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关于《开化清水鱼产业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开化县司法局现将开化清水鱼产业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222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化县司法局(凤凰南路2政务服务中心628办公室),联系人:余雪富,联系电话0570-6510721,电子邮箱7654595@qq.com

  

开化县司法局

20231121

 

 

开化清水鱼产业扶持政策

为持续推进我县清水鱼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清水鱼产业市场竞争力,强化清水鱼产业富民增收作用,特制定本政策。

1、提升基础设施。正常养殖的规模化基地,因自然灾害损坏鱼塘及进排水设施,需要修复提升的,一次性补助核定投资额的5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万元。

2、鼓励订单销售。收购商以不低于20元/斤价格订购开化流水坑塘养殖的清水鱼,年销售额超过30万元、60万元、90万元、120万元、150万及元上,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9万元、12万元、15万元。(分档奖励,最高15万元)。

3、鼓励门店新设。对新开设开化清水鱼配送中心,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按照统一店招形象,店内装修开化清水鱼元素占50%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省会、副省级及以上城市按实际面积1500元/平方米,其他城市按实际面积100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

4、加大品牌宣传。开展山泉流水养鱼系统核心保护区保护与发展、开化清水鱼宣传推介、省级以上品牌申报、文化节庆活动等公用品牌建设,据实结算。

5、加强古鱼保护。在山泉流水养鱼系统核心保护区内养殖期限超过10年的清水鱼,具有一定保护意义的,经申报和认定并签订古鱼保护协议,给予每条每年500元奖励,单户最高奖励1500元/年。

6、强化服务保障。开展清水鱼病虫害防治、养殖模式比较研究和技术培训、交流考察,据实结算。

7.项目申报。实行主体申报、乡镇审核(附土地使用管理意见)报农业农村局同意、公开公示、项目立项的程序。通过立项后方可实施并享受扶持政策。实施主体要对实施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情况,除追回补助(奖励)资金、追究有关责任外,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支持项目。

8.项目核查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及时告知属地乡镇(芹阳办),属地乡镇(芹阳办)组织初步验收,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复核。

9.资金拨付。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查验结果提出政策兑现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拨付补助(奖励)资金。

11.本政策中指的投资额是指项目实际发生的支出,按核定投资比例补助,单项申请补助超过 10 万元的,还应提交审价报告、审计报告。

15.如与其他政策重复,按照 “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16.本政策自 2024年 1月 1 日起执行,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开化县清水渔业产业扶持政策》(开政办发〔2021〕41)停止执行。

 

 

开化清水鱼产业扶持政策起草说明

 

、主要内容

为持续推进我县清水鱼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清水鱼产业市场竞争力,强化清水鱼产业富民增收作用,经与财政对接对原政策进行修改优化。优化的政策补助共9条,其中,修改内容4条,删减内容3条,未变动内容2

(一)修改内容

1、原政策第4条修改为鼓励订单销售。收购商(包括网络销售)以不低于20元/斤价格单笔订购年销售额超过30万元、60万元、90万元、120万元、150万及元上,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9万元、12万元、15万元。(分档奖励,最高15万元)。修订新分档奖励办法,取消原有订单销售奖励办法。

2、原政策第5条修改为鼓励门店新设。对新开设开化清水鱼配送中心,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按照统一店招形象,店内装修开化清水鱼元素占50%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省会、副省级及以上城市按实际面积1500元/平方米,其他城市按实际面积100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原条款奖励金额下调50%。

3、原政策第6条修改加大品牌宣传。开展山泉流水养鱼系统核心保护区保护与发展、开化清水鱼宣传推介、省级以上品牌申报、文化节庆活动等公用品牌建设,据实结算。删除原条款每年安排100万专项资金。

4、原政策第9条修改为强化服务保障。开展清水鱼病虫害防治、养殖模式比较研究和技术培训、交流考察,据实结算。删除原条款每年安排40万元专项资金。

)删减内容

1、原条款第1条删除:发展精品鱼塘。按标准新建精品鱼塘并投放鱼种养殖,按水面面积一次性补助100元/平方米,1000平方米起补,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2、原条款第3条删除:奖励鱼塘流转。为提升鱼塘养殖利用率,对流转鱼塘期限5年以上、数量10个以上,并以不低于20元/斤价格出售3000斤/年以上的,每斤奖励5元,单个主体最高奖励20万元/年。

  3、原条款第7条删除:建设溯源体系。对养殖主体接入县智慧渔业云平台的视频监控、水质传感器等相关设备补助80%。


征集部门:开化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11-21 截止日期: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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