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3号)、《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 1150-2023)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起草了《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4月3日。意见请传真或信函方式发送至我局。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传真:0574-87672704 邮寄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南路181号江北区财政局 邮编:315020 联系人:江北区财政局-杨老师,联系方式:0574-87388065。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等规定,现就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公布如下: 一、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全区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财政政策和改革方案; (二)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立法决策事项; (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事项;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 (四)以转发上级文件或制订贯彻性的无实质内容变更的文件形式作出的决策事项; (五)已经牵头单位决策的同一决策事项; (六)例行性无实质内容变更的决策事项; (七)机构调整、工作机制改革以及人事、财务、后勤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方面的决策事项; (八)供上级决策机关参考或审核、审批等业务流程作出的裁决、评价等决策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5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