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结果反馈
为做好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现公布《江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1月16日至2024年2月15日
对征求意见稿如有建议或意见,可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
联系人:税政一股 邱譞
联系电话:0570-4035848
邮箱:jsswchinatax@163.com
通信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中山路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山市税务局
2024年1月16日
关于公布江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规定,结合我市发展现状,现将江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发布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市辖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等级及范围划分
江山市范围内土地等级划分为四级,具体征收范围划分如下:
一级用地范围:东以江东大道为界;南以景星路-南门路-西山路为界;西以南门路与西山路接口-沿西山山脊至北泉街-礼贤路与迎宾大道接口为界(含文教西路至沪昆铁路界止);北以迎宾大道为界(上述路段均含道路两侧)。
二级用地范围:各街道除一级用地以外的生产经营用地;经济开发区所辖及代管范围的生产经营用地;贺村镇所辖生产经营用地。
三级用地范围:四都镇、峡口镇、上余镇(经济开发区范围之外)、新塘边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用地。
四级用地范围:未划入一级、二级、三级用地征收范围的其他建制镇应税生产经营用地。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级用地:每平方米每年12元;
二级用地:每平方米每年9元;
三级用地:每平方米每年6元;
四级用地:每平方米每年3元;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政办发〔2021〕5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情况说明
我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政办发〔2021〕5号),并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国家审计署对我省审计整改要求,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2023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司法厅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涉及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并出台了相关文件要求,具体如下:
一是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8号)决定将浙政办发〔2014〕111号文件废止。
二是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第一部分“在全省范围内(含宁波市)制造业行业纳税人统一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21年12月31日前,A、B两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减免100%、80%,C、D两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优惠。”删去;将第七部分中的“各市、县(市、区)建立与企业亩均效益挂钩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优先支持A、B两类企业申报和享受财政奖励奖补政策,可根据实际提高A类企业享受补助比例,扶持、服务优质制造业企业做强做大”修改为“各市、县(市、区)建立与企业亩均效益挂钩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优先支持A、B两类企业申报和享受财政奖励奖补政策,可根据实际提高A类企业享受补助比例,扶持、服务优质制造业企业做强做大;可对制造业行业A、B两类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
三是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本通知,及时清理本地、本部门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综上,江政办发〔2021〕5号文件的政策依据已被废止,省级层面的指导性文件亦做了相应的修改。因此,应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要求,将该文件废止,并将此文件中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部分内容另行发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