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舟山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舟山市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工作,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舟山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日期为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18日。

  联系人:黄樾

  联系电话:17326085817

  电子邮件:3312002405@qq.com。

  邮件主题请注明“《舟山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意见”字样。

舟山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wps

关于《舟山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起草说明.docx

舟山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

征求意见稿

 

一、幼有所育 3

1.优孕优生服务 3

2.儿童健康服务 7

3.儿童关爱服务 10

二、学有所教 12

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12

5.义务教育服务 13

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16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17

三、劳有所得 19

8.就业创业服务 19

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24

四、病有所医 25

10.公共卫生服务 25

11.医疗保险服务 31

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35

五、老有所养 36

13.养老助老服务 36

六、住有所居 41

15.公租房服务 41

16.住房改造服务 42

七、弱有所扶 43

17.社会救助服务 43

18.公共法律服务 47

19.扶残助残服务 48

八、军有所抚 54

20.优军优抚服务 54

九、文有所化 57

21.公共文化服务 57

十、体有所健 63

22.公共体育服务 63

十一、事有所便 64

23.生活便利服务 64

24.生活安全服务 67

25.生活环境服务 70

26.殡葬公共服务 71

 

 

 


一、幼有所育

1.优孕优生服务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辖区常住计划怀孕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辖区常住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20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2)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辖区常住孕产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辖区常住孕产妇规范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分别在孕早期提供1次、孕中期和孕晚期各提供2次健康管理服务,提供1次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

服务对象:夫妻(至少一方)为本省户籍、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的妇女。

服务内容:为准备怀孕的生育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20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20年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基本避孕服务

服务对象:育龄人群。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

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20版)》确定。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5)生育保险

服务对象: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参保职工,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服务内容:按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用人单位职工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月平均工资与该用人单位申报医疗保险费时的职工工资口径一致。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按上年度缴费基数计发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与该单位当年度月职工平均缴费基数一致,每月按30天计算。单位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类别按生育当月参保情况判断。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医保局。

(6)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

服务对象: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孕妇。

服务内容:夫妇双方或一方为舟山户籍且孕15周至20+6天的孕妇免费开展1次中孕期血清学产前筛查。夫妇双方或一方为舟山户籍且有羊水穿刺指征的孕妇免费开展1次羊水穿刺胎儿染色体产前诊断。

服务标准:根据《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出生缺陷预防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产前筛查150/人、产前诊断3283/人。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出生缺陷预防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7)高龄孕产妇特殊项目

服务对象:预产期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且在我市保健建册的舟山市户籍孕产妇。

服务内容:政策符合对象本人在孕期可免费享有4次孕期超声筛查项目、1次产前会诊超声项目。

服务标准:按照《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舟山市高龄孕产妇特殊补助项目的通知》规定,孕期超声筛查项目结算标准为68/*次;产前会诊超声项目结算标准为378/人。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出生缺陷预防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2.儿童健康服务

(8)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服务内容: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在重点地区、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

服务标准:全市常住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以县为单位达95%以上以乡为单位达90%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9)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院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具体包括: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传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以及摩腹、捏脊和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0)普惠托育--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及咨询指导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0-3岁婴幼儿及其养育人。

服务内容:各级儿童保健机构在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0-3岁儿童健康管理时,针对13681218243036月龄婴幼儿及养育人开展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及咨询指导服务。应用“3岁以下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及咨询指导记录表,按月龄记录并评估婴幼儿母乳喂养、辅食添加、合理膳食、饮食行为等情况,根据评估结果向养育人提供个性化的营养喂养咨询指导服务。

服务标准:10/*次。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牵头负责单位:卫生健康委

(11)普惠托育--养育风险筛查及咨询指导和随访服务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0-3岁婴幼儿及其养育人

服务内容:各级儿童保健机构在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0-3岁儿童健康管理时,针对13681218243036月龄婴幼儿养育人应用“3岁以下婴幼儿养育风险筛查表开展养育风险筛查服务。根据筛查结果,给予养育人针对性咨询指导,指导养育人根据“3岁以下婴幼儿发育监测指标,评估婴幼儿在8个关键月龄时大运动、精细动作、语言、认知、社会交往与自理等5个方面是否达到相应水平,促进回应性照护持续进行。对连续两次养育风险筛查阳性的儿童,通过入户、电话或视频等形式进行随访。

服务标准:10/*次。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2)普惠托育--3岁以下儿童发育监测与筛查服务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0-3岁婴幼儿

