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时间:2020-05-27 结束时间:2020-07-28
《关于进一步规范龙游县家禽养殖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家禽养殖,推动家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龙游县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13〕13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发展需要,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龙游县家禽养殖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形式反馈: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反馈意见寄至:龙游县龙洲街道谷水路119号,邮编:3244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反馈意见发送至邮箱:659960028@qq.com。

反馈期限: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7月28日

联系人:潜伟英,     联系电话: 0570-7020601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龙游县家禽养殖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龙游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龙游县家禽养殖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家禽养殖,推动家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龙游县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13〕13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发展需要,特将进一步规范龙游县家禽养殖行为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守住“养什么都可以,养什么都不能污染环境” 的发展底线,按照“部门协作、分类处置、属地管理、分级决策”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家禽养殖场管理,保障畜牧业绿色发展。

二、目标任务

对我县未经备案的家禽养殖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置:对符合条件的家禽养殖场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禽养殖场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到位的,予以办理备案手续,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关停退养拆除。

三、规范对象

龙游县域范围内栏舍面积80平方米(含)以上的家禽养殖场。

四、具体要求

(一)备案条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的家禽养殖场进行调查摸底,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负责对是否符合办理决策备案手续的条件进行审查。养殖场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龙游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2.不位于生态红线、公共水域、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

3.不位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

4.不存在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

5.建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治污设施;

6.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分类处置

1.新建类

对符合条件的家禽养殖场按照分级决策的原则,办理决策手续。家禽存栏10000羽(含)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养殖场由县农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决策;上述规模以下养殖场由乡镇(街道)决策。

决策备案的具体流程:

(1)申请。家禽养殖主体持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主要包括用地位置及地类、耕作层保护、复垦措施、土地勘测定界图、项目建设平面布置图等),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决策申请。

(2)审核。所辖乡镇(街道)负责初审,按家禽养殖主体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在项目建设可行性、必要性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规模以上的提交至县农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

(3)备案。按照分级决策的要求,结合建设规模,由乡镇(街道)或县农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负责决策。决策通过后,涉及林地的,凭县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复,先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再向属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用地备案手续;不涉及林地的,直接向属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备案材料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林业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报送存档一份。

2.整改类

(1)若存在违规占用一般林地的,业主主动配合调查处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从轻处罚,处罚后申请办理占用林地审批及备案手续。

(2)若治污设施配套不符合要求的,限期在下达整改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到位后,由养殖场提出验收申请,所辖乡镇(街道)初验合格后,汇总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水利局、乡镇(街道)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后,按程序申请办理决策备案手续。

3.关停类

对拒不配合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不符合办理决策备案的家禽养殖场予以关停退养拆除。

五、职责分工

建立形成家禽养殖场共管机制,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林业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日常动态管理。

(一)乡镇(街道)

负责对家禽养殖用地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及时上报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做好查处工作。严格落实家禽养殖污染治理巡查监管机制,指导家禽养殖场及时修缮老旧或存在隐患的治污设施,落实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家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和联场干部巡查记录,严防养殖污水偷排、漏排。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对设施农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档案管理,业务指导和执法检查等相关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对家禽养殖业项目内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动物防疫条件,以及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生产经营真实性和土地流转合同进行审查与跟踪。

(四)县林业水利局

负责对所使用林地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做好占用林地审核和涉林违法案件查处等相关工作。联合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改变用途、或是建设移位、超面积的要及时制止并要求整改。

(五)县生态环境分局

负责对家禽养殖场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六、附则

(一)本通知由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对发文之日前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备案的家禽养殖场予以办理决策备案手续,发文之日起未批先建的家禽养殖场一律视为违章建筑。

附件:1.龙游县家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标准

2.龙游县家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验收表


附件1龙游县家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标准

一、总体要求

按照“源头治理、循环利用、科学管理”的要求,对家禽养殖场进行治理提升,实现家禽排泄物生态消纳、综合利用,杜绝发生环境污染问题。

二、治理标准

(一)雨污分流

建设或改造养殖场的排水、排污系统,做到雨污分流。养殖污水及清洗污水必须经暗沟或管道进入沉淀池,并用于消纳,不得直接排放至公共水域。

(二)堆粪棚(池)

