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我局牵头起草的《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公示期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3日,任何单位及个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路桥区卫生健康局,联系电话:89219315。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

关怀政策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等文件精神,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公益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路政办发〔2012〕156号)、《关于开展浙江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辅助生育服务的意见》(浙卫发〔2014〕6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浙卫发〔2023〕36号)等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助范围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对象:

1.具有本区户籍;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二、经济补助

(一)特别扶助金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后,符合省市相关规定条件的,提交申请核准后,可享受特别扶助金。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由政府发放每人每月1200元的特别扶助金(含“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2)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独生子女一级、二级、三级伤病残家庭由政府分别发放每人每月1200元、1100元、1000元的特别扶助金(含“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二)独生子女死亡(一、二级伤残)家庭一次性补助

已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在15周岁及以上意外死亡且第三代子女未成年或无第三代子女的,或发生一、二级意外伤残且第三代子女未成年或无第三代子女的,一次性给予补助30000元;独生子女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且未满15周岁意外死亡或发生一、二级意外伤残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30000元人民币。

以上一次性补助金在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三)辅助生殖医疗家庭补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部分给予补助,夫妇累计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补助资金在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四)依法收养家庭补助金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每人每月36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590元,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820元。

三、社会保障

(一)落实优先便利医疗服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就医时享受门诊“五优先”和“一免除”,即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陪护、优先转诊、优先取药,免除一般诊疗费。同时享受住院“三优先”,即优先安排病房、优先安排诊治、优先安排护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安排医务社工和志愿者,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提供就医引导、陪诊等服务。

(二)落实联系人制度

为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一名镇(街道)干部、一名签约的责任医生、一名村(居)健康指导员作为帮扶联系人。联系人通过定期登门走访、电话联络、网络沟通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掌握联系对象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和利益诉求。

(三)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作为重点对象,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多措并举,不断提高签约服务的吸引力,确保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签约服务全覆盖。

(四)优先养老服务

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60周岁及以上的,本人有意愿的,公办养老机构应优先安排和接收,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政策变化的,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


征集部门:路桥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3-01 截止日期: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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