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免费基础代理记账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我县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减轻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初期的经营压力,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我县代理记账行业在提高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资信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我局拟定了《关于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免费基础代理记账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询意见和建议。

征询意见时间: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4月19日。

联系人:郑女士,联系电话:0577-63735069,

联系邮箱:2516093656@qq.com

联系地址:平阳县昆阳镇飞鳌大道1250号109办公室。

 


 

关于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免费基础代理记账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局机关各科(室)、行政执法队、各所(分局)、局属事业单位

进一步拓展涉企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推进平阳县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减轻小微企业创业创初期的经营压力,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经研究决定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首年免费基础代理记账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注册登记在平阳县范围内的个转企和新设立小微企业(注册资本小于等于500万元,由代理记账企业提供首年(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免费基础代理记账服务。

二、代理记账机构资质

1、经营范围含“代理记账”的代理记账企业,已正常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且具有一定规模。

2、具有社会责任感、良好的商业信誉、业务质量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完善和纳入税务系统实名制管理的,且TSC等级较高,接受财政部门监管并通过年度审验的专业服务代理记账机构。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中级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三人以上,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代理记账服务内容

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的代理记账服务内容仅限于:税务报到、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日常税务咨询、企业年报等事项。在上述免费内容基础上,企业有更多业务需求的,可自行向服务机构咨询。

四、代理记账服务对象及期限

(一)企业开办首年免费基础代理记账。服务期限为一年(以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基本条件如下:
    1.在平阳行政区域内新设的企业,行业属于信息经济产业、环保产业、旅游产业、金融产业、健康产业、时尚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八大新兴产业之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且实际已经开展经营活动的;
    2.股东/投资人至少有一名大学生(毕业三年内)或残疾人或退伍军人。
    (二)新设立“个转企”企业免费基础代理记账。基本条件为在平阳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
    (三)以上企业因注销、歇业、迁出等原因在平阳县内终止实际经营的,服务随之终止。

五、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设立申报、领取营业执照时通过线上或线下提交《平阳县初小微企业免费代理记账服务申请表》(附件1),与代理记账机构签订《免费代理记账服务委托协议书》(附件2)。

六、监督与管理

(一)协议履行期间,被代理的小微企业发生注销、迁移或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大于500万的)、非持续经营等情形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书面报告县市场监管局,并终止免费代理记账服务委托协议。

(二)健全代理记账机构诚信档案管理,开展日常监管、“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分类监管及风险监管等工作,加强对公布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

 

 

附件:

1.平阳县初创小微企业免费代理记账服务申请表

2.代理记账服务委托协议(样本)

 

 

附件1

平阳县小微企业免费代理记账服务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企业名称


委托代理记账机构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


主要经营

项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注册资本


小微企业

承诺

我代表企业承诺:本企业符合《关于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免费基础代理记账服务的通知》规定的适用企业范围;本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所提交资料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若提交虚假材料,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代理记账服务委托协议(样本)

                   编号

甲方:(小微企业)                乙方: (代理记账机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一、委托代理关系的确立

    根据《关于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免费基础代理记账服务的通知》规定,甲方已向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提出免费代理记账服务申请,并已被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乙方为代理记账机构。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账事宜,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

1.甲方的每项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甲方应归集和整理有关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并于每月  ____日前提供给乙方。甲方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收入和支出。

3.甲方应建立健全与本企业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4.甲方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

5.涉及存货核算的,甲方负责存货的管理,应建立存货的管理制度,编制存货的入库凭证、出库凭证、库存明细账和每月各类存货的收发存明细表,并及时提供给乙方。甲方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库存物资的安全和完整。

6.甲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济业务,遵守会计法、税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授意和指使乙方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7.对于乙方退回的、要求甲方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甲方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8.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代理记账工作,对乙方提出的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

9.甲方应制定合理的会计资料传递程序,每月及时将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交乙方,做好会计资料的签收工作。

10.会计年度终了后,乙方将会计档案移交甲方,由甲方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乙方:

1.乙方根据甲方所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时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乙方应严格按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为甲方及时、准确地办理纳税申报工作。)

2.涉及存货核算的,根据甲方提供的存货入库凭证、出库凭证、每月各类存货的收发存明细表,乙方进行成本结转。

3.乙方应协助甲方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内部管理,针对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提出合理的建议。

4.乙方应协助甲方制定合理的会计资料传递程序,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会计资料的签收手续。在代理记账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会计资料。

5.乙方应按时将当年应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装订后形成会计档案,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交甲方保管。未办理交接手续前,由乙方负责保管。

6.委托协议终止时,乙方应与甲方办理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7.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对甲方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的相关问题,乙方应当予以正确解释。

三、责任划分

1.乙方是在甲方提供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会计核算,因甲方提供的记账依据不实、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提供记账依据或其他过错导致委托事项出现差错或未能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2.因乙方的过错导致委托事项出现差错或未能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本协议履行期间,因过失、过错被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由过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四、服务期限

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提供免费代理记账服务。即X年X月——X年X月。

五、服务费用

    根据《关于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免费基础代理记账服务的通知》规定,甲方为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乙方提供一年免费代理记账服务,乙方不得就代理记账服务项目向甲方收取其他额外费用。

六、协议的终止

1.协议期满,本协议自然终止;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若发生违反《关于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免费基础代理记账服务的通知》有关规定情形的,应终止本协议。

七、其他

(一)本协议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协议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二)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及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三)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委托双方各一份,另一份报县市场监管局备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征集部门:平阳县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2024-03-20 截止日期: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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