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新埭镇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现将《新埭镇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于网上,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新南路398号新埭镇人民政府307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62501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3日16:30。

平湖市新埭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新埭镇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我镇协议搬迁过程中农村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协议搬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对象)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平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新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是新埭镇人民政府;实施主体是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由镇补偿安置服务中心协助实施

 

第二章 搬迁范围及签约期限

第三条 适用范围。新埭镇除杨庄浜村、泖河村外的行政村范围内,需进行协议搬迁的农房。具体实施范围根据《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启动通知书》及《协议搬迁公告》为准。

第四条 签约及腾房期限。

(一)签约期限。以《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启动通知书》告知期限为准。

(二)腾房期限。以《腾房通知书》告知期限为准。

 

第三章 安置方式

第五条 安置方式。房屋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部分产权调换加部分货币安置及异地迁建三种方式原则上以产权调换与异地迁建方式为主。

第六条 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以具体地块协议搬迁实施方案为准

第七条 产权调换安置用房安置户型原则上为4种户型,面积分别约为70㎡、90㎡、105㎡、120㎡具体安置户型以政府公布户型为准。具体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核定的测绘面积为准。

第八条 保底面积。

保底面积计算方式。补偿安置对象原有合法住房建筑面积,少于以下标准且无其他住房的实行保底安置,保底安置面积:

1.1人户保底安置60平方米;

2.2-3人户保底安置120平方米;

3.4人及以上户保底安置160平方米。

保底面积相关规定。补偿安置对象适用保底安置标准的,有下列情形的,相应的房屋建筑面积应作为保底安置标准面积已享受部分扣除,直至扣完:

1.补偿安置对象另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包括原集体土地住宅用房在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已出卖、赠送、析产、司法机关执行或放弃的)。

2.补偿安置对象另有通过买卖、赠受、继承、析产等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住宅用房的。

3.补偿安置对象已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所对应的建筑面积。

4.未在协议搬迁公告所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原房腾空移交的,不享受保底安置标准。

第九条 选择产权调换、部分产权调换加部分货币安置的搬迁户,安置房安置套数及面积限定

(一)每户至少选择安置1套公寓房;

3人(含3人)以下户,不超过2套

4人(含4人)以上户,不超过3套

每户根据在册户口人数,4人及4人以上的至少安置120㎡公寓房;

(五)产权调换部分不得低于该户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含保底安置面积)的60%,因安置房户型原因调换不足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特殊户参照特殊户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第十条 安置用房安置价格标准。

(一)安置中心价

1.安置用房重置价为1380元/㎡(中心价)

2.安置房成本价为4000/㎡(中心价)

3.安置用房优惠价为安置用房市场价80%

4.安置用房市场价根据新埭镇人民政府公布数据为准;

(二)安置用房层次差价系数。

安置用房为高层公寓房的,以中心楼层(偶数层为中心两层)价格为中心价,向上每层增加20元/㎡,向下每层减少20元/㎡,顶楼按中心价计算,最低层为中心价按楼层系数调整后再90%计价。

(三)安置房汽车位价格(每套一个)以具体地块协议搬迁实施方案为准。。

(四)相关费用公寓房物业管理费政府给予2年贴补,2年后由业主按规定自行缴纳。

第十一条 房价结算。

(一)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补偿安置房屋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用房重置价结算。

(二)安置房建筑面积在保底安置房建筑面积内超过被补偿安置房屋可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建造成本价结算。

(三)因安置户型原因使其安置面积超过被补偿安置房屋可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不足部分可实行差额货币补偿,超过10平方米建筑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总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补偿安置房屋可安置面积20平方米。

第十二条 货币安置。补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二)部分产权调换加部分货币安置标准:按被补偿房屋住宅合法建筑面积8150/㎡补偿(不包括猪舍及生产性用房等非住宅用房)。

第十三条 异地迁建由补偿安置实施主体提供房屋重置价补偿资金,到指定的安置区域,由补偿安置对象自行建造住宅。

第十四条 异地迁建安置地点。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宅基地安置地点原则为本村农村新社区点内,安置地点以具体地块协议搬迁实施方案为准

 

 

 补偿、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补偿标准。

(一)房屋评估补偿:

1.根据原有合法住房按照农房重置价标准进行评估;

2.补偿安置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及其他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经有关部门在审批文件中注明“到期自行拆除”或“两违”整治中要求无偿拆除的建筑物,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2)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根据已使用年限对残值按照同类标准房屋评估价格的30%予以回购,但不作为安置依据。

