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义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传承“勤耕好学、刚正勇为、诚信包容”的义乌精神,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和《金华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义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各有关单位、个人若有意见或建议的,请于6月9日前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反馈至义乌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联系人:石碧芳;联系电话:13957955518

电子邮箱:995501677@qq.com

邮寄地址:义乌市稠城街道机场路110号406办公室收,邮编322000

附件:

1.《义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2.《义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义乌市公安局     

2023年5月9日       


附件1:

《义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见义勇为行为是光荣的,见义勇为精神是不朽的,见义勇为事业是高尚的。”近几年,省市两级政府均提高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并就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和人员奖励、保障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完善。2022年1月份,义乌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对2013年8月下发的《义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根据上述会议精神,结合义乌实际,我们重新制定出台了《义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于2022年7月启动了《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草拟完成后又组织人员进行了集中讨论修改,确保《实施办法》依法依规。一是《实施办法》主要依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和《金华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范进行起草,确保《实施办法》能上下衔接、精神吻合。二是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市公安局内部各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司法局、残联、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三是召开了有关专家参与的论证会,完成了专家论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六个章节,明确了义乌市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确认、奖励、表彰和保障等方面内容,现就《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1.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实施办法》第一章节明确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2.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实施办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机关、确认条件以及确认的原则、程序和救济方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举荐提起期限、受理调查、确认形式等。

3.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嘉奖的,颁发嘉奖证书并发给5000元至20000元的奖金;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记三等功的,颁发记功证书并发给30000元至50000元的奖金。

4.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实施办法》按见义勇为人员受伤、伤残、牺牲等不同类别,明确了医疗、就业、教育等方面的保障,并从误工、慰问金、补助金、抚恤金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四、几点说明

1.根据最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格式要求,《实施办法》行文全部采用段落式。

2.经过本次修改完善,本《实施办法》实质性内容改动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根据上级要求将见义勇为工作中原属于市综治办的职能调整为公安机关;二是因职能调整将部分原本隶属于市民政局的职能调整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三是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另外,《实施办法》吸收了上级机关近几年出台的有关见义勇为方面的文件精神,从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程序、保障效率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


附件2:

《义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传承“勤耕好学、刚正勇为、诚信包容”的义乌精神,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和《金华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1.义乌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3.市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司法局、残联、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的相关工作。

4.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和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国际友人以及见义勇为受益者捐赠财物,用于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5.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单位应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保密的除外。

6.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见义勇为经费应当严格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见义勇为经费的具体用途:

(1)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慰问;

(2)对见义勇为人员抢救治疗等费用的补助;

(3)对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抚恤和补助;

(4)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和就学困难等的补助;

(5)其他符合本办法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确认

1.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市公安局负责,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是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主管部门。任何相关组织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提供有关线索或证明材料。

2.在法定、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之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1)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2)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3)其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相助的。
  辅助警务人员在执行勤务时不顾个人安危,与使用暴力的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抢险、救灾、救人行为,视为超出了约定义务,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3.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下列材料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依据:
  (1)公安、司法等机关提供的证明;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3)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4)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证明。 

4.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申请或者举荐、开展调查取证、提出确认意见等工作。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举荐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根据调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上报市公安局予以确认。申请或举荐时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遇特殊情况经省公安厅批准可延长至1年。 

5.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上报市公安局审核、确认,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由市公安局下发《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发给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家属;对未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给《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对情况复杂、确认困难的,市公安局可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也可组织有关专家、市民代表进行评议。

6.见义勇为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市公安局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持《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和《申请复核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登记表》向金华市公安局申请复核,金华市公安局应作出书面复核决定并通知市公安局。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奖励 

1.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事迹突出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事迹特别突出的,报金华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二等功;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推荐,经金华市人民政府审核,上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审定,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给予记一等功:  

(1)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2)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的;
  (3)协助处置治安事件的;
  (4)协助处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
  (5)其他在法定和约定职责外,协助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   

2.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经市公安局、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嘉奖的,颁发嘉奖证书,发给5000元至20000元的奖金;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记三等功的,颁发记功证书,发给30000元至50000元的奖金。

3.对见义勇为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奖金和奖品依法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保障

1.发现见义勇为受伤人员,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义务及时将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与救治医疗机构取得联系。市卫生健康局应协调医疗机构为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开辟“绿色通道”,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应当及时积极组织抢救和治疗,实行先抢救治疗、后付费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者拖延。在抢救治疗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签署意见。

2.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其他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经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或者加害人或责任人确实无力承担的,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所在单位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支付;其他人员由市公安局在见义勇为经费中支付; 

(2)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所在单位为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的,其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其他单位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公安局在见义勇为经费中支付。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各项费用,由公安机关监督加害人或者责任人及时支付。见义勇为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有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面通知社会保险机构或者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先行支付有关费用;见义勇为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又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公安局在见义勇为经费中先行支付有关费用。先行支付的单位享有对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追偿权。  

3.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其工资、奖金、各类福利待遇一律不变;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由市公安局在见义勇为经费中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4.有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在医疗期满后构成伤残的,经当事人申请,其伤残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受伤人员的规定办理:  

(1)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见义勇为伤残的,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2)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见义勇为伤残的,由人力社保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在医疗期满后构成伤残的,其伤残待遇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由当事人向其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办理,市公安局应为其出具见义勇为依据。

5.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办理。未能评定为烈士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因公牺牲、因工死亡的规定办理:
  (1)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是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为因公牺牲,按照国家有关因公牺牲的规定办理并享受相关待遇;
  (2)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是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认定为因工死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并享受相关待遇。

未能评定为烈士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无工作单位的,其抚恤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关于因公牺牲的规定办理,由其遗属向其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抚恤,市公安局等应为其出具见义勇为牺牲有关依据。 

6.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除法定抚恤外,按照以下规定对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被评定为烈士的,按30万元标准发放;
  (2)未能评定为烈士的,按20万元标准发放。牺牲人员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其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牺牲人员是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由市公安局在见义勇为经费中发放;牺牲人员无工作单位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

7.公安机关应组织对见义勇为人员或其遗属进行慰问和必要的补助,慰问金和补助金标准在2000元至20000元之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8.本实施办法所列的奖金、慰问金、补助金和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等的发放对象:

(1)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奖品、慰问金、补助金等发放给本人;                         

(2)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相关奖金、奖品、慰问金、补助金和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等的发放对象,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发放给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近亲属。

9.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其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工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10.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工作单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规定,由市残联帮助推荐就业;见义勇为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由市民政局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由市政府落实保障 。

11.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对其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父母、配偶或者子女,可择一由市人力社保局提供就业援助,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优先安排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证照、按规定减免有关税费等优待。

12.对获得二等功及以上荣誉的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和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人员的子女,由市教育局按照规定在中考中给予照顾,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给予减免学杂费等就学资助。  

13.获得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医疗待遇。

14.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见义勇为致使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者遭受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报复伤亡的,经金华市公安机关认定,参照本规定中见义勇为人员的待遇予以抚恤。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5.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同住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符合廉租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享有一次优先承租廉租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待遇。 

五、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推诿、拒绝或拖延救治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的; 

2.对有关人员未予保密或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确认、保障、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工作中,推诿、拖延造成恶劣影响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 

六、附则 

1.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原义政办发〔2013〕139号《义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本实施办法由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征集部门: 义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5-09 截止日期: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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