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常山县财政局代县政府起草的《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的通知》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2月2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北路415号常山县财政大楼。联系科室:常山县财政局投资科,联系电话:0570-5022543。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72号)的文件要求,以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执法依据的规范、有效,推进依法行政。 二、起草过程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90 号)文件中《关于建立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契约化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文件予以删除,相关政策条款不再执行。 三、拟规定的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因文件中《关于建立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契约化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政策规定等原因,全文予以删除,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通知属于《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1.《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2.《关于建立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契约化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附件2:关于建立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契约化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docx 附件1: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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