家禽养殖场按照每100m²栏舍面积配备4m²的标准,建设封闭式堆粪棚(池)。堆粪棚(池)必须防渗、防雨。

家禽粪便不得露天堆放,做到及时清扫。将清扫的粪便运至堆粪棚(池)内统一发酵后用于有机肥返田或出售,严禁运动场粪便直接冲入外环境。

采用发酵床、栏舍室内堆肥养殖模式的家禽养殖场,无需额外配备堆粪棚(池)。

(三)污水沉淀

1.旱养家禽。按照每1000m²栏舍配备不少于15m³的标准,建设三格式防渗漏的沉淀池,用于冲栏、设施清洗等污水的沉淀氧化,沉淀池内污水经水泵和管网输送至消纳地,沉淀池不得设有排污口。

2.水养家禽。采用戏水池养殖的水禽场,每100m²栏舍配备深40cm的戏水池40m²,戏水池必须做到防渗防漏。戏水池的水不能直接排放,必须进入三格式沉淀池,沉淀池的体积至少为戏水池体积的2倍,沉淀池内污水经水泵和管网输送至消纳地,不得设有排污口。鼓励采用地面旱养、离地旱养、笼养等水禽养殖新模式,实现水禽养殖污水减量化。

(四)循环利用

按照每100m²栏舍面积配套1.5亩的标准,配套消纳地,沉淀池内污水必须通过水泵和管网进行还田、还林消纳利用。

(五)台账记录

养殖场必须建有粪污处理利用台账,如实记录养殖污水、家禽干粪的利用情况,实现粪污的规范管理。

(六)监督公示

完成治理的家禽养殖场,按照县农业农村局制定的统一标准在养殖场醒目处公开监督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附件2龙游县家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验收表

一、养殖场基本情况

养殖场名称


业主姓名


养殖场地址


联系电话


栏舍面积

平方米

其它用房面积

平方米

养殖品种

£肉鸡 £蛋鸡 £肉鸭 £蛋鸭

土地性质


二、养殖污染治理情况

序号

验收项目

规格

是否合格 (√或×)

备注

1

雨污分流

/



2

堆粪棚/堆粪池(㎡)




3

戏水池(m³)




4

沉淀池(m³)




5

消纳地(亩)




6

台账

/



7

公示牌

/



乡镇(街道)初验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县验收组复核意见:

验收组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五份,县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水利局,乡镇(街道)各一份。


起草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龙游县是浙江省畜牧强县,家禽养殖体量较大,2019年底全县家禽存栏约632.5万羽。目前,我县大部分家禽养殖场没有进行决策备案,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2008年以前缺乏家禽养殖场建设决策备案政策;二是2013年我县开始“五水共治”以来暂停新建养殖场决策备案。综合考虑我县家禽养殖现状、今后长效可持续发展以及中央、省环保督察压力,迫切需要制定适应新形势的家禽养殖场决策备案文件。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对我县未经备案的家禽养殖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置:对符合条件的家禽养殖场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禽养殖场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到位的,予以办理备案手续,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关停退养拆除。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明确规范对象为:龙游县域范围内栏舍面积80平方米(含)以上的家禽养殖场。

2.明确分类分处置的类别为新建类、整改类、关停类,并规定了决策备案的流程以及整改措施。

3.明确按照分级决策的原则,根据规模大小,由县农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或乡镇(街道)为符合条件的家禽养殖场办理审批手续。

4.明确了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林业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的职责分工。

四、起草过程情况等

文件初稿由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起草,报县府办审核,县府办召集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以及湖镇镇、横山镇、模环乡等乡镇进行了两次讨论,农业农村局根据各部门、乡镇的讨论意见,对初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修改稿。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结合家禽养殖实际情况以及环境保护实际需要,文件制定了《龙游县家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标准》,为家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提供统一标准,该标准充分征求了县环保部门意见。


征集部门:龙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05-27 截止日期: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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