为加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提高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着力保障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财农〔2020〕20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农〔2021〕34 号)、《关于加快财政支农资金支出进度的通知》(浙农计发〔2023〕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普陀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将《普陀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发送至邮箱:18357561@qq.com。提出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至2024年4月25日。
舟山市普陀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5日
普陀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着力保障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0]2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1〕34号)、《关于加快财政支农资金支出进度的通知》(浙农计发〔202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性资金设立,由区农业部门实行项目管理的有关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国家、省、市、区各级项目;但不包括农业救灾资金、动植物疫病防治补助资金,面向农民的各类直接补贴资金及上级下达的以奖代补资金等。与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联合管理的项目,属于农业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实施、检查、资金监管、验收、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管理。按照综合协调、统分结合的原则,由农业部门和财政等部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工作任务性质的项目可按上级要求直接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与绩效评价,不实行项目储备与论证。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项目的综合协调、统筹管理,负责项目计划编报,申报管理,立项论证,资金分配、组织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算安排、监督预算执行、项目资金拨付审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农业部门建立农业项目管理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部门单位(科室)负责人、计财、纪检及外聘专家、中介专业人员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参与项目评审、咨询、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项目的申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及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总责。 第五条 实行项目评审制度。申请国家、省级、市级及区级专项农业发展资金的项目均需通过评审程序。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对有涉农审计、绩效评价存在严重违规违法的,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重大动植物疫病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对安排的工作任务不落实的单位两年内不予项目申报。 第七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根据中央、省、市、区级专项资金确定的工作任务、 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由区农业农村局下达项目申报通知,并通过浙政钉等群发通知。 (二) 各镇(街道)、管委会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及时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进行申报,并需对申报主体有无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有无在涉农审计、绩效评价中存在严重违规违法,有无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项目建设内容真实性等进行审核把关。项目申请主体要对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对口业务科室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筛选及调整,并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三) 进行项目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项目通过初审后,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项目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项目评审组由农业项目管理专家库成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少于5名;局机关纪委派员作为监察员列席。 评审中应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对项目建设主体资质、扶持状况、项目实施基础条件、技术可行性、绩效评价、用地等前置条件以及虚假、重复申报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项目计划需要调整改进的,允许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 审核结束后,各评审专家对所议项目进行无记名打分评判,将各个指标得分通过截尾平均后再计算出每个项目总得分;根据总得分高低将所有评审项目进行排序,最后按比例进行末尾淘汰,未被淘汰的即为入选项目。淘汰比例由评审组现场决定,原则上淘汰率控制在30%左右。 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申报项目名单,项目补助金额。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程序: (一)根据项目评审的结果,对口业务科室向局党组提交项目拟立项材料。经局党组会议讨论,议定立项项目及各项目补助金额,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对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时间、建设要求、财政资金补助额度,并在网站上公示7天。 (三)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联合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同时通知项目单位及时完善项目实施方案简表、标准申报文本或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等申报资料,列入省重大项目的还需通过“惠农直通车”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的公益性项目,由业务科室直接提出项目计划,经局党组会议讨论后,列入实施计划,按照政府项目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各项目管理科室要确定项目管理负责人和联系人,并加强对建设单位业务培训、检查指导和监管,帮助项目实施单位解决在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汇报。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要求组织实施,项目自筹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确需调整项目实施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且调整后项目主要使用功能不发生变化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如不予以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需出具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法人制、合同制。如涉及需要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则按照普陀区相关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对项目中沟、渠、道路、建筑物等基础设施投资金额超过20万元(含)的,除要有工程施工合同外,还必须要有预决算书和造价审核报告。对大额(2万及以上)单项农资、材料、设备采购安装等要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按规定向区对口管理科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按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但需在财政资金收回期限之前完成项目建设和资料上报。对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的项目资金,严格按照上级结余结转资金清理有关规定执行,超过期限不再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建立工程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项目建设完成后,如三年内发现有出售、拆除、转租等情况的,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农业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上级有专项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票据合法合规(建设过程合理的劳务用工须有正规发票,并附完整的考勤记录),数据真实可靠;及时取得凭证,及时入账;付款实行转账支付,不得大额现金支付。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实行项目资金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行立项预拨、按进度 拨付、完成兑现拨付等方式,确保资金早到位、早发力。其中,对涉企的省级、市级以上投资补助类项目,已下达项目计划并实施的,条件成熟的,由农财两家联合行文,预拨付专项资金原则不低于 60%;项目投资额完成过半时,兑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8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全部资金。县(市、 区)投资补助类项目,结合实际,按照从快原则,采取预拨等方式加快拨付进度,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完成进度,填写《普陀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经项目管理科室对其实际进度审核后,到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单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足50万元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单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超过50万元(含)的,在项目资金支付额达到60%以上时,可按程序申请拨付不超过50%的财政补助资金,余款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 对上级规定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试验示范基地建设等任务性推广类项目,由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内容进行监管检查,审核示范内容完成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达到预期目标的可申请拨付资金。 对由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公益性项目,在项目计划下达启动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农业、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先拨付60%的财政补助资金;余款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 项目投资额以中介审计或主管部门审核结果为准。在完成计划建设内容的前提下,项目审计(核)投资额未达到计划投资额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比例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项目资金拨付上级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采用项目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进行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对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四)扣减部分财政补助资金; (五)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资金补助。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财政补助10万元(含)以下的,原则上不单独组织项目验收组进行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交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全面完成规定建设计划内容,运行正常; (二)项目资金使用符合要求,财务管理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三)项目档案完整,组织机构健全; (四)财政补助资金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要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对个人承担的建设项目因中介机构不予审计,对此类主体承担的项目由主体提供规范性票据,由农业部门组织进行内部审核。 (五)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但需在财政资金收回前一个月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须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总结报告; (三)项目申报、立项资料; (四)如招投标的,提供全套招投标资料; (五)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合同、预决算书; (六)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审核报告; (七)项目建设财务资料(会计凭证、相关票据,设备采购合同); (八)项目实施财务审计报告; (九)项目建设宣传等资料; (十)有关图片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造价审核与财务审计统一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进行,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付上述费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的地点、时间、内容、规模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审计报告是否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建设资金筹措、核算规范、专款专用、票据合规等)做出完整报告; (三)项目管理、档案建设情况。项目组织实施的工作制度是否建立;相关档案资料(项目批复文件、相关建设合同、相关技术标准等)是否完整并按规定归档; (四)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建设在科技应用、示范带动、品牌培育、质量安全、组织化程度等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方面的作用; (五)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的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自查自验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 区农业农村局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及材料初审后,组织项目验收组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组由专家库成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设组长一名,成员若干。组长由分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或专家担任。 (三)项目验收组听取项目实施单位情况汇报,实地察看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建设计划要求,是否正常运行,审查验收资料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项目验收意见和结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完成质量、资金使用、综合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暂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对无法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或拒不整改的,终止项目,不予通过项目验收。对整改后,项目内容仍完成不足部分,按审计确认投资额或造价核定的工程量按比例扣减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验收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要求,将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一)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或多头申报,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内容并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存在挤占、挪用、抵顶财政资金等严重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的; (四)申请验收资料及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的; (五)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不予通过项目验收的,终止项目并追缴已拨付项目补助资金,项目主体三年内不纳入农业建设项目的扶持范围。 第八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对农业专项补助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绩效评价由农业部门和财政联合实施。对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含)以上的农业项目,鼓励采取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工作主要是指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制定、信息资料报送等,具体包括绩效管理实施、绩效数据统计、绩效评价、绩效信息及工作动态报送等。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下一次农业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不佳的项目单位,在两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涉及的项目类型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