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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湖州市关于加快市本级服务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着力推动服务业重点平台、企业发展,市服务业办草拟了《湖州市关于加快市本级服务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提出宝贵意见。

公示时间: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3月8日。

传真:0572-2398779,电子邮箱:hzfwyb@126.com

联系人:孙瑗,联系地址: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市民服务中心4号楼613办公室,邮编:313000。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29日


 湖州市关于加快市本级服务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实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围绕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百千”工程,着力推动服务业重点平台、企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湖州市关于加快市本级服务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

一、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建设

对首次列入省高能级服务业创新发展区的,给予平台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列入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的,给予平台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省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上一年度综合评价结果排名居市本级前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用于支持平台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

根据市本级乡镇(街道)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上年度发展情况,经综合评价,给予前五名乡镇(街道)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发展。对当年首次纳入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统计库,且年度营收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各细分行业若已有相同政策的,从其规定,不重复奖补)。

三、鼓励省服务业领军企业

对首次列入省服务业领军企业名单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龙头企业、行业领跑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各细分行业若已有相同政策的,从其规定,不重复奖补)。

四、支持商贸业绿色低碳发展

对首次入选国家、省级绿色商场名单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首次评选为白金五钻酒店、五钻酒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 万元。鼓励餐饮行业践行光盘行动,积极创建绿色餐厅,对首次获评绿色餐厅示范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支持商贸业企业培大育强

对年度认定为“金象金牛”的贸易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连续三年认定为“金象金牛”的贸易企业,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两年“金象”一年“金牛”的贸易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83万元;一年“金象”两年“金牛”的贸易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66万元。对上规纳统的批发业、零售业企业,当年度销售额规模位于市本级前五位、且累计增速高于全省限上该行业平均增速的,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负增长不予奖励。对首次获评“中华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开设连锁经营门店的每新增一家市外直营店,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支持现代商贸业提档升级

支持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对列入省、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试点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

七、关心关爱企业家

对年度获评市服务业标杆企业负责人提供免费健康体检和全程健康管理服务。

八、附则   

1.本意见中的企业要求是达到统计标准的服务业规模以上企业;同时,企业必须是在我市市本级范围注册、依法经营、诚信纳税,且不包括国家专营行业。

2.申报资金所属年份发生侵权、仿冒、欺诈、商业贿赂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失信(信用分750以下)、重大价格违法的服务业企业,取消享受当年申请资格,违法行为惩罚严重程度界定由各监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市场性质的公司不属于单个公司范畴。

3.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事项),单家企业各项条款年度总兑现金额不超过100万,其中连续三年认定为“金象金牛”的奖补条款除外。企业在本意见之前因同一事项已奖补的,不再适用本意见。

4.当年若奖补资金总额大于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总额,按同等比例折扣进行奖补。

5.本资金奖补范围:指在当年资金申报通知截止期限前,省、市相关部门已评定的相关结果或荣誉;若在当年申报通知截止期限后评定的,则顺延至下一年度进行奖补。

6.本办法中对未明确具体奖励标准的、以及其他未作规定的各类专项奖补由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领导审核后确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市本级,由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旅游、科技、文化、物流、电子商务、房地产、信息等行业企业按照市政府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不适用本意见。各区可分别制定相对应的奖励补助政策,切实加大对本级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各县可参照执行。

原《湖州市关于加快市本级商贸业等服务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服务业办〔2023〕1号)废止。

征集部门: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2-29 截止日期: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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