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关于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基层医疗机构门诊保障水平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一地签约、全省共享”省民生实事项目,根据《浙江省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我局起草了《关于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基层医疗机构门诊保障水平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2月2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电子邮箱:1192150284@qq.com

传    真:0580-2283139

联系地址: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30号15楼)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7日


《关于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基层医疗机构门诊保障水平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实行全省医保参保人员一地签约、全省共享基层门诊签约报销比例”已纳入省民生实事项目,根据省民生实事项目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基层医疗机构门诊保障水平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2024年1月启动起草工作,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对《通知》进行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和说明

(一)提高签约人员省内基层门诊待遇。

本市家庭医生签约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门诊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享受市内基层医疗机构相同报销比例(含提高3个百分点的签约待遇)。

1.普通门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3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45个百分点。

2.慢病门诊。慢病门诊待遇享受范围扩大到市外省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8个百分点(其中肺结核提高63个百分点)。

3.特病门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病门诊费用市外省内不再降低10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均按65%比例支付。

(二)全面取消本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门诊起付线。



关于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基层医疗机构门诊保障水平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一地签约、全省共享”省民生实事项目,充分发挥医保支付政策激励引导作用,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签约人员省内基层门诊待遇。本市家庭医生签约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门诊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享受市内基层医疗机构相同报销比例(含提高3个百分点的签约待遇)。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普通门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从58%提高到71%,退休人员从63%提高到7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从10%提高到55%。

(二)慢病门诊。慢病门诊待遇享受范围扩大到市外省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从58%提高到73%,退休人员从63%提高到78%;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从10%提高到68%(其中肺结核从10%提高到73%)。

(三)特病门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病门诊费用市外省内不再降低10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从73%提高到83%,退休人员从78%提高到88%。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均按65%比例支付。

二、取消省内基层门诊起付线。全面取消本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门诊起付线,鼓励参保人员在基层就诊。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征集部门:舟山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4-02-07 截止日期: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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