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嵊泗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联系人:鲁思苑,联系电话:13666715535(585535) 联系地址:嵊泗县海滨中路136号,嵊泗县财政局 附件:《嵊泗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嵊泗县财政局 嵊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3日 附件 嵊泗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和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嵊泗走海岛县共同富裕特色之路决策部署,助推“两美嵊泗”建设,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1〕5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浙财农〔2022〕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中央和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以推进共同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围绕走海岛县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特色之路的要求,为衔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支撑。资金重点支持县域富民产业、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全产业链关键环节,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的倾斜力度,优先支持低收入农户增收。专项资金实施期限根据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期限适时调整。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做好资金下达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主管部门及乡镇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研究制定乡村振兴相关发展规划,组织项目储备、开展项目立项工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与绩效目标,组织进行项目与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各乡镇负责辖区内衔接资金与项目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衔接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精准性和绩效。 第二章 扶持方向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衔接资金按照分配方式分为因素法、竞争性分配两种,竞争性分配衔接资金主要用于经省级评审立项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具体内容。采用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衔接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统筹使用,重点支持全县省级重点帮促村发展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增收,统筹兼顾一般村补齐必要的农业农村短板相关项目。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衔接资金支持一般村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着力推动均衡发展。 第六条 衔接资金主要扶持方向包括: (一)优先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壮大 重点支持能有效带动重点帮促村、低收入农户增收的乡村特色产业发展,以及品牌打造、品种引进、数字化应用、农产品加工、农村休闲服务业等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关键环节。 1.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包括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副产业发展项目,农家乐、民宿以及农村休闲康养产业项目,物业经济和具有地区特色的手工业等二三产业项目。 2.乡村特色产业设施和技术提升。包括农业基地配套的机耕路、作业道、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促进乡村产业提档升级所需的生产资料、生产设施(设备)、加工储藏设施(设备)购建,农业新品种引进、培育和新技术推广等。 3.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统筹推进村级集体经济、乡村优势产业协同发展,扶持上年经营性收入低于50万元以下村。鼓励村级组织以市场化经营为导向,积极培育强村公司,增强村集体经济造血功能。加大对强村公司项目支持,提升联村带农致富能力。支持村集体以资源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开发或自主开发等多样化途径,整合盘活域内优质资源资产,推动强村富民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积极支持低收入农户就业创业增收 1.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工作。根据《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浙农振发〔2022〕2号)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信贷进行贴息,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比例或按3%年利率予以贴息补助。 2.支持对低收入农户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落实公益性岗位政策,鼓励优先吸纳半劳动力、弱劳动力就业。 (三)统筹支持改善生产生活保障和设施条件等其他领域 1.推进“雨露计划”实施。对低收入农户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按照在校期间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予以补助。 2.支持异地搬迁项目。对低收入农户和整村搬迁农户按照省财政标准进行补助,支持在异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建设“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提升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3.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必要的配套设施。重点支持实施农房改造、管道序化、村道提升,推进农村厕所污水垃圾“三大革命”,小型农村饮用水项目及配套设施项目,村级安全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衔接资金支持的村内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重复。 第七条 立足地方资源禀赋,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完善支持政策,通过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统筹支持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对村级组织以及强村公司实施的衔接资金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90%。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报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定、省级备案程序执行。各村按照“舟山市村级小微权力运行流程”完成村级民主议事程序,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申报。乡镇对项目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用地性质、配套资金落实情况、项目收益情况及分配方案,党委会研究确认并在项目所在村和乡镇公示10天后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汇总后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公告。项目库可按实际情况动态更新。 第九条 积极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分级公开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在项目所在地张榜公布,公告公示相关资料做好存档。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绩效目标、带动增收机制等。 第十条 每年在收到上级衔接资金拨付文件后60日内,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应结合乡村振兴发展规划及资金计划,及时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扶持项目,会同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合规性、可行性、绩效目标进行论证,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相应的绩效目标并报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下达年度资金与项目分配计划,同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项目实施主体要根据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在项目实施前将实施方案公示10天。每年3月底前,要确保提前下达资金安排项目100%开工,6月底前年度项目全部开工。除竞争性项目外,原则上每个项目实施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经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因重大政策调整、项目合规性异议、项目实施条件变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致使衔接资金项目中止实施或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审核并经县财政局同意后,联合行文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调整。 第十三条 对以村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实施主体的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向所在乡镇提出验收申请,乡镇初验后将验收结果报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申请县级验收。由乡镇为实施主体的项目,直接向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联合县财政局适时组织县级验收。 第十四条 各乡镇、村及有关项目实施主体要按照项目档案管理要求,实行一项目一档案,规范项目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申报、立项、设计、施工图、预算、招投标、公示、合同、验收、结算审计、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的建档管理,并将项目档案报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提前下达的衔接资金应纳入当年预算,县财政局收到衔接资金后,应及时通知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将下达的衔接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根据要求将资金和项目录入数字化管理系统。补助对象为个人的,可以村或乡镇为单位捆绑成一个项目上报。衔接资金使用计划需明确资金具体用途、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补助额度、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十六条 对小额信贷贴息、雨露助学计划、异地搬迁到户补助等,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安排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七条 进一步规范支出管理,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不得拨付资金。安排给预算单位的衔接资金,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衔接资金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 (四)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五)修建楼堂馆所; (六)偿还债务和垫资; (七)有明确的资金来源渠道、补助标准和筹资责任的项目,不得超标准安排补助资金; (八)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落实全面绩效管理要求,压实绩效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衔接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应事前明确项目绩效目标,未明确绩效目标的不得安排预算。各有关部门、乡镇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扎实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要采取日常监管、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相关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乡镇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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