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完善我县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推进现代社区建设,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城乡现代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1号)《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 高品质推进幸福家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盐委办发〔2018〕91号)《海盐县现代社区建设“七大改革”“十二大行动”“十二件惠民好事”专项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产权和使用管理,特制定《海盐县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网上留言或电话形式反馈至海盐县民政局基政科。

公示日期: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19日

联系人:宋静悦

联系电话:0573—86110180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海兴东路63号

邮编:314300


附件:1. 关于《海盐县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起草说明.pdf

          2.  海盐县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民政局

2024年1月10日



海盐县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我县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推进现代社区建设,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城乡现代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1号)《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 高品质推进幸福家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盐委办发〔2018〕91号)《海盐县现代社区建设“七大改革”“十二大行动”“十二件惠民好事”专项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产权和使用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乡社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因地制宜解决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规划、建设、产权和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政府支持、部门配合、资源共享、集成高效的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加快社区硬件建设,规范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规划建设、产权办理和使用管理,推进社区服务综合体建设,不断强化社区为民、便民服务能力。

二、总体原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住宅商品房、各类政策性住房以及城市更新等项目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和使用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城乡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场所,以及为居民提供公共便民服务的设施用房,包括党群服务中心、居家养老设施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用房、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等。

(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遵循“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效能服务”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确保规模适度、功能齐全、产权明晰、空间集约、使用高效。

(四)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一般要按标准集中独立新建或配建,应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也可通过改建、扩建、购置、租赁、置换、调剂、划拨等盘活存量资源的方式配置。

三、规划管理

(一)县发改局应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进行项目立项审批或备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根据《海盐县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和标准,综合现状布局、区位条件和功能定位等要素,合理确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要求,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移交主体。

(三)建设单位应按规划条件及相关标准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组织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联审,由属地镇(街道)对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提出书面意见,并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四)按要求配建社区级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面积不少于30平米/百户(且≥1500平米)。按要求配建小区级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面积不少于62㎡/百户(且≥350㎡),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设项目需分期完成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原则上应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安排在首期建设交付使用。

(五)已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面积未达标的,在社区规划范围内新建项目时予以配套,打造功能集约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与医疗卫生、幼儿园、托育服务、养老服务用房、电商、农贸市场、文体广场等设施就近相邻建设,在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公共用房应与物业用房、小区公共空间相邻,打造面向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商业服务的综合体。

四、建设管理

(一)按照集中、实用、方便的原则,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结合地块出入口集中设置在地上建筑内,其中建筑面积的50%以上应设置于地上一层,不得配置在架空层、夹层、过道、顶楼、阁楼等;配置在二层的,应配套有宽度不小于3米的通道;设有独立出入口,直接连接市政道路或小区道路,交通相对独立,同时根据实际配置一定的车位。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结构规整,须采光通风合理,建筑层高不少于3.5米,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配备独立的水、电、卫生、通信、消防和无障碍等基本设施,确保移交后能直接装修使用。

(二)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完成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核实过程中应邀请民政部门、属地镇(街道)负责组织、规划和社区建设的负责人以及项目所在社区负责人参加。

(三)县住建局依法对建设工程开展施工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不按图施工的行为进行违法查处。

(四)已投入使用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因各类建设需要征迁的,由属地镇(街道)统一协调,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在原社区范围内配建或购置。

五、产权管理

(一)竣工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通过后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的监督指导下,由建设单位根据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的移交主体,应于验收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与属地镇(街道)签订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并无偿移交属地镇(街道)统一管理,由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

(二)县民政局应做好或指导属地镇(街道)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门牌编制工作。

(三)本办法实施后新建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由属地镇(街道)接收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由属地镇(街道)政府本级或下属事业单位办理不动产权证。县财政局(国资监管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税务局做好指导,建设单位应做好配合,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对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产权予以登记。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或在建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产权明晰的,由属地镇(街道)办理不动产权证;产权不明晰的,由属地镇(街道)负责调查取证和明晰产权后办理不动产权证,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国资监管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做好配合协同。建设单位尚未注销的,建设单位应配合办理不动产权证;建设单位已经注销的,由属地镇(街道)公示无异议后,办理不动产权证。

六、使用管理

(一)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住建局等部门要协同加强以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为基本单元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使用指导。属地镇(街道)要发挥主体作用,统筹推进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小区邻里空间为辅助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推动物理空间、工作力量、服务资源、信息数据融合,每年按实保障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管理经费。

(二)强化社区为民、便民、安民功能,按照“办公空间最小化、服务功能最大化、使用效益最优化”原则,推行集中开放办公,将更大空间用于党群活动、文明实践、协商议事、文体康养、托育服务、快递、阅览等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综合服务,确保60%以上建筑面积用于居民活动。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工作,应切实根据居民需求,采取功能整合、一室多用、空间共享等方式扩展公共服务活动项目和内容,因地制宜提供预约服务、错时延时服务、节假日轮值服务等。鼓励通过居民群众协商管理、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等方式,提升综合服务设施利用效率。

(四)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用途建设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转让、抵押。涉及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使用和调整的,由属地镇(街道)报备县民政局,同步做好相关资料建档保管工作。

(五)对暂不使用的闲置用房,可通过公开招租等租赁方式引入便民服务项目,收益用于弥补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日常管理、后期维护,发挥国有资产绩效。镇(街道)应在财政账户(代管资金)中下设子账户,对社区服务用房租赁等增值资金按财政预算实行规范管理,专项用于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管理、维护。

七、监督管理

(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对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规划建设、产权移交、使用管理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二)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将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出租、出售或挪作他用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反馈】海盐县民政局关于对《海盐县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4-01-10 截止日期: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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