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和《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法联办〔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起草了《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25日。意见请发送至我局电子邮箱:jbqsfjfz@163.com,邮寄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新马路61弄3号楼江北区司法局,邮编315020,联系人:江北区司法局-徐老师,联系方式:89184433。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和《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法联办〔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明确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和标准。
第二条 区司法局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事项和标准的认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和标准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认定工作以需要区司法局决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为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六条 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为区司法局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推动全区法治建设及司法行政发展改革的重大决定、重要规划; (二)制定和调整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优化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均衡发展等方面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和调整推进或者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律师制度改革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制定和调整有关法治江北(法治政府)建设、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 (五)决定实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提交合法性审查,审查相关材料中,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四)公众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 (五)负责合法性审查的科室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决策事项,可将决策草案退回承办科室并要求其补充、完善。 第八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机关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 (四)应当由区委、区政府决策的事项; (五)涉及刑罚执行的决策(社区矫正);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新增或调整。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4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