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环办环评函〔2023〕81号)及《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浙环便函〔2023〕137号)文件要求,我局起草了《遂昌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4月5日前以来电或来函形式向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反映。通讯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公园路89号,电话:0578-8529709联系人:上官日红。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 2024年3月5日 遂昌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 一、环境管控单元划定 按照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的优先顺序,以生态、大气、水等环境要素边界为主,衔接遂昌县“三区三线”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进行动态更新,建立功能明确、边界清晰的环境管控单元,统一环境管控单元编码,实施分类管理。 遂昌县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27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19个,面积为2130.88平方千米,占全县国土面积的83.89%,主要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等重要保护地,以及生态功能较重要的地区。重点管控单元7个,面积为99.28平方千米,占全县国土面积的3.91%,主要为工业发展集中区域和城镇建设集中区域,其中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4个,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3个。一般管控单元1个,面积为309.94平方千米,占全县国土面积的12.20%。 表1-1 遂昌县综合管控单元情况 类型 | 单元个数 | 面积(km2) | 面积占比(%) | 优先保护单元 | 19 | 2130.88 | 83.89 | 重点管控单元 | 城镇生活类 | 3 | 29.29 | 1.15 | 产业集聚类 | 4 | 69.99 | 2.76 | 合计 | 7 | 99.28 | 3.91 | 一般管控单元 | 1 | 309.94 | 12.20 | 总计 | 27 | 2540.10 | 100 |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一)总体准入清单 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和流域,新建项目需符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要求。 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强化河流、湖库水域保护及管理。最大限度保留区内原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好河湖湿地生境,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和建设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环境)功能的项目;除防御洪水、航道整治等需求外,不应新建非生态型护岸。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水电工程建设应保证合理的下泄生态流量,并实施生态流量在线监控。 落实省市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地区削减目标。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按照区域水环境承载能力设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水体上游建设水污染较大、水环境风险较高的项目;严格限制在重要湖库控制单元建设氮磷污染物排放较高的项目。加快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总磷、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制度,深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加强水产分区分类管理,控制水产养殖污染。 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项目建设,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全面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不再建设国家禁止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其他设施。落实夏秋季臭氧污染削峰和冬季颗粒物污染控制,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引导和管理。按照国家要求落实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禁止新增焦化、电解铝产能,实施钢铁、水泥超低排放改造。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禁止建设生产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兼并重组,引导石化、化工、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合理布局。严格落实《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要求,全面实施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优先控制城市建成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严格管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严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涉气项目,强化源头管控,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严格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分类管控。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区域周边原有的工业企业,应严格控制环境风险,逐步削减具有土壤污染风险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农用地资源紧缺或耕地保有量不足的区域,应做好企业关闭搬迁计划和农用地土壤修复规划。 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污染地块经治理与修复,达到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可进入供地程序。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项目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支持电镀、制革、电池等涉重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涉重产业园区应严格准入管控,严控污染增量,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替代,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防控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深入推进建设用地管控和修复“一件事”改革;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快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和分区管控;加强重点企业(园区)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和风险管控,落实重点工业园区和企业的地下水管控(治理)措施,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创新模式。 推进资源能源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推进农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构建清洁低效、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建立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进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工业源、移动源、农业源、城镇生活源等途径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推进水环境治理、水处理、水资源利用与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 建立新污染物风险评估体系,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建立健全环境健康“筛-评-控”体系,全市域开展环境健康风险源识别与评估,建立环境健康风险源清单,鼓励对重点产业园区规划或重点行业规划开展环境健康影响评价,并对化工、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同时关注环境空气对人群健康的影响,开展丽水市环境空气质量健康指数(AQHI)模型评估和应用。 