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现将《开化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2月22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化县司法局(凤凰南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628办公室),联系人:余雪富,联系电话0570-6510721,电子邮箱7654595@qq.com。 开化县司法局 2023年11月21日 开化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促进我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把我县打造成为世界一流生态旅游目的地,助推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将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成我县重要支柱产业,特制定本政策。 一、促进项目投资 1.社会资本投资文化旅游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补助企业实际投资额的4%。单个项目补助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二、促进品牌建设 2.社会资本投入的被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对新成功创建浙江省金3A级景区村、3A级景区村的,每个村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景区村创建中使用财政资金部分从奖励经费中扣除。 3.被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被新评定为“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的,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50 万元。被新评定为“银树叶级绿色饭店”、“金树叶级绿色饭店”的,一次性分别奖励 5 万元、7.5 万元。被新评定为“银桂级和金桂级”品质饭店的,一次性分别奖励8万元、10 万元。 4.我县的旅行社,被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一次性分别奖励 5 万元、15 万元、30 万元。 5.被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工业、农业、中医药、体育、文化等旅游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被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研学基地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被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研学营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25万元。 6.努力打响“钱江源味道”美食品牌,大力促进我县美食产业做强做大,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用于“钱江源味道”美食品牌推广、标准化门店建设和运营、开化菜大厨培训、食材供应链建设等。县内餐饮单位被评定为省“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特色美食体验(示范)店、旗舰店、美食街区(园),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15万元。 7.对首次评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2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省级非遗传承体验基地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三、促进人气集聚 8.对引进10人以上团队游客来我县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和1个以上我县推荐的旅游点并住宿的,且年度组织游客达2000人以上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对全年累计引进1500人以上游客在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特色主题酒店、等级民宿和限上住宿单位过夜的,单人住宿1晚的,给予30元/人奖励;单人连续住宿2晚的,给予70元/人奖励;单人连续住宿3晚及以上的或周末(含周五、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连续住宿2晚的给予100元/人奖励。对在其它住宿单位过夜的,给予单人每夜20元奖励。全年累计引进境外游客200人以上的,并在四星级以上酒店、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金宿级以上民宿过夜的,给予单人每夜奖励80元。单个旅行社全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组织旅游专列到开化,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和1个以上我县推荐的旅游点,单次组织200人的奖励3万元,单次组织300人的奖励5万元,单次组织500人的奖励8万元。全年最多奖励20个专列。该项奖励采取一团一结、次年兑现。 注:推荐旅游点:县域国家A级景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省级以上文旅主管部门或文旅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评定的示范基地(片区、点等),“钱江源”区域公用品牌店等。推荐点是个动态形式。 9.社会组织事先向主管部门申报并批准同意后,引进县外会议、培训、会展等活动,单次总消费金额5万元以上(以住宿、餐饮、门票税务发票为准)的,按总消费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次活动奖励最多不超过20万元。 社会组织事先向主管部门申报并批准同意后,全年累计引进500人以上县外人员在县内开展户外运动、影视拍摄和写生、摄影、研学、节会等活动,并在三星级酒店、银鼎级特色文化酒店和银宿级民宿以上等级的经营性住宿单位住宿1夜以上的,给予单人每夜20元奖励。单个社会组织每年奖励最多不超过20万元。 10.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发放文旅消费券,提振文旅消费市场。 四、促进人才涵养 11.取得外语导游资格证或中级、高级导游员资格证、在开化县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1年、无重大投诉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00元、5000元、1万元。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在开化从事专职导游工作1年以上、每年累计地接带团100个以上、无重大投诉的导游,满1年的给予奖励5000元,满2年的给予奖励1万元,满3年以上的给予奖励2万元。取得国家公园旅游讲解员证和省、国家导游资格证的,兼职从事导游(讲解员)业务,当年累计地接带团(含公务团)24个以上、无重大投诉的,分别奖励1000元、2000元、3000元。 五、促进文化繁荣 12.经县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新成立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20人以上),正常经营满一年的,并按照规定办理演出审批手续,且演出15场次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万元。