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结果反馈
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文件全文见附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征求时间为:2023年9月17日-2023年10月17日,市经信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70-4015380。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10月17日前,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山市山海路15号,江山市经信局205办公室,邮编324100,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精神,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此政策。
一、推动产业集群发展
1.聚焦重大项目招引。新增跨国公司、境外行业龙头企业等实际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新引进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行业引领、区域产业带动作用明显或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产业链条重点环节的高成长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以及高科技、高附加值产业项目,可给予企业“一事一议”政策。(责任单位:市招商中心)
2.聚焦项目投产达产。新增工业企业自取得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之日(租赁厂房经营的自项目备案之日)起,固定资产投资在亿元以下、1-3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于12个月、18个月、24个月后的6年内,当年亩均税收达到约定标准的,按其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前3年100%、第4至6年50%奖励。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项目,自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之日起6年内,连续2年企业当年亩均税收达到约定标准的,给予20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3.聚焦企业技术改造。对新增用地的技改扩建项目,自取得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次月起,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在18个月、24个月后的6年内,当年亩均综合贡献达到约定标准的,以企业新取得土地前3年地方综合贡献度平均数为基数,环比增长超10%以上部分给予前3年100%、第4至6年50%奖励。对“零土地”技改项目设备及软件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自备案次月起12个月后的6年内,当年亩均综合贡献达到约定标准的,以项目备案时间前3年地方综合贡献度平均数为基数,环比增长超10%以上部分给予前3年100%、第4至6年50%奖励。高耗能项目除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对已投资入库的制造业项目,新增设备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给予5%奖励,纳入高新技术产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制造业项目给予6%奖励,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省市县长工程的工业项目给予7%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4.聚焦数字经济产业。新注册的新注册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自注册次年起6年内,按其当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90%奖励。对被列入浙江省区域级、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给予50万元奖励,创建成功后再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推动企业主体培育
5.聚焦企业培大育强。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制造业企业(不含高耗能行业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集团公司按合并后计算)首次达到1500万元、2500万元、3500万元、4500万元的,从达到年度次年起3年内,分别以1500万元、2500万元、3500万元、4500万元为基础,每年环比递增5%为基准,对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同比正增长的,分别给予地方综合贡献度超基准部分60%、70%、80%、90%奖励,上市公司再增加10%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6.聚焦企业挂牌上市。企业由具有证券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完成股改,给予80万元奖励。沪深交易所上市奖励:进入辅导期给予100万元奖励,材料被受理给予120万元奖励,完成IPO给予200万元奖励。北交所上市奖励:完成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给予100万元奖励,基础层转到创新层给予120万元奖励,直接挂牌创新层给予220万元奖励,完成IPO给予200万元奖励。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境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挂牌的,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
已签约挂牌上市企业因权益变动等形成的地方贡献,对企业和个人给予100%奖励。完成股改当年起至完成上市年,以股改前一年地方贡献的110%为基数,每年超基数部分给予100%奖励,最长享受5年。我市企业融入市外控股母公司整体上市的,以进入辅导期前一年我市企业当年地方贡献的110%为基数,从进入辅导期当年起3年内,给予新增地方贡献的50%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
上市企业限售股解禁前企业分红,按分红产生地方贡献给予原始股东50%奖励。对户籍在我市的市民或注册地在我市的上市企业(含子公司等并表公司在我市纳税的上市企业)个人股东,在我市减持限售股,按其地方贡献给予95%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
对拟挂牌上市企业引进私募投资的,给予所募资金1%奖励,每单最高50万元。对上市企业首次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含补充流动资金)在我市的,按资金在10亿元(含)以上、5-10 亿元和5 亿元(含)以下三档分别给予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上市企业在资本市场再融资(不含首发)并投在我市(含补充流动资金)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奖励,每单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
