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浙江乌溪江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予以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3月1日。如对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有建议或意见,可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衢江区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如实告知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郑主任,联系电话:15067022711 联系地址:衢州市衢江区府前路6号行政大楼0138室 附件:1.关于《浙江乌溪江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浙江乌溪江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浙江乌溪江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浙江浙江乌溪江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浙政函〔2022〕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乌溪江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浙政函〔2023〕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应当尽快出台《实施办法》,做好浙江乌溪江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工作。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浙江浙江乌溪江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浙政函〔2022〕158号)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乌溪江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浙政函〔2023〕14号) (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衢政发〔2023〕27号) (六)《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征收市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21〕1号) (七)《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江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衢江政发〔2023〕30号) 三、起草过程 (一)成立起草小组。针对浙江乌溪江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开展,成立了起草小组并收集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相关依据。 (二)开展调研工作。起草小组梳理调研提纲,以问题为导向,根据调研提出实施办法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开展工作。先后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进行现场考察,并召集有关部门、乡镇和村民代表参加座谈,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 (三)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论证会,结合实践中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存在的问题,针对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征求部门及乡镇意见。通过召开主题研讨会等形式向区土地综合服务中心、区民政局、区资规局、区司法局等部门进行意见征求。 (五)形成初稿。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在征求相关部门、乡镇及群众意见后形成《实施办法》初稿,并邀请移民、征地、资规等领域专家对本《实施办法》进行讨论、修改。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乌溪江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浙江乌溪江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浙江浙江乌溪江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浙政函〔2022〕158号,以下简称《禁建通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乌溪江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浙政函〔2023〕14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衢政发〔2023〕27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征收市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21〕1号)、《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江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衢江政发〔2023〕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浙江乌溪江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移民安置工作由湖南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 第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二、坚持以人为本。通过补偿、补助、奖励和后期扶持,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采取基本生活保障安置为主,结合其他方式安置,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四、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实物补偿 第四条 《禁建通告》发布之日2022年11月4日为实物调查基准日,基准日后新增的各类实物不予补偿。 第五条 补偿范围和对象:浙江乌溪江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占地区(以下简称电站工程红线占地区)涉及的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个体工商户及家庭作坊设备设施搬迁补偿等。 第六条 被征土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数量和质量、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以经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为依据,按权属每户核发实物详单。 第七条 采用补偿标准与价格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补偿资金核算。土地征收、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按《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衢政发〔2023〕27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征收市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21〕1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23〕2号)、《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江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衢江政发〔2023〕3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实物权属有争议的,按先处理后补偿的原则,待权属确认后予以补偿。移民户在签订协议时隐瞒转让抵押、分割、继承等事实而产生的纠纷,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补助及奖励费补偿到户,分户核算。土地等集体资产补偿款补偿到行政村、分村核算,涉及农民承包地的,由属地村委会制定分配办法,核算到户。 第三章 移民人口认定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农村移民: 一、户籍、房产均在电站工程红线占地区范围内的在册农业人口。 二、户籍临时转出的义务兵、不满三期的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在读研究生以及正在服刑人员等原本村农业人口(须提供相关证明)。 三、搬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截止日(以下简称“截止日”)前婚嫁迁入和新生、合法收养的且户口已迁入或户籍已登记的农业人口; 第十一条 户籍在电站工程红线占地区范围内的下列人口不确认为农村移民: 一、户籍虚假登记或挂靠人口; 二、国家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辞职、辞退人员); 三、违反《禁建公告》精神迁入的人口; 四、“截止日”前依法应当注销而未注销的人口; 五、其他特殊情况不应确认为农村移民的人口; 第十二条 财产户是指在电站工程红线占地区内通过继承、馈赠、买卖、自建等方式拥有合法房产,且合法拥有房产的户主及父母、配偶、子女的户籍均登记在电站工程红线占地区以外的。 第十三条 移民人口认定实行审核公示制度,由所在行政村登记造册,经湖南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报浙江乌溪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指挥部认定。 第四章 移民搬迁安置 第十四条 农村移民安置方式包括搬迁安置、生产安置和集中供养安置;财产户安置只作搬迁安置。 第十五条 搬迁安置方式 一、集中定点安置。是指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在政府统一规划的安置点进行安置(新屋里小区),并在安置地落实户籍的安置方式。 二、安置结算。 1.结算方式:房屋搬迁相关政策参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23〕2号)、《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江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衢江政发〔2023〕30号)执行。 2.结算价格:安置房结算价格按照评估价结算;实际选房面积低于可安置面积的部分,可按6000元/㎡予以回购结算。 第十六条 生产安置方式 一、基本生活保障安置。是指农村移民户中符合参保条件的生产安置人口,统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安置方式。 二、自谋职业安置。是指农村移民户中有特长、已脱离或可以脱离土地资源的劳动力自愿选择放弃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安置方式,选择该安置方式的农村移民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时,已在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年及以上未间断的; (二)至少具有一项职业技能(提供资质证明和书面保证)或已从事二、三产业且办理了相关证照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和书面保证); (三)家庭主要成员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在岗人员(提供单位证明和书面保证)或从事二、三产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书面保证)。 第十七条 集中供养安置方式 农村移民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放弃在政府统一规划的安置点选房安置,利用征地安置补助费落实到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安置方式。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移民可自愿选择上述安置方式。选定后由户主本人及家庭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共同签字向所在行政村提出申请,经湖南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认定,报浙江乌溪江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指挥部备案,不得更改。 第十九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人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得到补偿已经安置的,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对煽动群众无理取闹,破坏搬迁安置工作、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条 浙江乌溪江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农村移民补偿及奖励包括配合评估及签约、腾空奖励、水库移民生产恢复补助、其它补助。 一、房屋搬迁和财产户安置奖励政策参照《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江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衢江政发〔2023〕30号)执行。 二、水库移民生产恢复补助费 水库移民户生产恢复补助费,按农村移民人口10000元左右/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其它补助:符合条件的农村移民在享受上述规定的补助和奖励费基础上,选择自谋出路安置的补助15000元/人;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补助3000元/人;选择集中供养安置的补助18000元/人。 第六章 组织机构和任务 第二十一条 衢江区人民政府负责浙江乌溪江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协调、督查与资金筹措。浙江乌溪江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主要包括牵头制定实施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准确开展政策解读;组织乡镇做好选房分房工作;组织开展交通、电力等专业项目改复建工作;及时核拨各类资金。具体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二条 湖南镇人民政府负责按时完成建设用地的征收并开展协议签订;组织开展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价格评估与协议签订;指导、监督相关行政村规范开展集体资产管理;牵头成立移民安置工作组,负责选房分房工作;组织实施移民动迁,及时协调、解决各类矛盾和纠纷;指导、监督相关村规范开展集体资产管理;负责移民接收。 发改、民政、水利、公安、资规、住建、财政、林业、农业农村、审计、监察、司法、卫健、电信、电力、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人力社保、档案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浙江乌溪江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移民档案管理,建立移民信息库,确保 各类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实物补偿费、补助费、奖励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移民工作经费及其他费用。建立完善移民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移民资金。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移民资金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纳入移民资金管理,用于移民安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浙江乌溪江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指挥部集体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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