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临海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台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加快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现将《临海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月24日下班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发改局。

公示时间:2024年1月25日—2024年2月24日。

联系人:陈先生         传  真:85311006         电子邮箱:dex987@126.com

附件:《临海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临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25日

 

附件:

临海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有关精神,加快转变人防建设发展方式,建设强大巩固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0号)、《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人防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防办〔201913号)、《台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台政办发〔202251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防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战略方针,坚持战备优先,兼顾社会、经济效益,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以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为突破口,创新人防工程管理机制,明晰人防工程产权归属,扎实推动临海人防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以明晰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称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归属为核心,大力推进人防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到2023年底,全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总体框架基本形成,制度体系、保障体系、监督体系等改革事项基本建立。到2024年底,全面建成规划科学、权属清晰、运营高效、维护落实、转换可靠、监督有力的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人防工程产权归属。2023年2月1日起,临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开展产权登记,政府确定的国有人防资产维护管理企业作为临海市人防工程集中管理的产权登记公司(以下简称人防公司)。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本方案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办理不动产权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人防公司交由发改局管理。

对于依法结建的新建项目按照台州市方案要求,2023年2月1日起,在设置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租赁以及以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的条件时,明确结建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后,需无偿移交给人防公司,并依据本实施细则办理不动产登记。由财政出资建设的党政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人防工程登记在建设单位或政府指定集中管理国有资产的单位名下。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产权归国家所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无偿移交。

2023年2月1日前土地出让项目建立有序渐进推进机制:

由财政出资建设的党政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维持原状,由原单位开展维护管理;

由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维持原状,由原单位开展维护管理;

仍处在原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管理中的人防工程暂时维持原状,有序规范推进;

历史遗留无人接管的人防工程将由人防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评估,符合人防功能要求的划归国有,对已失去功能的人防工程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人防工程(包括村集体及工业企业等)暂时维持原状,视情有序规范推进。人防主管部门做好平时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人防工程规划编制完成新一轮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编制,将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和指标体系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行“一张图”管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将人防设施配置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人防主管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加强部门联动,压实监管责任,确保建设项目严格落实人防要求。

(三)人防项目建设审批。人防主管部门在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审批时,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人防公司。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为人员掩蔽的,其掩蔽面积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60%;平时用途为停放机动车的,机动车车位净面积不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25%。各类公共停车位不得设置在人防区域。人防主管部门应核实人防独立区域及独享的口部建筑面积与位置。结建人防工程验收时,人防公司应派员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协助人防公司做好项目移交、登记等有关工作。

(四)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发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使用效能,加大自建人防工程建设力度,重点推进指挥、医疗救护等高等级人防工程设施建设,不断优化人防工程结构布局。加强人防综合体、地下连通道等节点型人防工程建设,促进地下空间互联互通、连片成网,提升城市综合防护能力。按“谁审批、谁监管”原则,深化人防质量监管制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制度,完善人防领域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五)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防主管部门要落实好省、台州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产权登记主体(以下简称产权人)作为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经营收益主体,承担国有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保养、专业维修、平战转换、应急演练等责任。产权人可自行成立专业队伍组织对人防专用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维修,也可通过购买第三方专业化市场服务开展维护、维修工作。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产权人与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产权人破产清算、转移登记情况下,人防资产接受方应承担人防工程日常维护和平战转换等费用,保持其战备功能,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2月1日后土地出让项目的管理:依法新建的人防工程验收时,人防公司应派员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协助人防公司做好项目移交、登记等有关工作。产权登记后的人防工程由人防公司直接或委托建设单位按有偿使用原则出租给使用单位或个人。住宅小区内人防车位的租赁价格按照同小区同批次产权车位的80%收取租金;其他项目参考市场价格经资产评估后提交国资委会议确定租赁价格;国有安置小区按现有的租赁模式执行。人防工程产生的收益进入人防公司账户,人防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在防空地下室租赁费中列支。

2023年2月1日前土地出让项目的管理:根据“谁使用、谁管理、谁运维”的原则和我实际情况,产权改革前的人防工程分五类进行管理:

由财政出资建设的党政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项目,确定建设单位为使用人,使用人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订维护管理协议,使用单位负责全面运维和安全责任,维护管理经费自行保障;

由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确定建设单位为使用人,使用人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订维护管理协议,使用单位负责全面运维和安全责任,维护管理经费自行保障;

仍处在原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管理中的人防工程,原则上由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负责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管理,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订维护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维护管理责任,确保防空地下室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维护管理经费由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自行保障;

产权划归国有的无人接管的人防工程由人防资产维护管理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维护保养及使用期间的安全责任;

其他人防工程(包括村集体及工业企业等)原则上建设单位为使用人,负责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管理,使用人应当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订维护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维护管理责任,确保防空地下室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维护管理经费由使用人自行保障。

(六)人防工程经营管理。建立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管理制度,人防公司开展市场化经营运作,依法灵活采用租赁经营等模式,盘活人防工程资产。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应当根据规定首先满足地下室所在小区业主的停车需要,人防地下室所在小区交房两年后仍闲置的人防车位经向业主公告后可由产权人对外出租。人防公司要对人防工程经营收益实行专项管理,统筹用于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平战转换、演习演练和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不得用于抵押、转让,在确保战备功能前提下,可依法探索以使用收益权开展融资运作,做到保值增值。

(七)人防工程监管机制。政府应加强对国有人防资产监管工作的领导。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行业监管职责,并会同审计、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定期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产权登记、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开发利用、平战转换及资金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实行双重管理、单独核算、单项考核,确保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部门职责

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到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重要性,立足职能分工,加强配合联动, 强化政策协同,支持改革创新,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发改局(国动办):负责落实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具体工作,开展相关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参与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统筹人防工程日常使用与维护管理。包括人防规划的编制、人防工程项目的行政审批、人防产权的移交、人防设施设备的处置、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的监督和人防公司的监管等。确定公共人防工程平时停车使用收费标准,配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

经信局:配合做好涉及工业企业人防工程产权改革部分的相关工作。

司法局:负责对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相关制度及政策的普法教育。

财政局(国资办: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不得用于抵押、转让,在确保战备功能前提下,可依法探索以使用收益权开展融资等运作,做到保值增值。

税务局:负责办理人防工程产权登记过程中的涉税事项。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自身职责,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将人防设施配置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做好人防工程不动产权登记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承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的物业公司的监督检查,落实产权人与物业公司服务合同的签订。

机关事务中心: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未划转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相关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防空地下室管理相关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临海市人防产权制度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人防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工作,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听取人防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究人防产权制度综合改革中的重大事项。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统筹协调落实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运行机制。对推进改革的创新做法、取得成效及时提炼总结,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会商、合理解决,全面推动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不断深化。   

(三)广泛宣传引导。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工作事关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各级媒体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引导企业与群众了解政策、理解政策,逐步形成广泛支持、积极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


征集部门:临海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2024-01-25 截止日期: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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