7.聚焦企业并购重组。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及行业龙头企业收购、兼并、控股市内企业(含破产重整),给予重组方在并购重组中产生的地方贡献100%奖励;重组企业自并购重组次年起5年内,当年亩均税收不低于约定标准的,以被重组企业前3年地方综合贡献度平均数(重组方为本市企业且被重组方不再存续的,按重组双方合计数)为基础,每年环比增长10%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给予80%奖励;被重组企业(含本市股改重组企业)的能耗、排污等指标予以保留给重组后企业,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8.聚焦企业争先创优。对新认定的省级“未来工厂”企业、省科技领军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省隐形冠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和省级智能化重大产业(示范)项目、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9.聚焦企业智能制造。新增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智能仓储项目,按设备投资的15%、软件投资的50%给予补助,其中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隐形冠军企业设备投资补助提高到20%,单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按照“工程样本”示范、“合同样本”推广模式开展的轻量级数字化改造项目,按照样本改造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对智能制造项目实施企业的5G应用、云服务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期限最高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对给予企业按照LPR利率享受智能制造项目设备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自智能制造项目备案之日起2年内,按年日均发放设备抵押贷款金额的2%给予补助。支持企业与专业培训机构(经市经信局备案)合作开展智能制造专题培训,给予培训总费用50%补助,每年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0.聚焦绿色低碳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能效(水效、资源综合利用)领跑者”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评省节水型标杆企业、节水型企业(含水平衡测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首次通过中国绿色产品或中国绿色建材产品(仅限三星级)认证的,给予20万元奖励,每增加一张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11.聚焦企业上规升级。对实现月度升规、租赁厂房年度升规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规后的3年内,以升规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度为基数,环比增长超10%以上部分分别给予100%、80%奖励。企业升规次年起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连续三年给予贷款利率年化1%的利息补助和担保费用50%的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推动科技创新提质
12.聚焦企业科技创新。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1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以统计年报为准),在研发经费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5%、4.5%、5.5%、6.5%、7.5%以上时,分别给予研发投入总额(以税务加计数额为准)的3%、4%、5%、6%、7%补助,同比增长50%以上的,奖励比例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设立2000万元科技创新专项,用于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品智能化专项、碳达峰碳中和科技专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专项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衢州市、江山市技术研发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个产品(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按上级奖励标准再给予50%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零部件,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3.聚焦科技体制改革。市财政每年安排1300万元经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500万元用于设立科研人员科技项目专项,对科研人员来江创新创业科技项目进行支持。500万元用于“科技金融”相关工作。100万元用于引进行业专家,组建五大产业专家智库团队。100万元用于评选表彰研发投入“十强”企业、创新突出贡献“十强”研发团队和“十佳”研发人员。100万元用于木门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运营经费支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建立企业创建(提档)省级研发机构培育库,库内企业年创新券使用额度放大到80万元。支持有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异地建立研发机构,其办公场所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人员20人以上的(在江山缴纳社保人数不低于50%。引进1名以上博士的,上述标准可按80%认定;引进1名以上省级领军人才的,上述标准可按50%认定),给予50%的租金补助,每年最高30万元,最长享受5年。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江实现转化,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万元以上的给予20%奖励,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新入驻市科技孵化中心、科创园的企业,3年内免收租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推动企业品牌建设
14.聚焦企业品质提升。企业在制修订各类标准前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备的,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品字标“浙江制造”团体标准或浙江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只限本市第一参与单位);主导制修订上述标准的企业(即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5.聚焦企业品牌培育。企业产品获得省“浙江制造精品”称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按认证标准计)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衢州级知识产权示范类企业及公共服务平台等称号,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产业集群商标和证明(集体)商标的,给予5万元/件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对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按通过资料评审、进入候选授奖名单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创新奖的,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80万元奖励;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6.聚焦企业市场开拓。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展会等活动,给予展位费100%补助。企业自主参加国内重要展会的(需报市经信局备案),给予展位费5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企业、工业行业协会承办全国性行业峰会、论坛等活动且市外参加单位50家以上的(需报市经信局备案),按主承办单位承办直接费用给予30%补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7.聚焦企业知识产权。对新授权的企业发明专利每件给予0.5万元奖励;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承担各级专利运用类项目的平台、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奖的企业按照省奖资金再给予100%奖励。对新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根据体系运行情况,分二年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企业依法参加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完成应诉,按应诉费用给予50%补助,最高10万元;案件结案,获诉讼和解或胜诉的,按剩余诉讼费用给予50%补助,最高20万元;未申请过应诉补助的,按实际诉讼费用给予50%补助,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鼓励金融机构对未获得政府担保的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实际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年度日均贷款余额的1.2%,按年给予财政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万元。鼓励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等险种,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5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鼓励企业利用独有授权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项目,每个企业补助最高10万元。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对高校专利转化按照许可、转让合同实际到帐金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高价值发明专利按5%、其他专利按3%,同一主体每年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推动营商环境优化