3)经危房修缮审批(或备案)的翻新房屋,按原面积现结构给予补偿。

(二)临时过渡补助费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的,从被补偿安置房屋腾空移交之日起到规定领房截止日后6个月按被补偿安置房屋合法住宅建筑面积每月8元/㎡支付临时过渡费,少于1000元1000元计发;安置房为多层公寓房超过两年的、小高层和高层公寓房超过三年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过渡费;已部分领取现房的,自领取现房的第七个月起按比例扣减相应临时过渡费。

2.选择货币安置或异地迁建的,按被补偿安置房屋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每月8元/㎡的标准,自被补偿安置房屋腾空移交后60日内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3.无原房安置户不支付临时过渡费、搬迁费。

(三)搬迁补助费:补偿安置对象房屋腾空移交后,按每户1000元予以补助,主体为楼房的,第二、三层每层增加300元补助。每户按两次计算。

)其他补偿:补偿安置对象属于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困难的残疾人、18岁以下孤儿、60岁以上无子女老人、烈士家庭等,补偿安置时应当给予适当补助,符合上述条件的每项补助2万元,但最高补助不超过4万元。

第十六条 奖励标准。

对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期腾空并移交被补偿安置房屋的补偿安置对象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在房屋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给予5000元奖励。

(二)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移交被补偿安置房屋的,每户给予20000元的奖励;被补偿安置房屋无突击装修的,再给予35元/㎡的无突击装修奖励。

 

 特殊户安置标准

 

第十七条 补偿安置对象户籍不在所在村的住宅房屋,可以选择一套安置房作为产权调换,其余面积作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 补偿安置为特殊对象的,且被认定为无房户的,可按最低标准予以60平方米的保底面积按照3500元/㎡价格计算,另可享受10平方米的优惠价与10平方米的市场价。

第十九条 对通过合法继承、买受、赠受等取得的住宅房屋,其补偿安置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经讨论后决定。

第二十条 离婚人员

(一)对于补偿安置对象整户选择产权调换、部分产权调换加部分货币安置这两种安置方式时,户内离婚未再婚的无房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单独安置,符合保底安置条件的给予照顾保底安置。

1.已单独立户的;

2.未单独立户,但离婚时间满三年以上的;

3.未单独立户,但其中一方已再婚满一年以上的。

符合上述要点的对象中原户口迁入方按以下办法处理:

1.已单独立户的,按在册人口与应分得的(应分得而未分得原住房的面积按放弃处理)原住房有效安置面积单独安置。

2.未单独立户的,因未批入建房宅基地,离婚时按人民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规定未分得住房的,只限其本人予以照顾保底安置,在安置小区内购买一套最小户型的安置房,超过保底标准的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3.列入保底安置的,需关于保底安置的相关规定,并经村“两套班子”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且报请责任主体批准的方可实施。

(二)对于补偿安置对象整户选择异地迁建安置方式的,户内离婚未再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单独安置,符合保底安置条件的给予照顾保底安置。

1.未单独立户,但离婚时间满三年以上的;

2.未单独立户,但其中一方已再婚满一年以上的。

符合上述要点的对象中原户口迁入方按以下办法处理:

1.以法院判决书为主要依据的,如果法院判决书中有房屋财产的,可以按照法院判决书房屋财产进行安置公寓房,也可以按人口计算进行安置公寓房(1个人安置40㎡,2个人安置80㎡,最多安置不超过80㎡),并按成本价结合层次系数计算,因受安置公寓房户型限制,可安置标准面积之外每户最多可再按市场价购买不超过20㎡;结合层次系数进行结算。

2.协议、调解方式离婚的离婚户,未再婚的无房人员经申请按人口进行安置(1个人安置40㎡,2个人安置80㎡,最多安置不超过80㎡);并按成本价结合层次系数计算,因受安置公寓房户型限制,可安置标准面积之外每户最多可再按市场价购买不超过20㎡;结合层次系数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五保供养对象户。已享受五保供养的,原有房屋及宅基地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不作为补偿安置对象。

 

 选房程序、腾房期限及资金支付办法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选房。选择安置用房安置的补偿安置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将原房屋腾空交房,并退出宅基地,经村、征迁办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根据安置用房户型,在同一面积户型内分别抽签确定补偿安置对象的安置用房座落;选择异地迁建安置的安置户,在规定时间内将原房屋腾空交房,经村、征迁办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抽签确定补偿安置对象宅基座落

第二十三条 腾房期限及资金支付办法

(一) 产权调换安置户及异地迁建户,原房屋腾空交房后60天内根据房屋补偿款及各项奖励款和购买安置用房价格一并结算后支付,多还少补。

(二)货币补偿安置户,房屋补偿款及各项奖励款、货币补偿款在腾房交房后120天内支付。

第二十四条 其他事项。搬迁户涉及一切证明材料,截止日期均为通知书发布之日为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新埭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新埭镇人民政府

2024  


征集部门:平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3-22 截止日期: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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