服务内容:父母双方或一方为舟山户籍的0-3岁儿童免费开展3次发育筛查、1次自闭症筛查。

服务标准:按照《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出生缺陷预防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发育筛查39/*次、自闭症筛查33/人。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出生缺陷预防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3)普惠托育-婴幼儿养育照护小组活动服务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0-3岁婴幼儿及其养育人。

服务内容: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依据婴幼儿发展规律和特点,围绕健康、营养、安全、回应性照护和早期学习机会等五个方面主要内容,组织开展养育照护小组活动。按照0-1岁、1-2岁、2-3岁分组组织活动,每组5-10名婴幼儿及其养育人,每次活动40-50分钟。养育照护小组活动内容包括健康知识宣教、育儿经验分享以及亲子活动,引导家长掌握和练习营养喂养、回应性照护的理念和实施技巧,增强养育人养育知识和技能,促进儿童早期发展提高人口素质。

服务标准:30/*次。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儿童关爱服务

(14)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

服务标准: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全额或补差发放。

支出责任: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15)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执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对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其他困境儿童,可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基本生活费。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省、、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16)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不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妇联。

二、学有所教

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17)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服务对象: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经认定需要资助的幼儿。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幼儿、特困供养幼儿、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子女残疾幼儿、低保边缘家庭幼儿、低收入农户家庭幼儿、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幼儿以及幼儿园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幼儿。

服务内容:减免保教费、减免伙食费等。

服务标准:对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教费标准免交保教费;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不低于当地公办同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进行减免。对在我市幼儿园资助生免收伙食费,幼儿园为资助生免费提供午餐,每月按20天计算、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不低于10元,全学年为每生不低于2000元。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

5.义务教育服务

(18)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

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1500元,初中1700元;小规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生人数低于540人、初中生低于576人),根据学生数的差额按生均日常公用经费标准的30%再增加补助;对离岛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较本岛上浮25%。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应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10倍以上拨付,并纳入义务教育保障体系,随班就读学生按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9)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省级通用地方课程教材、与国家课程教材相关的学生辅助学习资源等。

服务标准:实物标准。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20)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免费入学

服务对象: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随迁子女。

服务内容:为符合居住证条件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免费入学

服务标准:就读民办学校符合条件学生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免交学费。对就读公办学校符合条件学生免费入学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21)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

服务对象: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服务标准: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非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22)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服务对象: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免费提供营养餐或提供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服务标准:基础补助标准为每生每餐不低于8元,每生每年1600元。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2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在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每生每年不低于2000元,其中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子女残疾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资助生发放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其他资助生发放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24)普通高中免学费

服务对象:在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减免学费和代收费

服务标准:对公办普通高中符合条件学生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免交学费。对民办普通高中符合条件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进行减免。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2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在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其中,非涉农专业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

(26)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服务对象:在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非民族地区中艺术类表演专业(不包括戏曲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减免学费。

服务标准: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条件学生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免交学费。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条件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进行减免。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

三、劳有所得

8.就业创业服务

(27)就业信息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社保局。

(28)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1年舟山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参考目录的通知(舟人社发〔202134号)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29)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0)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免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1)就业见习服务

服务对象:毕业学年起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

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舟人社发〔201977号)《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来舟就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舟人社发202014号)《舟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关于印发舟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舟就〔201818号)、《关于印发舟山市高校毕业生来舟就业政策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舟委人才办〔20226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社保局。

(32)就业援助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社保局。

(33)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标准:按《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舟人社发〔201977号)《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1年舟山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参考目录的通知》(舟人社发〔202134号)、《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细则的通知》(舟人社发202076号)等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补贴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适当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社保局。

(34)劳动关系协调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有关信息。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5)劳动用工保障

服务对象: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36)失业保险

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社保局。

(37)工伤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四、病有所医

10.公共卫生服务

(38)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9)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推进健康促进医院、学校、社区、企业、家庭等健康促进场所建设,开展健康科普和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做好控烟宣传和人群干预。提供健康教育资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服务、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每年发布全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2020 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教育局

(40)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报告的传染病。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41)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42)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和健康体检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3)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

服务标准:对慢型克山病患者每3个月随访1次,对大骨节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1次。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44)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和健康体检等服务。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在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或)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1体检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5)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4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47)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48)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

(49)职业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提供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民政

