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速推进玉环市第三轮城市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浙自然资规〔2022〕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第三轮城市有机更新章家B区块改造项目实际,本中心起草了《玉城街道章家B区块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玉城街道章家B区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就《玉城街道章家B区块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玉城街道章家B区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4月2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玉环市城市更新与发展中心,并注明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学渊,电子邮箱:122530270@qq.com。 联系电话:0576-81725021。 联系地址: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249号,玉环市城市更新与发展中心。 附件1、《玉城街道章家B区块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附件2、《玉城街道章家B区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附件1 玉城街道章家B区块改造项目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保障改造项目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浙自然资规〔2022〕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章家B区块改造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补偿人是指承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的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玉环市城市更新与发展中心、玉环市老城改造投资有限公司、玉环市人民政府玉城街道办事处;被补偿人是指被涉及集体土地上征收补偿房屋的合法权利人。 一、征收范围集体土地上房屋情况 章家B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详见附件)东至河流,南至广陵南路,西至外环西路,北至泰安路,共涉及约80户。 二、补偿安置方式 住宅房屋采取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即套房置换安置)两种方式,被补偿人可选择其中的一种安置方式或选用组合方式进行安置。被补偿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可以在签订补偿协议的同时购置政府出让回购套房(以下简称安置套房),购房金额在征收补偿款中抵扣,不足部分需要补交。 三、实物安置套房位置及规划指标 安置套房原则上由政府出让回购后安置,土地以国有出让方式供地,安置房选址在市区27号地块或就近地块,规划容积率原则上控制在2.5以内,计划建设期限3年。 四、补偿安置及奖励标准 (一)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及奖励标准 1.已经产权登记或依法批准的地上建筑物,其权属、面积、用途等,以合法有效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确认。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2.货币安置标准。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补偿人应当对被补偿人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作出评估并予以补偿。土地使用权包括建筑占地使用权、建筑占地外其他土地使用权。房屋评估包括主体结构评估、房屋装修评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的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 3.实物安置标准。可购买安置套房面积指标按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可按下列比例确定:主体建筑层数总 1 层的,按 1:3.5 比例换算;建筑总层数 2 层的,按 1:1.75 比例换算;建筑总层数 3 层的,按 1:1.35 比例换算;建筑总层数 4 层的,按 1:1.25 比例换算;建筑总层数 5 层及以上的,按 1:1.2 比例换算;每户安置面积少于人均70㎡的,可以按人均70㎡的标准购置套房。被补偿人另有其他审批房屋的,每间房屋折抵2个建房审批有效人口指标。被补偿人应在可购指标内购置套房。安置套房价格按评估价的80%计价;安置套房评估以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 选择实物安置方式的,补偿款在结算时需对安置房及车位总金额的70%进行抵扣。补偿安置协议内安置套房结算价格为均价,安置套房分配采用抽签方式。具体价格以抽签结果按楼层、风角、朝向确定的一房一价于安置房购房合同内增减结算。安置房及车位总金额的30%、增减结算部分以及相关费用,被补偿人需在收到交房通知后三十日内结清,交房通知由补偿人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发布。 4.搬迁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20元/㎡的标准补偿;单户搬迁费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补偿。 5.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25元/月/㎡的标准补偿;或以被征收房屋实际居住人口为依据,按800元/月/人的标准补偿。选择货币安置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安置费与补偿款同时结算。选择实物安置的过渡期限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如在36个月后未交付安置套房的,每延迟1个月按2个月补偿临时安置费。 6.安置方式选择货币安置的,给予房屋评估10%的奖励。 7.按时签约、按期腾空奖励。被补偿人在集中签约截止日期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50元/㎡的奖励;被补偿人在集中腾空截止日期前或在补偿安置协议内约定的日期完成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90元/㎡的奖励。 五、签约和搬迁腾空期限 本次征收采取集中签约和集中腾空方式。集中签约时段、集中腾空时段、签约期限、腾空期限由补偿人根据工作实际另行公告确定。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在腾空期限内,补偿人应及时组织开展腾空搬迁验收。在补偿人通知腾空之前,被补偿人自行腾空搬迁的,不计入过渡期限。 六、生效 补偿人与被补偿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集体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相关补偿安置协议生效。 七、其他事项 (一)个别在签约期限内确实难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人如实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二)对有产权纠纷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补偿人可就被征收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补偿人对上述房屋提出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三)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补偿人应确认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情况。若产权证存在抵押、冻结等情况,补偿人需及时告知被补偿人相关情况。若不存在抵押、冻结等情况,被补偿人应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共同或委托房屋征收单位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权证注销及变更手续。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公告作废。 (四)若不存在抵押、冻结等情况,补偿人应自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向被补偿人支付补偿款。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章家B区块改造项目征收范围示意图
