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正确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财政局起草了《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或建议,请于3月5日前反馈至市财政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夏怡冰,地址:舟山市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五号楼,联系电话:0580-2285592,邮箱:sczj@zhoushan.gov.cn。 舟山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3日 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正确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详见附1、2、3、4),是指财政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财政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情节、处罚标准予以细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二)舟山市财政局对财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裁量。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的规定。 2.合理裁量。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使案件处理与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二、裁量适用 (一)适用《裁量基准》予以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根据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情节轻重,确定应选择的裁量档次,对标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违法行为具有某一裁量档次中违法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该档对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2.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具有不同基准裁量档次违法情形的,应当适用较重档次所对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3.综合考虑财政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确定最终的处理处罚结果。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全部处罚情节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使处罚结果与其违法行为相适应。 (二)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的,或者《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可以调整适用。 (三)行政处罚决定中可以援引本实施意见并作为决定裁量说理的内容,但不得单独或者直接援引实施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裁量情节 (一)从重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3.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4.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5.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6.法律、法规、规章、《裁量基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裁量基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3.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属于《浙江省财政执法领域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适用告知承诺情形或符合《裁量基准》规定的; 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事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导致本实施意见及《裁量基准》与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二)《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说明外,“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最高等次均包括本数。所称“不足”“不满”“大于”“小于”都不包括本数。 (三)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会计类) 2.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 3.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资产评估类) 4.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资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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