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调解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调解组织、调解员队伍管理,推动完善多元调解体系,构建大调解格局,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建立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的通知〉》(浙司〔2023〕120 号)文件要求,舟山市司法局起草了《舟山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4月5日前以信函或电话形式反馈至舟山市司法局。 联系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2号楼舟山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联系电话:0580-2036168。 附件:1.舟山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舟山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舟山市司法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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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是切实履行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调解工作职责的体现,也是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管理,促进各类调解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发挥各类调解资源的集成效应,深化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建设的有力抓手。为建立统一规范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名册管理制度,市司法局起草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起草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3〕1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2〕67 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建立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的通知〉》(浙司〔2023〕120 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概念定义和作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是司法行政机关为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管理,在发生组织登记、变更、注销和人员变更时,将相关信息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和退出,并向人民法院通报和向社会公告的制度。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是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指导、人民法院业务指导和从事调解工作、依法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的重要依据。 二是统一名册要素和分类。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内容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规定,一般由组织名称、设立单位、主管部门、人员组成、工作地址、联系电话、调解员名单等信息要素构成。名册按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商事调解等进行分类,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三是规范申报登记、变更、注销程序。充分发挥行政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调解组织设立机构的主体责任,确保名册登记、变更申报及时有序。同时,健全登记机关依申请和主动相结合的注销制度,确保入册调解组织的质量和工作成效。 四是优化名册办理和维护。名册登记、变更、注销应通过“浙里调解”数字化应用办理,加强“浙里调解”数字化应用数据归集和维护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更新,定期将本机关登记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向公众公告,并通报同级人民法院。 五是强化名册应用和管理。科学设置考评指引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等级评定等挂钩,并作为调解组织注销和调解员续聘、辞退的依据。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进行针对性培训,提升调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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