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按照规定办理演出审批手续,每年演出40场次以上的,补助2万元。 13.我县单位或个人在国家和省级宣传、文旅、文联(直属协会)、作协和广电等部门主办的文艺作品评选、展陈、展览、演讲、征文等活动中获奖的,按照《开化县文艺精品和文艺人才奖励标准表》给予相应奖励,入围、入展奖等同于第三梯队奖。同一年度同一项内容在不同级别的比赛活动获奖,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14.鼓励原创影视、动漫、游戏等创意作品制作。对本县企业制作,在我县申报的各类文化影视作品,并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作的电影和电视剧在国内电影院线上映、中央电视台播放的,省级卫视台播放,一线网络视频播出平台,能较好地宣传推介开化的,经认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2.5万元。 对以开化县历史人文为题材的原创电影、电视剧,作品在国内电影院线上映、中央电视台播放的,省级卫视台播放,一线网络视频播出平台,能较好地宣传推介开化的,经认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2.5万元。 对在开化县取景的电影、电视剧,作品在国内电影院线上映、中央电视台播放的,省级卫视台播放,一线网络视频播出平台,能较好地宣传推介开化的,经认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1.5万元。 对本县企业制作,在我县申报的原创动画片,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100分钟以上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本县企业投资创作,经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或工信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每款一次性奖励企业2.5万元。 六、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15.经主管部门认定,对首次实现“个转企”、“小升规”的文旅体、美食企业,进行奖补。具体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开政发〔2022〕6号)执行。 七、附则 16.本政策中涉及的重点文化旅游项目需经县决策咨询机构核准认定。 17.凡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单位或个人,需按要求向县文广旅体局申报,如实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公示后执行。 18.对经营性文化旅游项目在建成并正常运营满一年后给予兑现政策。对同一项目符合多个产业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品牌创建,提档升级的,按差额补足。 19.对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重大服务质量投诉被查实、提供虚假材料或统计数据、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责任目标以及有偷漏税、欠缴税费、严重侵权行为等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享受政策的资格。当年在各类创建、检查、考核中被发现问题,每次扣减奖励金额的10%,最多扣减50%奖励金额。 20.本政策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本政策意见施行后,《开化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开政发〔2022〕13号)同时废止。实施细则由县文广旅体局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附件: 开化县文艺精品和文艺人才奖励标准表 开化县文艺精品和文艺人才奖励标准表 主办单位 | 奖项 | 子项 | 奖金(万元) | 中宣部 | 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 文艺类图书 | 1.5 | 电影 | 5 | 电视剧(片) | 5 | 戏剧 | 5 | 歌曲 | 1.5 | 广播剧 | 2.5 | 文化和旅游部 | 文华奖 | 文华奖 | 5 | 文化表演奖 | 2.5 | 群星奖 |
| 1.5 | 中国文联 | 中国广播影视大奖 | 中国电影“华表奖” | 5 | 中国电视剧“飞天奖” | 5 | 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 | 2.5 | 中国戏剧奖 | 曹禺剧本奖 | 5 | 梅花表演奖 | 5 | 大众电影百花奖 | 最佳故事片 | 5 | 优秀故事片 | 5 | 电影金鸡奖 | 最佳故事片 | 5 | 科教片、美术片、纪录片 | 2.5 | 音乐金钟奖 |
| 2.5 | 全国美术展览奖 |
| 2.5 | 曲艺牡丹奖 |
| 2.5 | 摄影金像奖 |
| 1 | 书法兰亭奖 | 金奖 | 4 | 银奖 | 2.5 | 铜奖 | 1 | 入展 | 0.25 | 民间文艺山花奖 |
| 2.5 | 电视金鹰奖 |
| 5 | 舞蹈荷花奖 |
| 2.5 | 杂技金菊奖 |
| 2.5 | 中国作协 | 茅盾文学奖 |
| 5 | 鲁迅文学奖 |
| 5 |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 |
| 1.5 | 骏马奖 |
| 0.5 | 省委宣传部 | 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 文艺类图书 | 0.5 | 电影 | 4 | 电视剧(片) | 5 | 戏剧 | 1.5 | 广播剧 | 1.5 | 歌曲 | 0.5 | 省文化精品工程 | 电影类、戏剧类 | 1.5 | 电视剧 | 2.5 | 动漫 | 1.5 | 文学 | 1 | 歌曲 | 0.5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戏剧节、音舞节、曲艺杂技魔术节 | 最高奖 | 1 | 省“群星奖(兰花奖)” | 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获得最高奖作品 | 1 | 省广播电视局 | 浙江电视牡丹奖 |
| 1.5 | 浙江电影凤凰奖 |
| 1 | 省文联 | 浙江舞蹈奖 | 最高奖 | 1 | 浙江民间文艺映山红奖 | 最高奖 | 1 | 浙江曲艺奖 | 最高奖 | 1 | 浙江音乐奖 | 最高奖 | 1 | 浙江文艺评论奖 | 最高奖 | 1 | 浙江书法“沙孟海奖”“陆维钊奖” | 最高奖 | 1 | 浙江杂技奖 | 最高奖 | 1 | 浙江戏剧奖 | 最高奖 | 1.5 | 浙江摄影金像奖 | 最高奖 | 0.5 | 浙江美术奖 | 最高奖 | 1 | 浙江曲艺奖 | 最高奖 | 1 | 衢州市 | 南孔奖 | 最高奖 | 0.5 | 开化县 | 钱江源奖 | 第一梯队 | 0.5 | 第二梯队 | 0.25 | 第三梯队 | 0.1 | 奖励项目 | 等级 | 单篇 | 连载 | 在国家和省、市、县的宣传、文旅、广播电视和文联管理的专业刊物发表文学作品 | 国家级 | 0.25 | 0.4 | 省级 | 0.15 | 0.25 | 在国家和省级宣传、文旅、广电、文联(直属协会)、作协等举办的比赛获奖人员进行奖励 | 等次 | 第一梯队 | 第二梯队 | 第三梯队 | 国家级 | 1.5 | 1 | 0.5 | 省级 | 0.5 | 0.4 | 0.25 | 文艺家协会会员晋升奖励 | 国家级 | 省级 | 中国文联直属协会、中国作家协会 | 浙江省文联直属协会、省作家协会 | 1 | 0.5 |
注:第一梯队奖,如金奖、一等奖等相类似等次的奖励;第二梯队奖,如银奖、二等奖等相类似等次的奖励;第三梯队奖,如铜奖、三等奖等相类似等次的奖励。 如果大赛设奖只设两个等次,则以第一、第三梯队予以奖励。如果大赛设奖超过三个等次,只奖励前三个等次(文件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