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现将《开化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月29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化县司法局(凤凰南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628办公室),联系人:余雪富,联系电话0570-6510721,电子邮箱7654595@qq.com。 开化县司法局 2023年12月28日 开化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 总 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实现共同富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XXX〔2023〕XXX号)、《开化县深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 》(XXX〔2023〕XXX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开化县深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 》(XXX〔2023〕XXX号)确定的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环节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用地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根据《开化县深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 》(XXX〔2023〕XXX号)明确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原则上以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为主。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正以及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的原则,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四)(调节金) 本实施细则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二、调节金征收 (五)(征收主体) 调节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具体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 (六)(缴纳主体) 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调节金。 (七)(征收比列) 调节金征收按照土地征收转用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大体平衡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原则,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区位条件、农村人均建设用地等因素,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即按成交总价款一定比例征收调节金(注:采用简易征收办法需由县人民政府报省级财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位于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商业类用地按成交总价款的15%比例征收调节金,工业类用地按7.5%缴纳;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位于乡镇集镇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商业类用地按成交总价款的10%比例征收调节金,工业类用地按5%缴纳;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位于除中心城区、建制镇和集镇建设规划以外范围的,商业类用地按成交总价款的5%比例征收调节金,工业类用地按2.5%缴纳。 (八)(再转让收入) 以出售、交换、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出售方式再转让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2.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并存在差价补偿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 其中,以除土地或房产以外的实物等非货币形式补偿差价的,其评估价值为相应差价补偿款。 3.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以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4.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以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 5.对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 三、调节金缴库 (九)(征缴规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入市总成交价全额上缴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在合同约定调节金缴款期限内,书面通知县财政局进行调节金收缴及余额拨付。 县财政局在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下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入市收入进行专项核算,并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知,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节金划转和余额拨付。 (十)(调节金缴纳) 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协议及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从成交总价、保证金中扣除调节金后,再将余额拨付。 (十一)(预算科目) 调节金全额上缴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调节金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071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 (十二)(不动产登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方按合同支付价款及税费、调节金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调节金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必备要件。 (十三)(收回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缴交、退还调节金的,应当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调节金退库) 已上缴的调节金,因多缴、误缴、政策性等原因需要办理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使用管理 (十五)(调节金使用) 调节金扣除法定提留后,全额分成给乡镇,根据乡镇财政体制国地土地出让金结算办法统一结算,乡镇(办事处)财政统筹安排使用。调节金使用重点向农业农村农民倾斜,主要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开发、壮大村集体经济发展等支出。 (十六)(支付方式) 调节金涉及资金支付的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十七)(监督管理) 县级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纪检和属地乡镇等部门应当切实加强调节金征收监督管理,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调节金征收管理、监督工作。 (十八)(逾期管理) 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对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督促其补缴,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调节金的1‰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滞纳金随同调节金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十九)(违规处理)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3.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4.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 5.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十)(违规处理)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附 则 (二十一)(文件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执行期限) 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限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关于《开化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壮大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真正发挥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效益和意义,实现共同富裕。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开化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本实施细则主要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XXX〔2023〕XXX号)《开化县深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 》(XXX〔2023〕XXX号)文件的要求。 三、起草过程 2023年6月初,根据相关要求经局内部科室讨论起草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6月21日,根据县政府统一安排,由财政局牵头组织各乡镇和行政村召开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讨论会,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6月28日,县政府组织县财政、资规、农业农村、司法、审计等相关部门召开了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讨论会;8月1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交县财政局班子会议讨论。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六个部分,分别为总则、调节金征收、调节金缴库、使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一)提出了调节金征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用地范围和调节金定义 本细则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二)明确了调节金征收流程 明确了调节金的征收主体、缴纳主体、征收比例、成交总价款和再转让收入。一是明确了调节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管理,由县资规局负责征收。二是明确了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三是明确了征收比例,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区位条件、农村人均建设用地等因素,采用简易征收办法,按成交总价款一定比例征收。四是明确了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以租赁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入市收入。五是明确了以出售、交换、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收入。 (三)规定了调节金缴库事项 一是明确县资规局、县财政局在征缴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所有程序规范到位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节金划转,并将余额拨付到村集体。二是明确调节金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必备要件。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缴交、退还调节金的,应当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是已上缴的调节金,因多缴、误缴、政策性等原因需要办理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制定了调节金的使用管理 规定了调节金县财政与乡镇(办事处)财政实行五五分成。县级收入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使用,乡镇(办事处)收入纳入县对乡镇财政体制结算收入范围,统一结算。由乡镇(办事处)财政统筹安排使用。调节金使用重点向农业农村农民倾斜,主要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开发、壮大村集体经济发展等支出。 (五)明确了调节金的监督管理 县级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属地乡镇等部门应当切实加强调节金征收监督管理,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调节金征收管理、监督工作。 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对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督促其补缴,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调节金的1‰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滞纳金随同调节金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六)明确了实施细则解释和执行期限 明确了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限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