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陆生野生动物 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部门:

中心编制形成了《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24年116日前将意见书面盖章反馈至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电子版通过浙政钉同步反馈,逾期视作无意见。

联系人:程晓云, 电话:13857046321(676321)

附件:《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遂昌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

202415

 

 

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和大花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对我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和禁猎工具、方法等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本县的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全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一)浙江九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遂昌国家森林公园

二、禁猎期

本县自然保护地范围外区域,每年4月1日至8月31为禁猎期。

三、禁猎物种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设笼诱捕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五、其他禁止行为

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它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繁衍生息的活动。

六、其他情况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法定特殊情况,确需捕捉、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七、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内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食用、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有效期

本通告有效期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举报电话:110

 

 

                     遂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求《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陆生野生动物 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采纳情况

征集部门:遂昌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4-01-05 截止日期: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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