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为贯彻落实《嘉兴市秀洲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试行)》文件精神,加强我区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规范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健全普惠多元的托育服务体系,根据《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秀洲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奖补标准》等文件内容,区卫生健康局联合区发改局起草了《秀洲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网上留言或来电方式反馈至秀洲区卫生健康人口家庭与妇幼老龄科。 公示时间: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3月27日 联系人:吴丽妹 联系电话:0573-82721819 联系地址:秀洲区秀湖路725号 附件:《秀洲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3月18日
附件 秀洲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一、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 (一)认定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通过备案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办托主体主要包括社会力量、企业或园区等。纳入未来社区等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财政经费保障的托育机构,直接纳入普惠托育机构,不再予以认定。幼儿园托育部的普惠性认定以区教体局认定为准。 (二)认定标准 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基本导向,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凡符合区域托育机构建设发展布局规划,承诺并执行托育服务收费价格不高于政府制定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指导价格。 2.托育服务行为规范,应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托育服务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没有发生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等伤害婴幼儿的行为,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失信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3.办托条件达标,制度健全,机构运转良好。人员队伍稳定,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待遇,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4.办托时间超过1年,且年均入托率达到63%以上。 5.托育机构质量评估达到优秀。 (三)认定方式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时间在每年的4月-6月,采取托育服务机构自愿申报和服务承诺,镇(街道)审核,区卫生健康局备案的方式进行。 1.托育服务机构自愿申报和服务承诺。每年4月底前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镇(街道)提交《秀洲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申报表》(附件1)。 2.镇(街道)审核。镇(街道)根据国家卫健委出台《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组织实地核查,对审核通过的,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不予通过的,要向申报对象说明原因。 3.签署承诺书。公示后无异议的,各镇(街道)应与拟认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签订《普惠托育服务承诺书》(附件3)一式两份,分别由各主体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存。 4.区卫生健康局备案。6月底前,镇(街道)将拟认定的托育机构名单提交区卫健局,区卫健局完成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收费管理 (一)收费标准 1.根据普惠托育机构所属辖区街道/镇区别,秀洲区普惠托育机构全日托每月保育费最高收费标准为: 辖区 | 托大班(混合班) | 托小班 | 乳儿班 | 街道 | 1700元/月 | 1850元/月 | 1850元/月 | 镇 | 1400元/月 | 1600元/月 | 1600元/月 |
2.半日托(不少于4小时)收费,应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70%。 3.计时托按照每小时不高于20元标准收取;超过15分钟,可按照半小时收取;超过半小时,可按照一小时收取。 4.托育机构因家长需求,开办延时托的,收费时间从16:00开始,收费标准按照每小时不高于15元标准收取,每月总计收费不得超过320元。 5.开办双休日及节假日全日托的,按照每天不高于150元标准收取,餐费另算。 6.婴幼儿餐费按实结算,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 (二)规范收费行为 1.托育机构应严格执行秀洲区普惠托育收费标准,不得额外收取费用,使用规范票据,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婴幼儿餐费专款专用,账目应每月公布。 2.托育机构应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并且托育机构应在布告栏中将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奖补政策 按照《秀洲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奖补标准》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实施奖补。 四、退出机制 1.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有效期为3年(普惠性托育机构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报请镇街道批准,并提交区卫健局备案,同时退回财政补助资金(其中,未达1年的退回全部财政建设补助资金,未达2年的退回70%财政建设补助资金,未达3年的退回35%财政建设补助资金)。因不可抗力原因停止办托的,财政补助资金可不予退回。 2.普惠性托育机构应依法依规经营,如有以下行为的,各镇街道应取消普惠托育机构资质,并提交区卫健局报备,已拨补助资金由所在镇街道负责追回。 ①未妥善处置经营活动中各类纠纷的; ②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在期限内改正违规行为的; ③不接受政府等有关部门指导,不按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 ④被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列入失信名单的; ⑤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资格、虚构在托婴幼儿申报补贴的; 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五、组织实施 1.加强领导。各镇(街道)要落实责任,结合《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规范做好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申报审核,并及时报区卫生健康局完成备案,真正把高质量的普惠托育落到实处,惠及广大婴幼儿家庭。 2.加强监管。采取日常检查和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管,重点对安全工作、办园条件、师资水平、卫生保健、保育质量、实际收费等方面进行检查,对未按承诺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不符合普惠托育服务标准的机构,要及时清理退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视情终止、追回其享受的普惠托育服务补助资金。 六、附则 1.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试行,根据《秀洲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奖补标准》,政策年限自2023年-2025年。 2.本试行办法由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秀洲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申报表 机构名称 |
| 备案编号 |
| 机构地址 |
| 开办时间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机构人员 | 总人数 | 人 | 保教人员 | 人 | 其中持资格证保教 人数 | 人 | 保健人员 | 人 | 食堂人员 | 人 | 保安人员 | 人 | 服务情况 | 班 型 | 备案托位个数 | 运营班数 | 收托人数 | 年均入托率 | 备注 | 托大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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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小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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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乳儿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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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合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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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和 申报 | 一、本机构自愿申报为普惠性托育机构服务,对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机构遵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规范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承诺收费价格不高于普惠性托育服务指导价格。 三、本机构如有违背承诺或不执行普惠性托育服务相关标准规范的行为,自愿接受有关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章): 托育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 镇(街道) 意见 |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区卫生健康局备案意见 |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按申报前一年实际开班、收托填报 附件2 秀洲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退出申请表 机构名称 |
| 备案编号 |
| 机构地址 |
| 普惠认定时间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申请事项 |
| 情况说明 |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镇(街道) 意见 |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区卫生健康局备案意见 |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普惠托育服务承诺书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机构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并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执行托育服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安全制度,确保人身、食品、消防安全。按照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建立本机构日常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能力,保障服务质量,呵护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2.承诺收费不高于普惠收费标准,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餐费按照每天15元进行预收,专款专用,按实结算。 3.在显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明、托育机构备案回执、收费标准、退费规则和监督电话。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主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5.本次普惠托育服务承诺的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如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罚,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机构(盖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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