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嘉兴市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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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1-05 信息来源: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提高决策透明度,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现将《嘉兴市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42月3

通讯地址:嘉兴市花园路616号6号楼4楼

邮编:314050

电话0573-83600089

附件:《嘉兴市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5   


附件:                     

 

嘉兴市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迁人合法权益,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居住品质,满足居民对安置房源多元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嘉兴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嘉政发〔2022〕16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22〕28号)、《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嘉政发〔2023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嘉兴市本级范围内实施的征迁项目,适用本办法。

二、相关定义

(一)房票

1.房票是被征迁房屋补偿及奖励货币总额的结算凭证。

2.房票以合法有效的被征迁房屋产权证数量为单位发放。

3.房票实行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迁人)。

(二)可购房源

可购房源是用房票可以购买的嘉兴市本级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凭房票结算且已取得预(销)售许可但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即一手商品房)。

被征迁人持房票购买可购房源的,被征迁人可同时享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三、房票使用

(一)房票发放

征迁项目正式生效后,房票发放单位应在被征迁房屋完成产权注销之日起3日内向被征迁人出具房票。

(二)房票使用

1.房票票面金额可直接抵扣相应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兑付房票的,房票发放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结清相应款项予以兑付。

2.被征迁房屋为共有产权的,购房合同应由被征迁房屋的全体产权人共同签订。

3.房票结算资金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各区应完善业务操作规则,规范房票出具、变更、结算业务。建立房票信息管理系统,房票办理业务数据应当对接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与房屋交易数据互通共享。

(三)房票有效期限

房票有效期为24个月,被征迁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购房;在房票有效期内未购房的,不得在房票有效期内兑换货币。

(四)期满处置

1.被征迁人未使用房票购房的,可在房票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兑换货币。

2.被征迁人使用房票购房,但使用票面金额未达85%的,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额,在房票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兑换货币;被征迁人使用房票购房且使用票面金额达85%(含)以上的,剩余未使用票面金额可直接申请兑换货币。

房票发放单位应在收到被征迁人兑换货币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兑付

四、其他事项

(一)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迁人合谋套现房票,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被征迁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如有遗失,被征迁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财产损失等后果的,相关责任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三)被征迁人不非法套现房票。伪造、变造、骗取房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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