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2024年2月2日。 联系人:钱潇冰;电话:0575-8311803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持续做好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转为日常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278 号)和《嵊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推动我市“三农”工作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采取部门联动、协调配合、考核问责等措施,攻坚克难,确保该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统筹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市符合条件的自愿参保农户要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二、政策措施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继续按照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嵊政办〔2007〕13号)有关规定,保持政策条款不变、参保对象不变。保费标准为每户每年10元,农户自缴3元,省财政补助3元,市财政补助4元。全市范围内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且拥有自建合法住房的家庭户。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惠民力度,按照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提高我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保额的通知》(浙发改综体〔2012〕1478 号)文件精神,在省、市财政保费补贴不变、农户自缴保费不变的前提下,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每户保额最高为22500元,其中每间最高赔付4500元。 为增强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生产生活的能力,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增加“室内财产保险”项目,各乡镇(街道)以行政村为单位,保费标准为农户自交保费10元/户,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室内财产损失的,每户最高赔付5000元。 三、工作要求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是一项农户受益、促进社会稳定的德政工程,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手段。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统筹协调工作。人保财险嵊州支公司要切实担当主体责任,体现服务意识,加强与乡镇(街道)的沟通,主动上门深入到村、户,进一步健全承保理赔业务服务网络并延伸到村,做好承保和定损理赔工作,方便群众参保和理赔。乡镇(街道)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投保工作,指导行政村开展参保工作,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参保对象核定等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工作考核范围,每年及时下发工作通知,会同市财政局及时下达资金。财政局要测算、落实下达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做好资金监管。民政局要指导做好低保户等困难群众和农房地址信息核对,做好纠纷裁定工作。住建局要指导做好农村住房基数调查工作,动态掌握农村住房情况,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保险公司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形成合力,着力推动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该《通知》下发后施行,截止于2024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年度参保工作任务。原《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 (嵊政办〔2023〕17号) 自本通知下发日起废止。 附件:1.农村住房保险行政村审核表 2.农村住房保险乡镇(街道)审定表 3.全市农村住房保险汇总表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6日 附件1 农村住房保险行政村审核表 乡镇(街道): 行政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意见 | 本行政村共有 户 间家庭户自愿按《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条款》约定参保。经核对,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间数、详细地址无误。 经办人(签名): 分管领导(签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承保代章) 年 月 日 | 村级审核 意见 | 经审核,自愿参加农村住房保险,均为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且房户一致、拥有自建合法住房的家庭户。 经办人(签名): 村主要负责人(签名): 行政村(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农村住房保险乡镇(街道)审定表 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核定意见 | 本乡镇(街道)共有 个行政村 户 间家庭户自愿按《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条款》约定参保。经核定,符合参保条件。 经办人(签名): 分管领导(签名):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全市农村住房保险汇总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公司 | 经我司核对,所在村审核和乡镇(街道)核定,2024年全市共 户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户自愿参加农村住房保险,现申请补助款7元/每户,共 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承保代章) 年 月 日 | 市农业农村局意见 | 市农业农村局(盖章) 年 月 日 | 市民政局 意见 | 市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 市住建局 意见 | 市住建局(盖章) 年 月 日 | 市财政局 意见 | 市财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 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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