(50)口腔预防适宜技术服务

服务对象:中小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接受窝沟封闭等口腔预防适宜技术服务。

服务标准: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1.医疗保险服务

(5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医保局市税务局

(5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以外的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通过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筹集,政府补助部分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医保局、税务局。

(53)疾病应急救助

服务对象: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给予紧急救治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医疗机构诊疗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54)一地签约,全市共享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服务对象:签约家庭医生服务的本市参保人员

服务内容:市内签约人员普通门诊和慢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提高三个百分点的政策享受范围扩大到就诊的市内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舟山市推进医保公共服务一体化促进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签约服务费由财政、医保基金签约服务对象个人各承担三分之一符合规定的签约服务对象享受签约服务待遇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

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55)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服务对象: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

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每人每月80元。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5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服务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

服务标准: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扶助金每人每月800元;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扶助对象,扶助金每人每月1000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二级、三级人员每人每月扶助金分别为820元、590元、360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五、老有所养

13.养老助老服务

(57)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65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58)老年人福利补贴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为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为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服务标准:按照《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市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舟山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全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

(59)村(社区)居家照料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社区居家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

服务标准:城乡社区配备开展文化娱乐、日间照料的服务设施,组织开展活动。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60)探访服务

服务对象:常住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

服务内容: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服务标准:每月探访不少于1次。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61)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65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1.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历次老年人健康体检结果,每年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2次医养结合服务,服务内容包括血压测量、末梢血血糖检测、康复指导、护理技能指导、保健咨询、营养改善指导等6个方面。对高龄(80岁及以上)、失能、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上门开展服务。2.65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65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上门进行健康评估,包括老年人能力(含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精神状态与社会参与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和老年综合征罹患程度评估;对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及照护者年内提供至少1次的健康服务,包括康复护理指导、心理支持等。

服务标准:《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2020版)》。

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6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6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并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按规定发放缴费年限养老金、丧葬补助费和给予困难群体参保费代缴等。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64)长期护理保险

服务对象:舟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服务内容:因年老失能或经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可享受长护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2023-2027年)》《舟山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具体待遇标准按照《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20232027年)》《舟山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通过用人单位、个人、医疗保险基金以及财政补助筹集,政府补助部分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舟山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长护险基金中支付。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资助参保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长护险费个人承担部分由各级财政全额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

六、住有所居

15.公租房服务

(65)租房保障

服务对象: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每年各地出台的公租房申请受理通告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建局

16.住房改造服务

(66)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服务对象:棚户区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

服务标准:根据《城镇棚户区改造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给予资金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建局。

(67)农村危房改造

服务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农村住房保障政策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服务内容: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服务标准:《关于修订舟山市渔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舟财农202033和《舟山市农村危房改造治理长效机制》等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财政、县(区)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建局

七、弱有所扶

17.社会救助服务

(68)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服务内容: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低保对象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支出责任: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69)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服务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护理、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丧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70)医疗救助

服务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渔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定期抚恤或补助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精减职工,特困职工等

服务内容: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实施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救助。

服务标准:具体救助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医保局民政

(71)临时救助

服务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服务内容: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舟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72)受灾人员救助

服务对象: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服务内容:及时督促县乡两级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失生活来源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生活救助;督促县乡两级核定本辖区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服务标准: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18.公共法律服务

(73)法律援助

服务对象: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服务内容: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舟山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司法

19.扶残助残服务

(7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具有本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具有本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舟山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残联。

(75)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服务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支出责任: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76)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

服务对象: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其他重度残疾人。

服务内容:根据实际需求,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居家照护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等五部门关于加快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的意见》《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残疾人之家服务与管理规范》等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

(77)残疾人康复服务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件的0-18岁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服务内容:提供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辅具适配、护理、心理疏导、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0-18周岁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服务;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障、多重(含听障)儿童提供人工耳蜗康复救助;为18周岁前植入人工耳蜗的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术后8年以上需升级体外言语处理器提供康复救助;为18周岁及以下具有肢体矫治手术适应指征的肢体、多重(含肢体)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为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进行基本康复训练的提供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通知》《舟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等政策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残联、教育民政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78)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

服务对象:残疾学生、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

服务内容:为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在校残疾人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学费住宿费减免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助学补助。

服务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及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免除学前教育保育费,减免义务教育学费和教科书费并提供营养餐、发放生活补助,减免高中教育学费并发放国家助学金。对在校残疾人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学费、住宿费减免按《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住宿费减免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助学补助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残联

