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光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我局起草的《进一步规范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光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如有建议、意见,请于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纸质邮寄的方式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处。 联系人:杨工; 联系电话:0576-88519896; 传真:0576-88517630; 邮箱:943277659@qq.com; 地址: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465号)六楼619办公室。 附件:1.关于规范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光影响评价工作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关于规范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光影响评价工 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2日 附件1: 关于规范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光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编制必要性 根据《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相关条目要求,我市对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工作已全面开展。为进一步规范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工作,避免因相关规范理解不透彻,导致反射光分析工作中评价范围、分析要求不符合规定。现制定本文件对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编制依据 (一)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二)主要技术依据 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 2.《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18091-2015); 3.《光环境评价方法》(GB/T 12454-2017); 4.浙江省《铝合金建筑外窗应用技术规程》(DB33-T1064-2021)。 三、主要编制内容 (一)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应根据场地现状进行,除已建项目外,影响分析范围内的在建项目和已通过规划报批项目也应进行分析。明确了分析范围,使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避免分析报告与实际情况脱节。 (二)外窗体系建筑外立面每个朝向窗墙面积比60%以上时,视同幕墙体系进行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根据浙江省标准《铝合金建筑外窗应用技术规程》(DB33-T1064-2021)4.2.3条:窗墙面积比大(指窗墙比大于0.6)的立面不应对周边环境产生光反射污染。通知要求根据建筑实际玻璃反射面积占比来确定是否进行玻璃幕墙反射光分析。 (三)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范围一般为反射玻璃外表面以外3倍幕墙高度,且不得小于100m;幕墙高度低于15m时,影响分析范围不得小于50m。《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3.2.8条未明确分析范围,本条目明确了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范围。 附件2: 进一步规范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光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工作,根据《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8091-2015)、《光环境评价方法》(GB/T 12454-2017)、和浙江省《铝合金建筑外窗应用技术规程》(DB33-T 1064-2021)及其他相关标准,对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技术要点明确如下: 一、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应根据场地现状进行,除已建项目外,影响分析范围内的在建项目和已通过规划报批项目也应进行分析。 二、外窗体系建筑外立面每个朝向窗墙面积比60%以上时,视同幕墙体系进行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 三、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范围一般为反射玻璃外表面以外3倍幕墙高度,且不得小于100m;幕墙高度低于15m时,影响分析范围不得小于5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