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江山市粮油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开始日期:2024-01-18 截止日期:2024-02-17 信息来源: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意见征集结果反馈


现将市农业农村局起草的《江山市粮油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2月17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我单位(联系地址:江山市江城北路8号)。联系人:徐富强,联系电话:0570-4033690,电子邮箱:413914749@qq.com。


江山市粮油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8日            

  

江山市粮油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切实做好粮油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优化补贴发放管理流程,发挥政策激励作用,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中央财政、省财政、衢州市财政、江山市财政用于相关补贴资金的发放,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按照“谁种植、谁受益”的原则发放补贴资金。

(四)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工作。

二、补贴对象和规模要求

(一)补贴对象

在江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油适度规模经营的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企业等主体(以下简称主体)。

(二)种植规模

全年稻麦油复种面积达50亩及以上;油菜种植基本连片,面积达20亩及以上;同一旱粮作物一季种植或“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实际种植面积达50亩及以上;以上种植作物需达到一定产量(达前三年统计年鉴平均亩产30%及以上);上级种植规模要求有变动时依据相应文件作调整。

三、补贴申报程序、时间和材料

(一)申报程序

实行主体自行申报制度。

1.申报主体资质:主体每年4月30日前到种植地所在行政村提交当年度主体资质材料(流转合同、流转清册、支付凭证、流转地块田图),并填写主体资质申报审核表(附件1),由村级初审后报乡镇(街道)审核。

2.申报当季补贴:申报主体在田图上标注好当季种植作物及面积后,到种植地乡镇(街道)申报当季粮油种植面积,并填写种植面积申报表(附件4),乡镇(街道)初审后,将公示材料(种植面积申报表、种植田图)交种植地所在村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跨乡镇种植的分别到种植地所在乡镇申报。

(二)每季粮油作物种植补贴的申报时间

主体按粮油种植季节向乡镇(街道)申报种植面积,其中油菜和大小麦在3月1日前,早稻在6月1日前,单季稻、连作晚稻在8月20日前,经乡镇(街道)核查、公示后,分别于4月1日、7月1日、9月20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主体要按时提交申报材料,逾期农业部门可不予受理。旱粮作物在确定种植区域后,收获前可全年随时向乡镇(街道)申报。

(三)主体资质申报

主体在申报主体资质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主体资质申报审核表(附件1);

2.承诺书(附件2);

3.流转合同(可参考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

4.流转清册(附件3),同时将流转清册电子文档报乡镇(街道)存档;

5.流转田图(流转区域分布现状图,并标注流转田块及面积);

6.支付凭证(村集体流转承包租金支付凭证或分户支付清册)。

(四)补贴面积申报

主体在申报当季粮油作物种植面积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种植面积申报表(附件4);

2.种植田图(在流转田图上标注田块及面积,并用特定符号标注当季粮油作物的种植地块,不同季节不同作物要予以区分);

3.如有新流转地块,按主体申报资料要求提交补充材料。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主体提供的上述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准确。鼓励主体到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流转,要规范租金支付,如存在签订合同和支付田租对象不一致的,此类合同一律不予认可。鼓励以电子转账的方式支付租金。要规范田图绘制,所提供的田图需标明流转区域、田块面积、用特定符号标注种植作物信息等。

(六)合同转包

主体之间存在大田转包情况的,原则上需经大田所在村同意,由村负责人签字盖章,并附原流转合同、流转清册、支付凭证、田图等。在补贴申报时,除支付租金外,无任何种子、化肥、农药、雇工等生产成本实际支出的,取消补贴资格。

(七)管护期内新垦耕地中同步实施的原耕地申报

在种植管护期内的垦造耕地、旱改水和建设用地复垦耕地项目,项目区内同步实施的原耕地可申报农业部门的种植补贴。在向农业部门申报补贴时,须提供经资规部门或乡镇(街道)确认的竣工图件及竣工数据,并提供当年(全年度)土地流转合同。申报时,须单独填写粮油种植面积申报表(附件6)并单独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后,在汇总表(附件7)中备注新垦耕地项目名称、总种植面积、申报农业部门种植补助的面积。

四、乡镇(街道)核查、公示、上报

(一)核查、公示与上报

在申报主体资质时,主体将申报材料提交乡镇 (街道)后,由乡镇(街道)负责对申报主体的流转合同信息、流转清册信息、支付凭证信息、流转田块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在申报当季作物种植面积时,经乡镇(街道)初审后,将种植面积申报表(附件4)及标注种植作物田块及面积的田图按粮油种植地分村在村务信息公开栏上公示7天,公示情况要拍照保存。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种植地所在村出具公示及审核意见后,报送乡镇(街道)审核,跨乡镇(街道)种植的,根据属地原则,由种植地乡镇(街道)分别负责核定面积。

(二)核查要求

各乡镇(街道)要从严把关,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土地流转合同规范性、种植情况真实性及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可抽查部分种植田块,向出租耕地农户了解情况,做好核查记录,核查工作应同时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核查笔录由被核查人(受访人)、核查人员签字确认。

(三)台账要求

各乡镇(街道)要对申报主体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补贴台账。

乡镇(街道)保存的台账有:

1.主体资质资料:主体资质申报审核表(附件1)、承诺书(附件2)、流转合同、流转清册(附件3)、支付凭证、流转田图;

2.补贴面积资料:种植面积申报表(附件4)、种植面积审核表(附件5、附件6)、汇总表(附件7)、种植田图、公示照片。

乡镇(街道)审核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的材料有:

1.主体资质资料:主体资质申报审核表(附件1)、承诺书(附件2)、流转清册电子文档;

2.补贴面积资料:种植面积申报表(附件4)、种植面积审核表(附件5、附件6)、汇总表(附件7)、种植田图。

五、市级审核、抽查、公示

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各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组织对上报材料进行程序审核;审核后通过政府购买农业公共服务,委托第三方进行面积核查;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对主体申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根据核查、抽查结果将主体拟补贴面积在江山政务网进行公示。对有群众举报的问题,由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或处理。

六、补贴面积确认

(一)对核查中实测面积大于或等于申报面积的,按主体申报面积确定拟补贴面积;对核查中实测面积小于申报面积,且差值率在0至-3%(含)范围内的,按实测面积确定拟补贴面积;对核查中实测面积小于申报面积,且差值率低于-3%的,由乡镇(街道)再次核实申报材料无误后,按实测面积确定拟补贴面积;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田图不规范的,扣除当季5%补助面积的补贴资金;

(三)存在虚报、冒报及流转合同弄虚作假、签订虚假合同的,扣除当季虚报、冒报面积十倍的补贴资金,直至取消当季全部补助。

七、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

(一)经市农业农村局公示后,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公示结果联合下发补贴资金发放文件。

(二)补贴资金统一通过市财政局指定的系统发放到户,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通知主体查收资金。

(三)稻麦油当季种植面积未达规模标准的,暂缓发放补贴资金,待全年复种面积达50亩及以上时,再统一兑现补贴资金。

(四)严肃工作纪律,加强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主体。

八、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山市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农发〔2022〕11号)废止。


起草说明


根据省、市抓好粮油生产保供工作中粮油生产扶持政策要求,对粮油种植大户发放直接补贴,为进一步完善补贴发放的管理,规范对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核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江山市粮油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细则明确了补贴对象、种植规模以及申报、审核和核查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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