(79)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为高校残疾毕业生、残疾人高技能人才、困难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传承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实施计划(2022-2025年)》《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舟山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舟山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5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人社局

(80)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服务对象:残疾人。

服务内容: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

服务标准:市、县(区)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各级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区域,公共图书馆与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等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委宣传部、市新闻传媒中心、市文广旅体局。

(81)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服务对象:残疾人、老年人等。

服务内容:分年度逐步为残疾人、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规范》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住建局残联。

(82)残疾人基本型辅具适配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的残疾人。

服务内容: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采取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相结合形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行购置目录表外的基本辅具,给予适当补贴。

服务标准:《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目录(第二版)的通知》《舟山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细则》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八、军有所抚

20.优军优抚服务

(83)优待抚恤

服务对象: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退役军人事务

(84)退役军人安置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自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他分别采取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安排工作的,在待安排工作期间按规定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并及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保接续手续。提供退休军人、无军籍退休职工、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在安置地办理落户、养老、医疗保险转接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完善舟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通知》(舟委办〔201170)、关于印发《舟山市本级(定海区)部分退役士兵考试考核量化评分办法》的通知(舟安办字2016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退役军人事务人力社保医保局。

(85)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且有就业需求的退役军人,提供专场招聘服务。组织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组织其中有创业意愿的,开展创业培训。

服务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接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时长结合培训项目时长科学设定。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全面做好浙江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舟山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退役军人事务人力社保

(86)烈士纪念活动和宣传教育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以清明节、国家公祭日、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重要战役纪念日、烈士纪念日等为契机,依托烈士纪念设施,采取专题展览、烈士英雄事迹宣讲、红色经典影视展播等多种形式,开展铭记英烈纪念及宣传教育活动,讲好英烈故事,弘扬英烈精神,推进红色印记传承。

服务标准:采取互联网+烈士纪念设施方式,实现网上祭扫和数字网络展示;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免费开放,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公祭办法》《烈士安葬办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退役军人事务

(87)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服务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服务内容: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优抚医院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退役军人事务

九、文有所化

21.公共文化服务

(88)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农村文化礼堂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服务标准: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文化设施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广旅体局委宣传部。

(89)送戏曲下乡

服务对象: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广旅体局委宣传部。

(90)收听广播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服务标准:行政村有线电视广播联网率达到100%。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每天播出次数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提供不少于15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调频广播覆盖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等方式提供的应急广播服务综合覆盖率达到100%。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广旅体局

(91)观看电视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电视节目服务。

服务标准:有线数字电视覆盖率达到100%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在城市和有线电视通达的农村地区为城乡低保户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农村五保户、特困职工、残疾人特困户实行免收首终端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广旅体局

(92)观赏电影

服务对象:中小学生、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服务标准:保障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2次优秀影片。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教育委宣传部。

(93)读书看报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书香舟山为品牌,每年举办全民阅读活动1以上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高质量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先行省的实施意见》规定执行。公共图书馆每年平均为每个乡镇(街道)送书(分馆图书流通)2000册次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广旅体局委宣传部。

(94)参观文化遗产

服务对象: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

服务内容:为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提供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门票减免、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免费参观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关于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广旅体局

(95)校外活动服务

服务对象: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利用节假日、寒暑假等时机,开展各类形式多样的假日实践活动;通过流动少年宫活动,将校外教育优质活动资源常态化送到本区域的农村、社区,鼓励乡村(城市)学校少年宫、家门口青少年宫通过流动少年宫活动辐射到本地的偏远区域。

服务标准:流动少年宫活动地市级青少年宫不少于15场,县(市、区)级青少年宫不少于10场。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委。

(96)档案查询利用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城乡居民提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

服务标准:通过省市县三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有关政务服务系统,为城乡居民提供馆藏开放档案和民生档案的现场查询和网络查档服务,支持异地查档、全程网办、电子出证。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档案局。

(97)数字文化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基层群众提供一站式数字文化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高质量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先行省的实施意见》规定执行。公共文化场馆入驻浙江智慧文化云

支出责任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广旅体局、市委宣传部

(98)公益性培训讲座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年举办公益培训讲座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每年举办公益培训公共博物馆、公共美术馆每年举办公益培训或讲座。

服务标准:县级年组织举办全民艺术普及活动和线下培训不少于 100场次。全市年举办线下培训不少于500场。

支出责任:市、县(区)政府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广旅局。

(99)公益性流动文化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集文艺演出、图片展览、图书销售和借阅为一体的流动文化服务。

