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常山县涉企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申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常山县涉企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申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常山县财政局企业科。

电话:0570-5019300

地址:常山县定阳北路415号

邮编:324200


常山县财政局企业科

2024年1月15日


常山县涉企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申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财政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等流程管理,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大力提高资金审批效率,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及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设立和安排的,面向社会且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以及为鼓励招商引资、科技创新、上市融资、总部经济、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发展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以奖励、补助、补贴等形式拨付。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申拨管理是指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等环节的管理。各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以及绩效管理等按具体政策文件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乡(镇)、开发区以及部门单独签订的“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兑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申报对象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个人等主体单位均可以申报使用专项资金。

三、资金预算。各部门下一年度需使用的专项资金,由各政策主管部门根据政策兑现需求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预测,报县财政审核后,一次性安排到位,期中可视情况进行一次调整。若当年度申报的专项资金超出预算安排资金的,根据“突出重点、整合优先、择优安排”的原则,县级主管部门可与县财政局共同商定申报项目的筛选条件和兑现标准,或直接延迟到下一年度再进行兑现,具体按对应政策条款确定。

对上级转移支付的各类专项资金,县财政局应及时将相关指标下达到各资金使用部门,对未明确具体项目和使用用途的专项资金,县财政可结合资金下达文件要求,统筹使用。县级主管部门在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严格按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拨付,原则上自专项资金下达起,连续两个年度内用完,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四、申拨流程

(一)信息发布。专项资金的申报信息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发布信息(除涉密文件外)。各相关政策主管部门应将专项资金的申报信息在“衢州市政策信息服务平台”(即:政企通,https://qzsqzzcpt.ysb.qz.gov.cn/)等网站、媒体或其他公共信息平台上公开发布,并详细列明申报对象范围、申报条件要求、申报受理事项等各项具体内容。对“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类政策按文件要求及时兑现,不再统一发布申报信息。

(二)企业申报。企业按信息发布的文件要求在线申报兑现事项。其中“免申即享”类事项由主管部门对照政策评定标准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一次性导入系统,企业无需申报;“即申即享”类事项可按次申报、及时兑现,如需企业提供佐证材料,可以凭扫描上传资料作为审核依据。

(三)受理审核。各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收集、汇总,并在线审核材料,重点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和政策的匹配度,如:履约情况、实施进度、拨付依据以及相关佐证材料等,同时提出专项资金拨付意见。需现场验收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召集相关单位、专业机构或专家实地踏勘,并出具现场验收报告。必要时,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专业评审文书。

(四)公示确认。经审核无误并通过红、黄、蓝“三色”(注:由各联审部门年初一次性导入,实时更新)核验的兑现清册在“政企通”平台或其他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低于3个工作日(具体视项目情况定)。

(五)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由各部门直接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申请拨付资金时,需一并提交相关审核记录及政策依据等供复核备查。县财政局复核无误后,根据专项资金的预算指标下达资金到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根据在线申报系统审核结果,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

(六)信息推报。政策资金兑现完成后,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兑现信息推送至拨付对象,并按月(或按季)汇总统计政策兑现情况,上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阅。

五、联审机制

各主管部门要强化在线申报系统(“政企通”)的建设和使用,严格按统一的审查口径(另行明确)落实部门联合审核机制,对履行社会责任不力的企业要及时将信息录入在线申报系统,并根据规定开展红、黄、蓝“三色”管理。对“红色”企业,可直接取消政策享受资格;对“黄色”企业,可暂缓兑现政策;对“蓝色”企业,则定义为联审通过。对审核把关不严、后续监管不力等行为要严肃追责问责。

六、拨付核算。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总体拨付情况的财政财务核算工作,通过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管理系统,对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安排、下达、拨付和结余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同时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管理需要指导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七、资金使用。

(一)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对象在收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财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申报税款。

(二)对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履行专项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严格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和申报承诺条件,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收到款项后,应专账核算,专款使用。无正当理由,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施导致资金未使用的,由县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上级扣回部分除外)。其他未明确指定用途的奖补类资金,由各项目实施单位自行使用。

(三)对同一项目,同时取得县级和县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已取得县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同时又争取获得上级补助的,可由县财政再给予上级扶持资金10%的配套奖励。如上级文件明确要求将上级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主体的,在拨付上级专项资金时,企业应将该项目已获的县级补助退回。

九、绩效评价。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后,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制度,牵头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对上级财政部门明文规定需实施绩效评价的专项资金项目,县财政局应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协助实施。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对象信息档案,绩效评价成果计入档案管理,作为以后申报评判的主要依据。

十、监督管理

(一)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申报信息发布和公示工作,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强化督查。必要时,财政部门同步发布信息和公示。

(二)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更不得转移、挪用补助资金。

(三)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及时拨付资金并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达不到建设进度和投资要求的项目,应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十一、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资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申报对象今后最长3 个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计入信息档案。

1.伪造申报材料获取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和分配使用资格的;

2.出具虚假申报材料或拨款资料骗取专项资金拨付的;

3.截留、挪用等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被上级部门通报或造成其他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分结果低于合格标准值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擅自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或直接确定专项资金使用对象的;

2.伙同申报对象造假骗取专项资金申报资格、专项资金拨付或编制虚假绩效评价报告的;

3.专项资金申报、拨付、使用和绩效评价各环节工作不力,被上级部门通报或造成其他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十二、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县财政局对全县各项专项资金政策进行全面梳理,结合经济和产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政策支持方向、内容以及扶持标准。对政策有效期内的政策,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严格按要求及早做好相应专项资金项目的信息发布、组织申报以及政策兑现等工作。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常山县企业类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申拨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65号)、《关于批转执行上级涉企切块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3〕[2013]171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停止执行。原已出台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意见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征集部门:常山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4-01-19 截止日期: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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