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着力保障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财农 〔2020〕20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农〔2021〕34 号)、《关于加快财 政支农资金支出进度的通知》(浙农计发〔2023〕10 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普陀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及建议,如有意见及建议,请于3月1日前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缪凯申;0580-6878667; 邮编:316100 联系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东港商务中心二号楼1313办公室.
舟山市普陀区农业农村局 2024 年 1 月 31 日
普陀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着力保障农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0]20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农〔2021〕34 号)、《关于加快财政支农资金支出进度的通知》(浙农计发〔2023〕1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农业部门实行项目管理的有关 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国家、省、市、 区各级项目;但不包括农业救灾资金、动植物疫病防治补助资金, 面向农民的各类直接补贴资金及上级下达的以奖代补资金 等。与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联合管理的项目, 属于农业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实施、检查、资金监管、验收、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管理。按照综合协调、统分结合的原则, 由农业部门和财政等部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工作任务性质的项目可按上级要 求直接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与绩效评价,不实行项目储备与论证。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项目的综合协调、统筹管理,负责项 目计划编报,申报管理, 立项论证,资金分配、组织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算安排、监督预算执行、项目资金拨付审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农业部门建立农业项目管理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部门 单位(科室)负责人、计财、纪检及外聘专家、中介专业人员 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参与项目评审、咨询、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项目的申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及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第五条 实行项目评审制度。 申请国家、省级、市级及区级专项农业发展资金的项目均需通过评审程序。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对有涉农审计、绩效评价存在严重违规违法 的,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重大动植物疫病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对安排的工作任务不落实的单位两年内不予项目申报。 第七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根据中央、省、市、区级专项资金确定的工作任务、 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由区农业农村局下达项目申报通知,并通过浙政钉等群发通知。 (二)各镇(街道)、管委会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 及时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进行申报,并需对申 报主体有无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有无在涉农审计、绩效 评价中存在严重违规违法,有无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 项目建设内容真实性等进行审核把关。项目申请主体要对提 交的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对 口业务科室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筛选及调整,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三) 进行项目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项目通过初审后,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项 目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项目评审组由农业项目 管理专家库成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总人数不少于 5 名;局机关纪委派员作为监察员列席。评审中应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 查,并对项目建设主体资质、扶持状况、项目实施基础条件、 技术可行性、绩效评价、用地等前置条件以及虚假、重复申报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项目计划需要调整改进的,允许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审核结束后,各评审专家对所议项目进行无记名打分评 判,将各个指标得分通过截尾平均后再计算出每个项目总得 分;根据总得分高低将所有评审项目进行排序,最后按比例 进行末尾淘汰,未被淘汰的即为入选项目。淘汰比例由评审组现场决定,原则上淘汰率控制在 30%左右。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申报项目名单,项目补助金额。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程序: (一)根据项目评审的结果,对口业务科室向局党组提交项目拟立项材料。经局党组会议讨论,议定立项项目及各项目补助金额,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对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 不少于 7 天,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时间、建设要求、财政资金补助额度。 (三)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联合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同时通知项目单位及时完善项 目实施方案简表、标准申报文本或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等申报资料,列入省重大项目的还需通过 “ 惠农直通车”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的公益性项目,由业务科室 直接提出项目计划,经局党组会议讨论后,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按照政府项目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各项目管理科室要确定项目管理负责人和联系人,并加强对建设单位业务培训、检 查指导和监管,帮助项目实施单位解决在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汇报。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要求组织实施,项目自筹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财 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 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确需调整项目实施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且调整后项目主要使用功能不发生变化的, 由建设单 位提出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如不予以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需出具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法人制、合同制。如涉及需要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则按照普陀区相关招投 标管理办法执行。对项目中沟、渠、道路、建筑物等基础设 施投资金额超过 20 万元(含)的,除要有工程施工合同外, 还必须要有预决算书和造价审核报告。对大额(2 万及以上)单项农资、材料、设备采购安装等要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按规定向区 对口管理科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按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 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报 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但需在财政资金收回期限之前完成项目建设和资料上报。