服务标准:为每个乡镇每年免费送5场以上公益演出、展览、培训等流动文化志愿服务

支出责任:市、县(区)政府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广旅局、市委宣传部。

(100)公共阅读服务设施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在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显示屏及时提供各类新闻和服务。

服务标准:市、县(区)公共文化设施内免费提供wifi公共电子阅览室每周开放免费提供上网服务。

支出责任:市、县(区)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广旅局。

十、体有所健

22.公共体育服务

(101)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广旅体局

(102)全民健身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服务标准:按照《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及体育总局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广旅体局

十一、事有所便

23.生活便利服务

(103)公共交通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便捷公共交通服务,逐步提升公共交通乘客满意度,推动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分类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交通运输

(104)公共法律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企业。

服务内容:建设覆盖城乡、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15分钟公共法律服务圈,打造数字引领、资源集成的全业务、全时空服务平台,不断提升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满意度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纠纷调解;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指引;服务满意度评价等。推进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推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推进诉前调解改革,引导当事人优先以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拓展、完善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途径和方式,向村(社区)组织和村(居)民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指引、矛盾纠纷调解、村规民约审查、村(社区)重大事务决策合法性审查、村集体经济合规经营等公共法律服务。完善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双号并行、对接衔接机制,提升7*24小时全天候热线服务能力。

服务标准:市、县(区)、乡、村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 建成率达100%在市、县(区)、乡三级实体平台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窗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按照《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执行。人民调解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舟山市市本级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按照《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舟山市加快推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市财政适当补助财政部门将公共法律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矛盾纠纷调解、村社区 法律顾问等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牵头负责单位:司法

(105)24小时在线公共法律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企业。

服务内容:持续推进浙里办公共法律服务专区贯通应用。整合司法行政服务资源,不断加强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一站式云平台的服务供给质效。丰富群众身后事联办服务事项,建立多部门联办机制,推进公证+遗产继承一件事数字化应用在浙里办上架,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遗产查询服务。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站点,人流量较大的商圈、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偏远山区和海岛配备“24小时公共法律服务的人工智能终端设备。

服务标准:按照《舟山市“15分钟公共法律服务圈试点建设实施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区)司法局。

牵头负责单位:市司法局。

(106)邮政快递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完善城乡及较大的车站、机场、高校等场所邮政服务网点的规划和建设,推动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建设,实施快递进村工程,实现乡镇邮政服务网点全覆盖,建制村通邮率达100%,建制村快递服务全覆盖。

服务标准: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快递服务标准》等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邮政管理局。

24.生活安全服务

(107)食品安全监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分类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108)药品安全监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对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分类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场监管局。

(109)社会治安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群众诉求反映、社会治安巡防、矛盾纠纷化解、法规政策宣传等服务。

服务标准:城乡社区、行政村及其他特定区域中心城区网格化管理覆盖率达到100%

支出责任: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委政法委、社会工作部公安

(110)防灾避险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推进地方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保障避灾群众安置生活所需。

服务标准:按照《避灾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形成县、乡、村三级避灾安置网络。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111)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管理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

服务标准:根据区域风险影响范围,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第一时间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督促属地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人员转移、疏散,避免因救援不及时而造成后果扩大。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广旅体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112)气象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气象致灾风险预警服务,深化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村(社区)建设。

服务标准:公众气象服务满意度维持在92%左右。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气象局。

25.生活环境服务

(113)环境质量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安全的生态环境。

服务标准:地表水市控断面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比例达到95%以上,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或低于 16微克/立方米,不发生重污染天气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生态环境

(114)消费安全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维权网络健全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服务标准:维护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消费投诉处理率100%反馈率100%

支出责任:市、县(区)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15)饮用水水质监测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加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加大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普及力度。

服务标准:开展枯水期和丰水期城市与农村生活饮用水监测涉农乡镇饮用水监测覆盖率100%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26.殡葬公共服务

(116)惠民殡葬

服务对象:由舟山各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等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并在舟山境内各殡葬服务单位办理殡葬事宜的市内外死亡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群众按标准免除遗体接运、守灵、告别、火化、骨灰安葬、祭扫等基本服务事项费用

服务标准:按照《舟山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基本服务全流程免费的通知》相关标准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征集部门:舟山市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4-03-08 截止日期: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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