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听证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本局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拟定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听证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期内反馈至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示时间:2024年1月12日至1月24日

联系人:  马超群

联系电话:0573-86198714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华丰路918号

邮    编:314300

附件:1.关于《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听证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听证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12日


关于《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听证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对听证程序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且不同的领域关于听证程序有不同的规范要求,本局目前有27个领域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事项,实践发现有些领域没有设定专门听证规则,在面临不同领域的案件办理时,会产生同为本局办理案件,但是规则不一致的问题。为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受侵犯,保障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同时进一步规范本局听证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拟定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听证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并与周边县市进行沟通交流,在参考和吸收相关意见建议和经验做法后,结合本局实际,于2023年12月拟定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听证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本听证程序规定主要包括总则、听证的申请和受理、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听证的举行、附则五大块内容。一是主要明确了需要组织听证的情形,二是梳理并明晰了听证程序的各个时间节点,为本局组织听证活动提供了规范。三是对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员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确。四是对听证会议的流程,终止、中止听证,以及听证报告书的书写和审核做了进一步规范。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听证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本局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局组织听证,适用本规定。

(二)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保障听证申请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三)本局拟作出直接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四)本局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按照《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 (价值)标准》执行。

二、听证的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三)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并由听证申请人在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人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五)决定受理听证申请,予以听证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及时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应当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听证申请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六)听证申请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听证申请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应当准许延期一次;听证申请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二)听证主持人由本局行政负责人指定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专职法制人员或者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员、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取消其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权利: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2.审查听证参加人资格;

3.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4.就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询问;

5.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6.按规定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7.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五)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义务:

1.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维持听证场所秩序;

2.审阅听证笔录,提出审核意见和处理建议。

3.保守与案件相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七)听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申请回避  

2.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3.对本案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询;

4.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申辩;

5.听证结束前有权就本案的事实、法律及处理进行最后陈述。

(八)听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1.按时参加听证;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3.遵守听证秩序。

(九)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十)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四、听证的举行

(一)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纪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翻译人员名单;

2.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听证申请人是否申请回避;

3.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听证申请人违法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4.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就案件事实进行申辩,并提交证据材料;

5.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

6.询问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7.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8.听证申请人最后陈述;

9.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二)听证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本局行政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三)参加听证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中途退场;

4.不得使用侮辱性和其他不文明语言;

5.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听证会场。

(四)听证申请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日前向本局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应当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1.听证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到场的;

2.听证申请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需重新确定听证主持人的;

3.发现有新的重要事实需要调查核实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1.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准确和公正的,或者听证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主持人认为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2.存在回避情形,且无法即时更换被申请回避人员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3.听证申请人死亡或者解散,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4.听证申请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拒的理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5.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鉴定的;

6.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听证中止通知书》,告知中止理由。

中止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在举行听证的时间确定后重新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1.听证申请人死亡或者解散三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2.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中途退出听证的;

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

4.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八)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案由;

2.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情况;

4.案件调查人员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

5.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6.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7.案件调查人员、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8.证人陈述的事实;

9.听证申请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的最后陈述意见;

10.其他事项。

(九)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笔录中的证人陈述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拒绝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

(十)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通过质证进行认定;未经质证认定的证据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十一)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并在7日内向本局案审委员会提出对听证案件处理的听证报告。

(十二)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案审委员会。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案由;

2.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3.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4.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5.案件事实;

6.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附则

(一)依法应当听证的行政处罚事项不组织听证,或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听证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因组织听证所发生的费用由本局承担。

听证申请人参加听证所发生的费用,本局不予承担。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听证期间不计算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四)听证期间为听证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至听证笔录由听证参加人完成签字或者盖章之日。

(五)本规定中“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相关链接:【反馈】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听证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4-01-12 截止日期: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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