对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的项目资金,严格按照上级结余结转资金清理有关规定执行,超过期限原则上不再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建立工程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所形成资产的管理, 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项目建设完成后,如三年内发现 有出售、拆除、转租等情况的,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农业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上级有专项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或建设)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 规范会计核算,实行项目资金专项管理、专人管理、确保专 款专用;票据合法合规(建设过程合理的劳务用工须有正规发票,并附完整的考勤记录),数据真实可靠;及时取得凭证,及时入账;付款实行转账支付,不得大额现金支付。 同时, 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行立项预拨、按进度拨 付、完成兑现拨付等方式,确保资金早到位、早发力。其中, 对涉企的省级、市级以上投资补助类项目, 已下达项目计划 并实施的,条件成熟的, 由农财两家联合行文,预拨付专项 资金原则不低于 60%;项目投资额完成过半时,兑付资金原 则上不低于 8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全部资金。县(市、 区)投资补助类项目, 结合实际,按照从快原则, 采取预拨 等方式加快拨付进度,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预 算和项目完成进度,填写《普陀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拨付申 请表》,经项目管理科室对其实际进度审核后,到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单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足 50 万元的,在 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单个项目财政补助 资金超过 50 万元(含)的, 已下达项目计划并已实施的,预拨付专项资金不低于 60%,余款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对上级规定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试验示范基地建 设等任务性推广类项目,由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内容进行监 管检查,审核示范内容完成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达到预期目标的可申请拨付资金。对由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公益性项目,在项目计划下达启动后, 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农业、财政主管 部门审核后可先拨付 60%的财政补助资金;余款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项目投资额以中介审计或主管部门审核结果为准。在完 成计划建设内容的前提下,项目审计(核)投资额未达到计划 投资额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比例拨付项目补助资金。项目资金拨付上级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采用 项目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进行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对 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等相 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四)扣减部分财政补助资金; (五)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 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 1~ 3 年内不安排相关资金补助。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财政 补助 10 万元(含)以下的,原则上不单独组织项目验收组进 行验收, 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交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全面完成规定建设计划内容,运行正常; (二)项目资金使用符合要求,财务管理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三)项目档案完整,组织机构健全; (四)财政补助资金 2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要有资 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对个人承担的建设项目因中 介机构不予审计,对此类主体承担的项目由主体提供规范性票据,由农业部门组织进行内部审核。 (五)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提出验收申 请,但需在财政资金收回前一个月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须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总结报告; (三)项目申报、立项资料; (四)如招投标的,提供全套招投标资料; (五)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合同、预决算书; (六)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审核报告; (七)项目建设财务资料(会计凭证、相关票据,设备采购合同); (八)项目实施财务审计报告; (九)项目建设宣传等资料; (十)有关图片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造价审核与财务审计统一由区农 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进行,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付上述费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的地点、时间、内容、 规模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审计报告是否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建设资金筹措、核算规范、专款专用、票据合规等)做出完整报告; (三)项目管理、档案建设情况。项目组织实施的工作制 度是否建立;相关档案资料(项目批复文件、相关建设合同、相关技术标准等)是否完整并按规定归档; (四)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建设在科技应用、示范带动、品牌培育、质量安全、组织化程度等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方面的作用; (五)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的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自查自验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 区农业农村局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及 材料初审后,组织项目验收组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组由专家 库成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设组长一名,成员若干。组长由分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或专家担任。 (三)项目验收组听取项目实施单位情况汇报,实地察看 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建设计划要求,是否正常运行,审查验收资料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 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项目验收意见和结论,对项目建 设的组织管理、完成质量、资金使用、综合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暂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要求, 限期整改。对无法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或拒不整改的, 终止项目,不予通过项目验收。对整改后,项目内容仍完成不足部分,按审计确认投资额或造价核定的工程量按比例扣减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验收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要求,将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一)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或多头申报,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内容并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存在挤占、挪用、抵顶财政资金等严重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的; (四)申请验收资料及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的; (五)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对不予通过项目验收的,终止项目并追缴已拨付项目补助资金,项目主体三年内不纳入农业建设项目的扶持范围。 第七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对农业专项补助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项 目绩效评价由农业部门和财政联合实施。对财政补助资金 30 万元(含)以上的农业项目,鼓励采取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工作主要是指绩效管理工作方 案制定、信息资料报送等,具体包括绩效管理实施、绩效数据统计、绩效评价、绩效信息及工作动态报送等。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下一年度农 业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不佳的项目单位, 在两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涉及的项目类型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