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等文件精神,我镇对2023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现有的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网上留言或电话反馈。 公示时间:2024年3月15日--2024年3月26日 联系地址:海盐县澉浦镇南浦路685号 联系方式:0573-86564148 邮 编:314302
附件:1.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海盐县澉浦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附件1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等文件精神,我镇对2023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废止: 1.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特别是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内容。 2.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增加其义务等。 3.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代替。 4.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 5.议事协调机构、政府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作为对外行政管理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修改: 1.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 2.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四)其他依法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 经反复梳理和确认,我镇现有的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海盐县澉浦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相关链接:【反馈】海盐县澉浦镇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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