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丰富搬迁安置方式,规范迁建安置相关事项,结合《开化县2024年“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开化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制定《开化县2024年度“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迁建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3月1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人:方旭飞,联系电话:0570-6013287 联系地址:开化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发展中心 电子邮箱:353510812@qq.com 开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1日 意见反馈:https://www.kaihua.gov.cn/art/2024/3/6/art_1496889_59039303.html 开化县2024年度“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迁建安置实施细则
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实施“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规范迁建安置相关事项,根据《开化县2024年“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开化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迁建安置对象 通过“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认定的搬迁对象,可选择到统一规划的迁建安置点建房。 二、迁建安置规定 (一)保证金缴纳。申请参加迁建安置的农户经村级初审、乡镇(办事处)复审并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向迁建安置点所在乡镇(办事处)缴纳择位保证金,每户保证金为3万元(不计息);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作自动放弃。 (二)安置对象的确定。迁建安置采取竞价择位方式并根据竞价结果确定具体安置对象。 (三)安置协议签订。安置对象在完成竞价择位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安置资格,需在接到拆房通知之日起于60日内拆除原住宅,凭竞价择位确认书、安置申请表、原住宅拆除验收单等,签订安置协议。无理由不拆除(处置)原住宅或不签订安置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不予办理农民建房审批。 (四)建房审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安置对象缴清竞价择位费后,按照农民建房程序经户籍所在乡镇(办事处)审核后报迁建安置点所在乡镇(办事处)予以审批。无理由不缴纳竞价择位费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资金补助 搬迁对象须自行拆除原住宅,自愿将宅基地退回村集体并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后,向迁建安置点所在乡镇(办事处)申请,由乡镇(办事处)按最终核定的实际搬迁人口、拆房面积等计算补助金额,补助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资金拨付程序进行拨付。 补助包括人口搬迁补助、原住宅拆除补助、宅基地收回补助、拆房户迁移补助、按期拆除原住宅奖励,以及相应的整体搬迁奖励,无房户和并房户不予享受。省级异地搬迁补助按相关规定执行。 1.人口搬迁补助 按1万元/人予以补助。 2.原住宅拆除补助 拆除原住宅按核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框架、砖混结构按150元/㎡补助;砖木、泥(石)木结构按100元/㎡补助。 3.宅基地收回补助 根据拆除原住宅核定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72元/㎡补助。 4.拆房户迁移补助 拆房户每户一次性予以3000元补助。 5.按期拆除原住宅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原住宅的,按原住宅核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予以100元/㎡奖励。经认定达到整体搬迁标准的,按原住宅核定的合法建筑面积额外予以200元/㎡奖励。 6.省级异地搬迁补助 符合省级异地搬迁标准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整村搬迁非低收入农户按相关规定执行。 7.整体搬迁奖励 在“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周期内启动并完成整体搬迁的,启动第1年内签约的农户,按10000元/人予以奖励;第2年内签约的,按9000元/人予以奖励;第3年内签约的,按8000元/人予以奖励;第4年内签约的,按7000元/人予以奖励;第5年内签约的,按6000元/人予以奖励。 四、建房标准及费用 根据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专项规划,迁建安置点分为县级迁建安置点和镇级迁建安置点两种。迁建安置点为参照宅基地管理的国有划拨土地,选择迁建安置的农户需严格遵守“一户一宅”原则,按农民建房审批。 县级迁建安置点面向全县范围内符合迁建安置条件的农户安置,镇级迁建安置点面向本乡镇(办事处)范围内符合迁建安置条件的农户安置。迁建安置的审批面积、择位费、建设方式等按照迁建安置点公布的具体实施方案执行。 五、组织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迁建安置工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完成相应工作。乡镇(办事处)负责落实搬迁对象的搬迁安置工作,其中迁出地所在乡镇(办事处)负责迁建安置资格审核、原住宅拆除验收等工作,迁入地所在乡镇(办事处)负责落实安置并做好迁建安置点建设管理等工作。 六、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月**日起试行(印发之日起30日后),试行期限1年。 关于《开化县2024年度“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迁建安置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为扎实推进“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丰富搬迁安置方式,规范迁建安置相关事项,结合《开化县2024年“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开化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形成《开化县2024年度“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迁建安置实施细则》,现将制定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在房地产持续下行,现行公寓房安置吸引力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扩大迁建安置对象范围,盘活乡镇闲置土地资源,丰富搬迁安置方式,进一步挖掘搬迁潜力,特制定迁建安置细则。 二、起草过程 2023年12月,开始起草迁建安置细则,主要在《开化县2024年度“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基础之上,参照市内各地的做法,结合《开化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启动迁建安置细则制定。 至今,已多次前往乡镇(办事处)完成摸排调研工作,了解目标对象的家庭人口、房屋结构、安置点意向、购房承受力等情况,调研并系统梳理对比柯城、衢江、江山、龙游、常山农民集聚等政策,邀请部门、乡镇一同参与政策研讨,分管县领导多次听取汇报,对“小县大城·富民安居”政策进行修改调整。 三、重点内容和措施 (一)迁建安置对象的认定 报名对象符合《开化县2024年度“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并通过村级、乡镇、县级多重审核公示后,选择迁建安置的农户。 (二)迁建安置规定 1.为与原政策衔接,并与农民建房履约金保持一致,建议迁建安置按3万元/户缴纳竞价择位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作自动放弃。 2.迁建安置采取竞价择位的方式,在缴纳保证金后,由迁建安置点所在乡镇组织人员进行竞价择位,并根据竞价结果确定具体安置对象。 3.安置对象在完成竞价择位并经公示无异议后,需在接到拆房通知之日起于60日内拆除原住宅,凭安置申请表、原住宅拆除验收单等,按照农民建房程序经户籍所在乡镇(办事处)审核后报迁建安置点所在乡镇(办事处)予以审批并缴纳竞价择位费。无理由不缴纳竞价择位费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资金补助 搬迁对象须自行处置原住宅,自愿将宅基地退回村集体并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后,向迁建安置点所在乡镇(办事处)申请,由乡镇(办事处)按最终核定的实际搬迁人口、拆房面积等计算补助金额,补助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资金拨付程序进行拨付。具体的补助标准按照《开化县2024年度“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执行。 (四)建房标准及费用 1.根据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专项规划,迁建安置点分为县级迁建安置点和镇级迁建安置点两种。迁建安置点为参照宅基地管理的国有划拨土地,选择迁建安置的农户需严格遵守“一户一宅”原则,按农民建房审批。县级迁建安置点面向全县范围内符合迁建安置条件的农户安置,镇级迁建安置点面向本乡镇(办事处)范围内符合迁建安置条件的农户安置。 2.结合迁建安置点的实际情况,迁建安置的审批面积、择位费、建设方式等按照迁建安置点的具体实施方案执行。 3.迁建安置点的基准价按照实际成本测算,具体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五)组织保障 为确保迁建安置工作的有效推进,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完成相应工作。乡镇(办事处)负责落实搬迁对象的搬迁安置工作,其中迁出地所在乡镇(办事处)负责迁建安置资格审核、原住宅拆除验收等工作,迁入地所在乡镇(办事处)负责落实安置并做好迁建安置点建设管理等工作。 (六)附则 本政策施行年限与《开化县2024年度“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