附件2 玉城街道章家B区块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保障改造项目土地上房屋所有 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章家B区块改造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补偿人是指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的玉环市人民政府玉城街道办事处、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玉环市城市更新与发展中心、玉环市老城改造投资有限公司;被补偿人是指被涉及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房屋的合法权利人。 一、征收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情况 章家B区块改造项目范围(具体以市政府公告的征收范围图为准)内的国有土地依法予以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予以征收,涉及被补偿人住宅约 9 户。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一)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即套房置换安置) 两种方式,被补偿人可选择其中的一种安置方式或选用组合方式进行安置。被补偿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可以在签订补偿协议同时购置政府出让回购套房(以下简称安置套房),购房金额在征收补偿款中抵扣,不足部分需要补交。 (二)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三、 安置套房位置及规划指标 安置套房原则上由政府出让回购后安置,土地以国有出让方式供地,安置房选址在市区27号地块或就近地块,规划容积率原则上控制在2.5以内,计划建设期限3年。 四、补偿安置及奖励标准 (一)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及奖励标准 1.已经产权登记或依法批准的地上建筑物,其权属、面积、用途等,以合法有效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确认。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2.货币补偿标准。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人应当对被补偿人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作出评估并予以补偿。土地使用权包括建筑占地使用权、建筑占地外其他土地使用权。房屋评估包括主体结构评估、房屋装修评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的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实物安置标准。可购买安置套房面积指标按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可按下列比例确定:主体建筑层数总 1 层的,按 1:3.5 比例换算;建筑总层数 2 层的,按 1:1.75 比例换算;建筑总层数 3 层的,按 1:1.35 比例换算;建筑总层数 4 层的,按 1:1.25 比例换算;建筑总层数 5 层及以上的,按 1:1.2 比例换算;每户安置面积少于人均70㎡的,可以按人均70㎡的标准购置套房。被补偿人另有其他审批房屋的,每间房屋折抵2个建房审批有效人口指标。被补偿人应在可购指标内购置套房。安置套房价格按评估价的80%计价;安置套房评估以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 选择实物安置方式的,补偿款在结算时需对安置房及车位总金额的70%进行抵扣。补偿安置协议内安置套房结算价格为均价,安置套房分配采用抽签方式。具体价格以抽签结果按楼层、风角、朝向确定的一房一价于安置房购房合同内增减结算。安置房及车位总金额的30%、增减结算部分以及相关费用,被补偿人需在收到交房通知后三十日内结清,交房通知由补偿人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发布。 4.搬迁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20元/㎡的标准补偿;单户搬迁费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补偿。 5.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25元/月/㎡的标准补偿;或以被征收房屋实际居住人口为依据,按800 元/月/人的标准补偿。选择货币安置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安置费与补偿款同时结算。选择实物安置的过渡期限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如在36个月后未交付安置套房的,每延迟1个月按2个月补偿临时安置费。 6.安置方式选择货币安置的,给予房屋评估10%的奖励。 7.按时签约、按期腾空奖励。被补偿人在集中签约截止日期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50元/㎡的奖励;被补偿人在集中腾空截止日期前或在补偿安置协议内约定的日期完成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90元/㎡的奖励。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及奖励标准 村集体房屋的补偿及奖励参照本方案中的住宅房屋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五、签约和搬迁腾空期限 本次征收采取集中签约和集中腾空方式。集中签约时段、集中腾空时段、签约期限、腾空期限由补偿人根据工作实际另行公告确定。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在腾空期限内,补偿人应及时组织开展腾空搬迁验收。在补偿人通知腾空之前,被补偿人自行腾空搬迁的,不计入过渡期限。 六、生效 补偿人与被补偿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相关补偿安置协议生效。 七、 其他事项 (一)被补偿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确实难以达成补偿协议的,由补偿人向市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经市政府审查,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未签约的被补偿人,被补偿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被补偿人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被补偿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有产权纠纷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补偿人可就被征收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补偿人对上述房屋提出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三)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补偿人应确认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情况。若产权证存在抵押、冻结等情况,补偿人需及时告知被补偿人相关情况。若不存在抵押、冻结等情况,被补偿人应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共同或委托房屋征收单位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权证注销及变更手续。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公告作废。 (四)若不存在抵押、冻结等情况,补偿人应自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向被补偿人支付补偿款。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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