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我局受市政府委托,代拟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意见征求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1月29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方式向我局反馈,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老师;联系电话:0578-2091230;传真:0578-2091240;通讯地址:商会大厦11楼(丽水是莲都区人民街615号)。 附件:1.《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8日 附件1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 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本通知发布后,《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21〕21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4年 月 日 附件2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鼓励勤劳致富,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中提出要“完善最低工资标准与经济增长、社会平均工资增长联动机制”。最低工资制度是以法律形式干预工资分配并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优化收入分配结构的重要手段。2024年1月1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发布,要求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起草过程 主要开展了三方面工作: 一是调研论证。前期市人力社保局针对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已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及企业代表进行了多轮的意见征求和调研论证。 二是文稿起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和前期调研论证情况,我市起草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是意见征求,该征求意见稿已向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函征求意见。现于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从2024年1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本通知发布后,《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21〕21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