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关于公开征求《三门县迁富工程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改善山区村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高山村、偏远山区农民向中心城镇集聚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县委、县政府对集聚搬迁工作的要求,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城承载能力提升和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5号)、《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三门县迁富工程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110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叶挺,电话:83361661,邮箱:1084407472@qq.com

附件:1.三门县迁富工程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三门县迁富工程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三门农业农村局

                           20231229

 

 

三门县迁富工程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迁富工程搬迁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城承载能力提升和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5号)、《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21〕3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改善村民居住环境、优化村庄布局,探索推进宅基地改革工作,促进农村低效、闲置的宅基地盘活利用,提升县城镇化率。

(二)实施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城乡统筹,规划引领;依法搬迁、灵活安置;产城融合、促农增收。

(三)总体目标。引导搬迁范围内的群众有计划地向县城城区、滨海新城、镇区、中心村等地区梯度转移。

二、搬迁范围

(一)列入迁富工程试点村搬迁的自然村;

(二)高山远山和人口数量偏少、农房布局分散、公共资源共享率偏低、产业发展困难、未通等级公路的自然村搬迁优先考虑;

(三)经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

(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

三、搬迁条件及对象

(一)搬迁条件。拆除原居住地所有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将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享受资格。

(二)安置人口界定。原农业户口人员的搬迁安置以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户”为单位,每户只能享受一次扶持政策。

1.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安置政策:

1)因就学户籍已迁出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当年毕业生)、学前儿童(含一同迁出的父母和当年大学毕业生);

2)户籍由搬迁范围内迁出的现役义务兵、二级以下士官(含二级);

3)原农业户口人员嫁非农业户口,且其本人或子女户口在搬迁村的;

4)因服刑户籍已迁出的人员。

2.分户规定

1)户内有多个子女的,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可以分户单独申购,但其中一个子女必须和父母一起申报;

2)与申购人不同户的父母、祖父母、三代直系、旁系血亲单人户兄弟姐妹及其亲属关系人员可以合并申购,合并申购的需经过本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和同胞兄弟姐妹签字同意,并签订赡养协议或扶养协议;

3)双方离异满5年以上,但户籍仍在一起的,可以视作2户申报。

四、搬迁方式

(一)整村搬迁。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80%(含)以上人口的搬迁,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2户(含)的可认定为整村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视同整村搬迁。

(二)零星搬迁。指在搬迁范围内,以户为单位实施的搬迁,鼓励相邻多户片区化搬迁。

五、安置方式

经确认符合条件的搬迁户,在房票安置、迁建安置和其他安置三种安置方式中,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安置。

(一)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主要指对符合条件的搬迁户发放的资金以实行实名制房票,房票有效期限为36个月,有效期自房票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房票可用于购买普通商品房和限价商品房。

1.普通商品房安置。选择到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区内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商业用房、小产权房)的。

2.限价商品住房安置。选择购买迁富小区的商品住房安置的,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人均40㎡享受5000元/㎡价格购买,超出享受面积部分以7000元/㎡购买。选择套型按“套数就少、面积就近”的原则确定。

试点村搬迁区块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7000元/㎡享受购买迁富小区一套(户型不限)。其余限价商品住房具体地点、房价等另行规定。

(二)迁建安置

1.镇区安置。指的是拆除房屋退出宅基地的,使用国有土地或其他村集体土地作为安置区块建房的方式,原则上安排套式住宅进行安置。镇级安置区块所在村的政策处理由乡镇(街道)负责,安置成本由乡镇(街道)统筹确定。安置区块位置和建设要求在相关规划中予以落实或调整,由安置户自行组织建房

2.中心村安置。指的是拆除房屋退出宅基地的在中心村建房的安置方式,经安置地所在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可使用本村以外的集体土地,按安置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报批。

(三)货币安置

选择放弃以上所有安置类型且已有合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建(购)房的,允许以货币安置。

六、扶持政策

(一)整村搬迁资金拨付

对搬迁区块的建设用地进行复垦,规划新增耕地按照90万/亩、规划新增园地或林地按照72万元/亩拨付给村集体。

村集体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应综合考虑人口、宅基地面积、房屋价值等因素,明确各户的核定资金。

(二)零星搬迁资金拨付

搬迁区块建设用地规模达到3亩以上,且按照建设用地复垦要求可复垦成农用地且与周边形成连片的:规划新增耕地按照72万元/亩、规划新增园地或林地按照50万元/亩拨付给村集体,具体到户标准由村集体自行制定。

)购房补助

符合整村搬迁条件的搬迁区块内农户选择普通商品房安置的,以上第(一)条本户的核定资金上浮20%,在房票上予以明确

(四)货币安置条件

    符合货币安置条件的,以上第(一)条本户的核定资金直接予以拨付,不再发放房票。

七、复垦前期费用

迁富工程涉及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复垦前期费用由三门县全域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拨付给乡镇(街道)下属国有公司:对复垦成耕地的按新增耕地12万元/亩拨付;对复垦成园地或林地的按新增园地或林地5万元/亩拨付。前期费用在复垦区项目内房屋全部拆除后拨付60%,项目验收入库后拨付余款。

八、实施步骤

(一)村民申报。乡镇(街道)指导搬迁范围的村开展政策宣传,调动村民积极性,由村民自愿提出搬迁申请。

(二)村级初审。村两委汇总本村自愿申请搬迁的村民资料,将申报表等相关资料上报到所在地乡镇(街道)。

(三)乡镇(街道)审查。乡镇(街道)对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县农房保障及迁富专班联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全域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初步同意后,乡镇(街道)主持召开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一致通过,将核实后的相关资料上报县农房保障及迁富专班,由专班报县政府批准。

(四)组织实施。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农房保障及迁富专班指导乡镇(街道)组织做好协议签订、房屋拆除、房票发放等工作。

搬迁区块房屋拆除后由乡镇(街道)负责房票发放,其中选择货币安置的农户在房屋拆除后由三门县全域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将资金全额支付到乡镇(街道)下属国有公司,乡镇(街道)负责每户的资金拨付工作。

九、其他

(一)零星搬迁安置方式只能选择迁富小区限价商品房安置  

(二)镇区、中心村安置地块若占用耕地的,本村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面积应予以抵扣。

(三)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引导搬迁农户将山林、耕地等生产要素通过出租、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增加财产性收入。

(四)强化迁富工程后续帮扶政策保障,鼓励当地企业优先安排搬迁农户就业,加强搬迁农户培训,提高就业技能。

(五)实施对象资格确认以村集体人口公示截止日为准。

(六)对伪造材料骗取资金拨付或瞒报的,依法收回拨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房保障及迁富专班统筹协调全面工作;乡镇(街道)成立工作专班,组织做好整村搬迁和零星搬迁工作;村级组织作为“迁富”工程搬迁的实施主体;县全域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的主体。

(二)加强要素保障。县农房保障及迁富工程工作专班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政策;县全域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所有资金的落实;乡镇(街道)负责落实村级安置区块以及镇级安置区块的具体位置,指导村制定实施方案,并做好相关规划编制或调整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相关规划编制或调整工作,并做好安置区块的计划指标保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商品房房源;县农业农村局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三)加强督查考核。县委、县政府将“迁富”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加大工作督查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实施期3年,本实施意见印发后三政规2023〕3号文件废止

三门县迁富工程实施意见起草说明.docx


征集部门:三门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12-29 截止日期: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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