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供应行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土地行政划拨价款标准的通知》(衢政发〔2010〕52号)等文件精神,起草并形成了《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行政划拨价款标准的通知》(讨论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8月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联系人:王皝皝;联系电话:0570-7012676;地址:龙游县幸福路148号;邮编:324400。 附件:1、《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行政划拨价款标准的通知》(讨论稿) 2、《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行政划拨价款标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28日 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行政划拨价款标准的 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供应行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统一调整龙游县土地划拨价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限定划拨供地范围 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对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国家重点扶持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不得擅自扩大行政划拨供地范围。对国家机关办公和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用地项目,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市场化配置。 对村级活动场所等村集体建设项目鼓励利用原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和建设规模。 二、严格划拨价款区片划分 全县县域范围划拨价款等级标准对应的区片参照我县现行的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龙政办发〔2020〕8号)公共服务项目(公共服务类)的等级范围进行划分。 三、严格执行行政划拨标准 划拨价款是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缴纳的土地成本费用,包括征地有关费用、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及土地报批相关费用。 我县所有划拨供地项目原则上应按项目所在区片划拨价款标准缴纳划拨价款(见附件1);对用地范围横跨多个区片的项目,按最高区片标准确定划拨价款。 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自行完成征地拆迁的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符合划拨用地的,不征收划拨价款,但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对政府投资的特殊公共设施项目,可以根据实际“一事一议”原则确定用地划拨价款标准。利用城市征迁或储备等土地,征迁补偿、收购储备等实际成本高于所在区片划拨价款标准的,可按实际成本确定划拨价款。 因公共利益需要和城乡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收回行政划拨土地的,原则上应按地块所在区片原划拨价款标准加上合理利息进行补偿,不再另行市场评估。 四、严格划拨价款收支管理。 凡我县范围内的行政划拨供地项目,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土地所在区域的划拨价款标准,及时缴纳划拨价款。划拨价款由资源规划部门在办理划拨供地时收取,上缴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划拨价款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龙游县土地行政划拨价款标准》(龙政办发[2016]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龙游县土地行政划拨价款标准表 2、龙游县划拨价款标准区片划分示意图 年 月 日 附件1: 龙游县土地行政划拨价款标准表 单位:万元/亩 区片 | 所在区域 | 范围 | 划拨价款标准 | Ⅰ级 | 中心城区 | 龙洲路-荣昌大道-灵山江-巨龙路-兴龙南路-兰亭路-三友路-环城西路-龙翔路 | 60 | Ⅱ级 | 中心城区 | Ⅰ级地外,友钦路-永安路-学士路-宝塔路-灵山江-飞云路-莲湖路-芝溪以东-衢江 | 50 | Ⅲ级 | 中心城区 | Ⅰ-Ⅱ级地外,越园路-永安路-端礼路-规划路-子鸣路延伸段-灵山江-315省道-沪瑞线-芝溪-衢江 | 35 | Ⅳ级 | 中心城区及湖镇 | Ⅰ-Ⅲ级地外,中心城区:环城东路-永安路-罗家溪-万源路-兴业大道-环城东路-龙灵路-凌云路-神龙路-城南路-龙吟路-开源路-龙云路-315省道-龙飞路-城南路-315省道-灵山江-沪昆铁路线-龙翔路-芝溪-衢江;小南海镇:龙岗路-衢江-规划路-龙丰公路-平政路-规划路;龙游工业园区:葆唐路-金星大道-东聚路-龙山路-沪瑞线-规划路;湖镇镇:星火路-新星路-健康路-龙兰路-新建路-江滨路。 | 30 | Ⅴ级 | 中心城区、湖镇及溪口集镇规划区 | Ⅰ-Ⅳ级地外,中心城区:游五路-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线-万源路-兴业大道-环城东路-沪昆铁路线-詹家镇区规划建设范围线-沪瑞线-龙丰公路-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线-北斗大道;湖镇镇:下童路-沪昆铁路线-游五路-衢江支流;溪口镇:灵山江-龙丽线东侧山麓-灵山江-溪毛线-规划路-11号路-规划路-25号路-规划路。 | 20 | Ⅵ级 | 其余范围 | Ⅰ-Ⅴ级地外,龙游县行政范围其他区域。 | 15 |
附件2: 龙游县划拨价款标准区片划分示意图.docx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行政划拨价款标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龙游县于2016年9月1日公布实施了《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龙游县土地性质划拨价款标准的通知》(龙政办发〔2016〕86号)。全县分6个标准等级,标准价格区间在12万元/亩-50万元/亩不等,标准区片范围主要参照原中心城区的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确定。因龙游县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于2020年3月公布实施,土地级别发生了较大变化,加上近年来土地取得成本有所上涨。为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供应行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对原土地划拨区片价款标准进行调整。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根据土地取得成本及行政管理要求变化,从划拨供地范围、划拨价款区片划分、行政划拨价款标准、划拨价款收支管理四个方面进行调整。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主要调整内容: 1.区片划分参照新一轮基准地价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级别调整; 2.划拨价款结合开发成本变动因素较2016年划拨价款标准上调20%-30%; 3.取消道路、交通等项目统一12万/亩的单列标准,按区片划分。 四、起草过程情况等 我县于2016年9月1日公布实施《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龙游县土地性质划拨价款标准的通知》(龙政办发〔2016〕86号),由于近年来土地取得成本有所上涨,根据行政管理要求、土地取得成本等因素及周边县市区划拨价款水平,准调整划拨价款。本标准5月份由县政府召集相关部门讨论后起草,7月份向国资公司、乡镇(街道)征求意见,8月份经局班子会讨论,形成终稿。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附件:关于《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行政划拨价款标准的通知(送审稿)》的制定依据 附件 关于《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行政划拨价款标准的通知(送审稿)》的制定依据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 | 1 | 关于调整市区土地行政划拨价款标准的通知(衢政发〔2010〕52号) |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0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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