18.聚焦产业人才招引。对新引进全职来江在规上工业企业、新投资固定资产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及亿元以下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企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就业,在江山城区无住房且未享受江山市安居类政策的,五年内,按博士4000元/月、硕士3000元/月、本科2000元/月、大专学历且取得初级职称或高级工技能等级1500元/月、中专学历且取得初级职称或中级工技能等级1000元/月的标准,每季度给予住房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对民营企业(必须是我市统计入库的“四上”企业)纳税年薪3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给予纳税薪酬(以税务部门的年度综合所得为准)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100%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上市企业提高到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9.聚焦平台赋能发展。“一主三副”工业平台内,经相关部门论证、公示无异议的,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0%,提高部分可用于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江山经济开发区、贺村镇、四都镇、峡口镇)
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提升,对实施数字化园区建设项目(经市经信局备案),按硬件和软件投资额给予50%补助,单个园区最高10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给予园区3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园给予园区30万元奖励(其中创建10万元,命名20万元)。对认定的租赁型小微企业园,自认定次年起5年内,园区经营小微企业园业务缴纳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50%奖励。新评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园区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每新培育1家小升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园区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0.聚焦企业减负降本。发挥企业搭桥专项资金作用,支持现代服务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年入库税收3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的贷款还贷资金周转,借用额度最高可达企业到期贷款额的100%;企业上年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免收利息,上年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下的利率按一年期同期贷款LPR利率执行。强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功能,完善风险补偿补助机制,年综合担保费率不高于1%,每家企业贷款担保最高1000万元。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科技型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对单户企业的担保额最高200万元,免收企业担保费,由市财政按其贷款总额年1%给予担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着力完善容新容缺容错机制。认真落实审慎宽容执法、首违不罚理念。坚持每年举办企业家高端研修班。完善创业绿卡管理办法,在子女就学、企业家体检、免费停车、免费旅游等方面提供服务。持续优化政策兑现流程,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大力支持本地企业发展,倡导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产品。(责任单位:市府办、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各涉企执法部门、市经信局、市营商办、市监管办、市教育局、市城建投公司、市农旅集团)
六、附则
本政策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除条款内特别说明的)。①“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以统计入库数据为准,未明确标注不含土地或厂房的,均包含入库的所有固定资产;②工业项目约定标准以项目决策咨询意见为准;③“高耗能项目”指按浙江省碳达峰工作要求,单位增加值能耗超过0.52 tce/万元的项目;④“行业龙头”指全国性行业协会最新发布(或出具的证明)行业排名前十位的企业;⑤“控股”指企业股权结构中持股比例51%及以上;⑥“四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国家重点服务业企业等这四类规模以上企业;⑦民营企业指国资控股50%以下且最大股东非国资的企业;⑧高新技术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类型划分以统计口径为准;⑨高耗能行业按国家统计局工业统计六大高耗能行业口径,即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享受政策前置条件:企业有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处罚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的;有骗取财政补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有欠税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当年度不得享受本政策;小微企业园评价结果为D档的,小微企业园业主当年度不得享受本政策。规上工业企业享受本政策需满足研发投入(以科技统计年报数据为准)200万元以上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2%以上的条件。
本政策的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科技局、金融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政策兑现工作由各主管职能部门按实施细则分口负责。本政策条款中涉及升级奖励的,按不同级别奖励标准补足级差;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享受同类政策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本政策的按本意见执行,在本政策有效期满后享受政策期未满的,执行到期满为止。《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企业高质量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江政发〔2022〕3号)、《关于加快开放创新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江强市〔2021〕1号)停止执行,企业享受政策期未满的,执行到期满为止。本政策出台后,本市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