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统计局关于征求《江北区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浙江省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现将《江北区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28日。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24年3月28日前反馈至江北区统计局,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1.电话:0574-89582942;

2.邮递信件:宁波市江北区深悦商业广场7号楼807室   联系人:张老师,0574-89582942。


江北区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浙江省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江北区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全区性统计发展与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由区统计局起草,提请区政府出台的统计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统计工作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提交合法性审查,审查相关材料中,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决策事项所相关的科室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四)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说明;

(五)负责合法性审查的科室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决策事项,可将决策草案退回承办科室并要求其补充、完善。

三、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新增或调整。


征集部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3-19 截止日期: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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