各县级人民政府需规范小微园区及工业集聚点设置、管理,编制小微园区及工业集聚点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定期评估。 (二)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准入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部分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的各类保护地,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管控。 其他优先保护区域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控: 空间布局引导: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原则上结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搬迁关闭,鼓励其他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二类工业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原有各种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开发建设活动应逐步退出。 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严格限制水利水电开发项目,禁止新建除以防洪蓄水供水为主要功能的水库、生态型水电站外的小水电。 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控制湖库型饮用水源集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规模。 污染物排放管控: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环境风险防控: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开展有害生物防控,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入侵管控。 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管理水平。完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提升国家森林公园、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强化固碳增汇措施,科学推进区域碳汇能力稳步提升。 2.重点管控单元(1)城镇生活类 空间布局引导: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协同建设区域生态网络和绿道体系,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高质量发展零碳低耗绿色建筑。 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或湖)排污口,现有的入河(或湖)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依法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环境风险防控: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到2025年,推进生活节水降损,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优化改造,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 (2)产业集聚类 空间布局引导:严格控制三类工业项目的发展,新建、改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入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化工园区,技术改造项目应不新增污染物总量指标和安全风险,且均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用地控制性规划及园区规划环评。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 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新建项目碳排放强度应达到或优于国家或省级基准。 环境风险防控: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鼓励对重点产业园区规划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3.一般管控单元空间布局引导:原则上禁止新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一二产业融合的加工类项目、利用当地资源的加工项目、工程项目配套的临时性项目等确实难以集聚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外;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现有其他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集镇居住商业区、耕地保护区与工业功能区等集聚区块之间的防护带。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根据区域用地和消纳水平,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合理水产养殖布局,控制水产养殖污染,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推动农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依法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技术模式对农田退水进行科学治理,有序推进农田退水“零直排”工程建设。 环境风险防控: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及评价,对周边或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推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附件:附表:工业项目分类表、遂昌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遂昌县环境管控单元分区图 附件.doc
关于《遂昌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的起草说明 根据《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81)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23〕272号)等文件要求,为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l-2035年)》、国家“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中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最新要求,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管,提升成果时效性和针对性,需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我局起草了《遂昌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方案》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文件要求,在全省统一部署下,2018年6月丽水市开展了“三线一单”编制工作,《遂昌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于2020年12月24日经遂昌县人民政府印发实施(遂政发〔2020〕82号)。 由于我县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发生重大变动,根据国家、省、丽水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相关文件精神及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更好地落实科学管理、精准管理,开展本次遂昌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 二、《方案》编制过程 我县于2023年5月启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5月22日召开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部署会,县发改局、经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等有关单位参加了会议。6月,在前期资料收集基础上,与开发区管委会及石练镇、新路湾镇、北界镇等重点镇进一步对接,明确了拟调整区块及调整依据。7月,形成了《遂昌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情况说明(征求意见稿)》,发文征求各部门及乡镇意见。8月,方案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审查。9月,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上报省生态环境厅。12月,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技术审查。 