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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定海区“菜篮子”流通环节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加强“菜篮子”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推进“菜篮子”建设发展,现将拟定的《定海区“菜篮子”流通环节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7日内向区“菜篮子”办公室反馈。

联系人:区“菜篮子”办公室 邱玥;

联系电话:0580-8291181。


舟山市定海区“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13日


定海区“菜篮子”流通环节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菜篮子”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推进“菜篮子”建设发展,参照《舟山市“菜篮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资环 [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菜篮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菜篮子”流通环节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用于供应店建设、流通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市场调控和产销对接等。

第三条 定海区“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菜篮子”办公室)牵头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及分配建议,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做好补助项目的组织管理、绩效自评等工作,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审核相关申报材料等。

区财政局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下达、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监督检查,并视情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项目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项目扶持政策

第四条 供应店建设补助。按照《定海区区级“菜篮子”惠民店建设管理考核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条 流通设施建设补助。鲜活农产品产地预冷、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冷藏冷冻、物流运输、包装仓储、电子结算等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建设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信息化建设补助。线上“菜篮子”建设、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物联网等项目,建设数字“菜篮子”信息服务平台及销售终端配套设施,宣传、采集并发布“菜篮子”商品供求、价格等信息以及完善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等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建设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平价供应补助。参与“菜篮子”平价供应的“菜篮子”供应店等市场主体,按照《定海区区级“菜篮子”平价供应实施方案》执行。

第八条 海岛保供补助。参与“菜篮子”海岛保供的市场主体,按照《关于推进定海区“菜篮子”海岛保供工作的通知》及“菜篮子”海岛保供服务协议执行。

第九条 应急储备补助。对与区“菜篮子”办公室签订猪肉、禽蛋、黄豆、冷冻品及6到8种蔬菜等应急储备、平价供应、应急调运等保供协议的,按照核定的储备品种、规模和应急储备调运计划给予一定补助。

第十条 产销对接补助。与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地区建立产销对接的企业,在政府指导下从宣汉县基地直采的“菜篮子”商品,采购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额的5%给予运费补助,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与本地生产基地建立长期产销合作的企业,在政府指导下帮助解决滞销问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补助。

第十一条 年货供应会补助。由政府主导下委托相关单位举办的“菜篮子”年货供应会,根据委托协议,给予相关单位一定补助。

第十二条 “菜篮子”工作考核、宣传、信息发布及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服务等,按照工作需要及开展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菜篮子”办公室共同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服务民生、稳定市场,公平公开、规范运作,注重绩效、有效激励”的原则,符合“菜篮子”建设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区“菜篮子”办公室应根据年度“菜篮子”建设总体安排和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及时开展项目审核,研究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区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情况,会同区“菜篮子”办公室调整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 区“菜篮子”办公室对分配方案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和区“菜篮子”办公室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区“菜篮子”办公室应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区财政局按规定视情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项目计划实施推进,自觉接受区财政局和区“菜篮子”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补助均为区级补助资金,除特殊说明外,同一事项补助与上级相关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菜篮子”办公室、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定海区“菜篮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定财企〔2019〕31号)同时废止。



征集部门:定海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3-13 截止日期: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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