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江山市指导性科技攻关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开始日期:2024-03-15 截止日期:2024-04-14 信息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意见征集结果反馈    


根据《中共江山市委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全力推进创新深化开展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攻坚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的通知》(市委发〔2023〕24号)文件精神,现将《江山市指导性科技攻关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日期为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单位或个人对《江山市指导性科技攻关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反馈。

市科技局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科:

联 系 人:毛军华

联系电话:4111307/13750709780/519780

通信地址:江山市山海路15号710室


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3月15日


江山市指导性科技攻关专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指导性科技攻关专项(含医药卫生科技攻关专项)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衢市科发创〔2022〕39号)和《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衢市科发创〔2020〕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市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江山市指导性科技攻关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旨在浓厚创业创新氛围,鼓励和引导我市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各类科技创新活动,规范科研经费列支,培养行业创新人才,提升行业创新水平。

(三)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制度、报告制度、评审与回避制度、绩效评价制度和监督核查制度。

1.公开制度:项目管理部门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公开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申报通知和立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有效形式公开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科研经费使用相关信息。

2.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材料。

3.评审与回避制度:项目立项应经过评估或评审。相关管理人员、评审人员、咨询专家和科技中介机构在项目评估、评审、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或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评估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管理、推荐、后续支持和资源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5.监督核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经费核查等跟踪管理。

二、项目资金

(四)本项目原则上采取只立项不安排市科技经费的支持方式,推荐(归口)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筹措安排相关经费,原则上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小于10万元。

(五)推荐(归口)单位筹措安排的项目补助资金采用全额一次性拨款方式。对已勤勉尽责,因受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不通过验收或结题验收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收回结余补助资金。属于本办法十四条款相关情况的,收回全部补助资金。

三、项目立项

(六)项目立项包括通知申报、形式审查、评审推荐、公示立项、签订申报书(或合同书)五个程序。

1.通知申报:原则上市科技局每年7月前发布通知,申报主体登录衢州科技大脑进行项目申报;

2.形式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负责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申报通知的基本要求、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和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的上报推荐(归口)单位。

3.评审推荐:项目评审由推荐(归口)单位自主评审或委托评审。 推荐(归口)单位对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市场前景等内容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可采用网络评审、会议评审或现场考察等方式,审定后向市科技局推荐拟立项项目。

4.公示立项:市科技局在江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对推荐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市科技局发文立项;

5.签订申报书(或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与推荐(归口)单位签订申报书(或合同书),逾期未签作自动放弃处理。双方应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按项目申报书(或合同书)组织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申报书(或合同书)一式一份报市科技局备案。

(七)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有较强的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和创新实力。

2.项目实施方案合理,技术先进,技术路线可行,预期绩效目标可量化考核,技术、经济或社会效益指标提升明显,科研成果应用前景较好。

3.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况、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申报验收、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

4.项目负责人主持在研的项目不超过2项,主要参加人员(排名前两位的)在研的项目不超过3项,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8人;同一项目(包括研发内容相近的项目或子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八)项目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江山市指导性科技攻关专项项目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的背景和意义,拟解决的关键技术、技术解决方案和创新点,项目实施预期目标,计划进度安排和经费概算等;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其他材料。

四、项目管理

(九)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归口)单位和市科技局。

(十)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职称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在职在岗人员,具备项目相关研究领域的专业学术水平、技术优势和研究积累,并具有良好信誉。其职责是:

1.按照项目申报书(或合同书)的要求,精心组织项目的实施;

2.加强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并取得良好绩效;

3.加强过程管理。项目执行期间,如因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需要调整、终止或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提交结题验收材料;

4.按时申请验收。按时提交项目相关验收材料,对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和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管理和总结;

5.配合市科技局、推荐(归口)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项目执行、经费使用和信息公开情况报告。

(十一)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其职责是:

1.选派固定项目专员1人,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各类服务;

2.按要求开展申报指导、形式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3.与推荐(归口)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申报书(或合同书);

4.按照签订的项目申报书(或合同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5.严格落实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6.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推荐(归口)单位;

7.指导审核项目验收材料,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8.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等工作;

9.履行保密、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十二)推荐(归口)单位指科研院所、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同意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其职责是:

1.选派固定项目专员1人,开展项目有关的培训、服务和指导等业务;

2.负责管辖范围内项目的评审、推荐和验收工作;

3.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信用管理;

4.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申报书(或合同书);

5.负责项目过程管理。组织开展项目指导检查,审批项目事项调整和出现的重大问题,对结果进行备案;

6.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十三)市科技局的职责是:

1.研究制定项目的管理制度;

2.组织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公示立项、验收公示和出具验收证书;

3.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开展不定期抽查。

(十四)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对项目予以终止或撤销:

1.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申报书(或合同书)规定实施项目的;

2.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申报书(或合同书)内容的;

3.不按要求申请验收的;

4.在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5.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十五)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终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成果,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4.其他情况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五、项目验收

(十六)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实施到期后六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材料。不能如期验收的,到期前两个月内向推荐(归口)单位报告理由,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对于申请终止的项目可申请结题验收。

(十七)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书(或合同书);

2.项目验收申请表;

3.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4.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5.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6.涉及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成果等有关证明材料。

(十八)项目验收应以项目申报书(或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1.项目申报书(或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内容、技术和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技术成果完成情况;

3.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与规范性;

4.验收资料的齐全、规范和其他事项。

(十九)项目验收原则上采用书面验收的方式。由推荐(归口)单位自主或委托人员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相关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二十)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验收。项目验收结论在江山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项目申报书(或合同书)涉及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专利和论文数量等基本完成,项目经费支出按不同资金来源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且使用基本合理合规,认定为通过验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验收:

1.未按项目申报书(或合同书)约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考核目标或研发内容的;

2.经费管理使用混乱,未按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使用台账进行核算的。财政资金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3.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资料的;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资金,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且情节严重的;

5.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

6.完成项目申报书(或合同书)规定任务不到70%且无正当理由的;

7.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

不符合通过验收条件,也不属于不通过验收情况的,认定为结题验收。

(二十一)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材料,没有提交验收材料或再次验收仍没有通过的项目,予以终止。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立项申请。

六、监督与评估

(二十二)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推荐(归口)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查,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对违法、违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十三)完善项目承担单位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合理合规使用,确保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科技等部门的监督和核查。

(二十四)建立和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因受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项目预定目标的,经评议认可,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确有重大探索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可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

(二十五)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指导性科技攻关专项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衢市科发创〔2022〕39号)和《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衢市科发创〔2020〕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市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次办法修订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1.进一步明确项目的立项程序:包括通知申报、形式审查、评审推荐、公示立项、签订申报书(或合同书)五个程序。

2.进一步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归口)单位和市科技局项目管理的责任。

3.进一步明确项目申报、立项、管理、验收的程序。

(三)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分别从总则、项目资金、项目立项、项目管理、项目验收、监督与评估和附件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

此次修订起草过程中参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衢市科发创〔2022〕39号)、《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科技攻关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衢市科发创〔2022〕38号)和《江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山市竞争性科技攻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江科综〔2022〕32号),以及其他县市区的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共江山市委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全力推进创新深化开展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攻坚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的通知》(市委发〔2023〕24号)、《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衢市科发创〔2022〕39号)和《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衢市科发创〔2020〕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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