三、意见采纳情况 7月,发函征求各部门及乡镇意见,共收到9条反馈意见,其中采纳7条,未采纳2条,1条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符合2022年10月启用的“三区三线”;1条调整依据不充分,不符合调整情形。 表1 各部门反馈意见及修改情况 序号 | 部门、乡镇 | 反馈意见 | 修改情况 | 1 | 资规局 | 1、《“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情况说明》P7-8页中的更新后的生态保护红线的面积建议采用椭球面积,总面积798.65平方千米,占县域国土面积的31.45%。其中,生物多样性维护类生态红线 5个,总面积641.69 平方千米;水土保持类生态保护红线2个,总面积1.67平方千米;水源涵养类生态保护红线 9个,总面积155.29平方千米。其他地方的生态红线的面积也请一并修改。 2、P9页中关于“严格执行《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增加“《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0号)》”。 3、P14-15页中关于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采用的数据为遂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中的数据,建议在表格下方注明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建设用地等相关数据采用在编的遂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数据,具体数据以最终报批的遂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为准。 4、龙板山二期东侧区块已纳入遂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远景规划,建议将龙板山二期东侧区块纳入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具体位置详见下图)。 5、建议将东峰区块、三仁畲族乡和晨峰模板厂区块结合三区三线中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纳入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具体位置如下图。 6、《遂昌县湖山天工之城(仙侠湖)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1年7月19日已通过遂昌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议将湖山天工之城核心区由优先保护单元调整为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调整范围建议按照《遂昌县湖山天工之城(仙侠湖)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范围。 | 1、采纳,已修改。 2、采纳,已修改。 3、采纳,已修改。 4、采纳,已修改,产业集聚增加0.144793km2。 5、采纳,已调整,城镇生活增加0.470187km2,修边后减少0.549737km2。 6、采纳,已调整。 | 2 | 水利局 | 1、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我局与你局之前整理的乡镇级饮用水源地划界修编成果来看,我们一共对17处引用水源地进行了划界保护,有2处因为不再作为饮用水源地,剩余还有15处饮用水源地,但是只有 7 处饮用水源地被列入为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保护红线,7 处里面包含的应村水库饮用水源地、天堂水库饮用水源地目前已经取消,剩余的 10 处饮用水源地详见附表,是否要新增为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保护红线。 二、水资源利用上线目标 根据《丽水市水利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通知》丽水利〔2022〕69 号文件要求,到 2025 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 0.78 亿m³以内,万元 GDP 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 2020年分别下降 16%和 2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93 以上。 | 1、未采纳,生态保护红线数据来源于2022年10月省自然资源厅批复的遂昌县“三区三线”。 2、采纳,已修改。 | 3 | 农业农村局 | 无意见 | / | 4 | 开发区 | 无意见 | / | 5 | 北界镇 | 遂昌众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地块(北纬 28.75、东经119.21),总用地面积 17400 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位于遂昌县北界镇周村村,属于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灵山港上游水源涵养区优先保护区。该公司厂房距离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北界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区约 400 米,为了促进北界镇产业集聚,加强企业间交流与合作,拟将众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地块调整为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北界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区。 | 未采纳,调整依据不充分,不符合调整情况。 | 6 | 新路湾镇 | 无意见。 |
| 7 | 大柘镇 | 无意见。 |
| 8 | 石练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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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案》动态更新情况 (一)环境管控单元动态更新情况 依据遂昌县“三区三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等文件,对遂昌县生态环境管控单元进行动态更新。 动态更新后,遂昌县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27个。其中其中优先保护单元19个,面积为2130.88平方公里,占全县国土面积的83.89%,相比动态更新前面积减少0.78平方公里。重点管控单元7个,面积为99.28平方公里,占全县国土面积的3.91%,比动态更新前面积增加1.35平方公里,其中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面积增加1.58平方公里,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面积减少0.24平方公里。一般管控单元1个,面积为309.94平方公里,占全县国土面积的12.20%,相比动态更新前面积减少0.29平方公里。 表2 遂昌县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动态更新情况 类型 | 更新前 | 更新后 | 面积变化(km2) | 单元个数 | 面积(km2) | 面积占比(%) | 单元个数 | 面积(km2) | 面积占比(%) | 优先保护单元 | 19 | 2131.66 | 83.93 | 19 | 2130.88 | 83.89 | -0.78 | 重点管控单元 | 城镇生活类 | 3 | 29.53 | 1.16 | 3 | 29.29 | 1.15 | -0.24 | 产业集聚类 | 4 | 68.41 | 2.69 | 4 | 69.99 | 2.76 | 1.58 | 合计 | 7 | 97.93 | 3.86 | 7 | 99.28 | 3.91 | 1.35 | 一般管控单元 | 1 | 310.23 | 12.21 | 1 | 309.94 | 12.20 | -0.29 | 总计 | 27 | 2539.82 | 100 | 27 | 2540.10* | 100 | 0.28 |
注:调整后遂昌县国土面积采用三调数据。 1、优先保护单元 依据遂昌县“三区三线”、遂昌县成屏一级电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报告、湖山天工之城(仙侠湖)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对优先保护单元进行联动更新,调整后,优先保护单元面积减少了0.78平方千米。 2、重点管控单元 依据遂昌县“三区三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遂昌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对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区进行动态更新,调整后,重点管控单元面积增加了1.35平方千米。 3、一般管控单元 由于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范围的调整,导致一般管控单元面积有所减少,总面积减少为0.29平方千米。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动态更新情况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修订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遂昌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征求意见稿)采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