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旧城区改建西门路二区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遂昌县人民政府已组织对《遂昌县旧城区改建西门路区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31227日起至2024126日止,共30天。 

二、征求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1.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由本人将书面意见送交至遂昌县旧城区改建西门路区块项目征迁指挥部3楼综合组(遂昌县妙高街道南门路81号原遂昌农商银行)或遂昌县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遂昌县妙高街道南街101号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楼),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2.除被征收人以外的公众,如对《方案》有意见或者建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映,单位反映情况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请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送交书面意见和信函邮寄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南街101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楼遂昌县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遂昌县旧城区改建西门路区块项目征迁指挥部3楼综合组(遂昌县妙高街道南门路81号原遂昌农商银行)

联系人 1 陈关鸿

电话:0578-8526266

邮箱:sczszdzxfan@163.com

联系人 2 :翁丽超

电话:15268750055(671055)


遂昌县旧城区改建西门路二区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遂昌县旧城区改建西门路二区块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县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实施旧城区改建西门路二区块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通过实施该项目,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提升城市能级

二、征收范围

遂昌县旧城区改建西门路二区块项目涉及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总建筑面积0.51万平方。详见遂昌县旧城区改建西门路二区块拟征收房屋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遂昌县旧城区改建西门路一二区块项目征迁指挥部负责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

遂昌县昌启城开建设有限公司为遂昌县旧城区改建西门路二区块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征收人是指征收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四、评估阶段和签约奖励期限

2024226-2024年325   评估阶段

2024年326-2024年4 9   签约奖励期限

五、补偿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人应提供户籍、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有效合法证件。征收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为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为准;权证不全或无证,但其权源合法、产权明晰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作为本次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

六、房屋评估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土地使用权证上标明的用途为准。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本次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七、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国有出让土地上住宅房屋按被征收国有出让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按被征收国有出让土地上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90%给予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价值按本次房屋的评估价值标准计算,以房票形式购买产权调换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不少于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给被征收人购买。房票额度内按同一征收时点的市场评估价结算,超过房票额度外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选房时点的市场评估价购买。

住宅产权调换房房源。国企现有房源遂昌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兴安华庭一期(古院原新庵村南侧地块)、桐悦里(龙谷路三期地块)、君和府(原进修学校地块);遂昌县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飞鹤家园(原林业局地块)。期房:高层,位置为西街妙高山隧道西侧地块(区块具体位置在本方案公布时明确)。

八、征收商业用房的补偿安置。对被征收人持有商业用房所有权证的合法有效商业用房,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安置。

(一)选择货币补偿:国有出让土地上商业用房按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国有划拨土地上商业用房按国有出让土地上商业用房评估价值的90%给予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商业用房的补偿按本次商业用房的货币补偿标准执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先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结算,再签订优先购买补充协议。在征迁区块内符合规划且建有商业用房时被征收人可根据补充协议进行优先购买。被征收人底层商业用房面积内按同一征收时点市场评估价结算超过被征收底层商业用房面积的部分(以一自然间为单位),按购(选)时点的市场评估价购买。

九、征收用途改变为商业营业用房的房屋补偿安置,以经认定的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为准。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之前,被征收人将临街底层或里弄底层用途改变为商业营业用房并连续使用至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等有效凭证,按商业用房补偿安置。补偿安置方式参照本方案第八条规定执行。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后,被征收人将临街底层或里弄底层房屋改为商业营业用房并连续使用至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等有效凭证,按被征收房屋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后,再按商业用房性质与原房屋性质的差价予以补偿;其补偿单价计算公式:[(商业用房评估价-住宅用房评估价)×(从合法经营起到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止的年限÷1990年4月1日到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年限时间)]。

十、征收工业企业(仓储、办公)用房,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用途为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全的或无证的房屋用途的认定,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按房地分离的原则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征收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给予补偿,并给予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建筑占地评估价之和50%的奖励。确需重建的,按新建项目报批程序,经批准后重建,原则上规模不变。

十一、商业、物流等不同土地性质的仓储用房分别按原土地性质仓储用房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十二、征收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公益事业用房,按房地分离的原则评估确定,地上房屋按照房屋征收重置价给予补偿,对其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占地面积按不同土地性质评估价值予以补偿,未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土地面积按每平方米157.5补偿。确需重建的,经批准可以在相应的规划功能区内新建。新安排建房用地面积与被征收房屋用地面积相等部分的土地取得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超过被征收房屋用地面积部分的土地取得费用,由被征收人支付。

十三、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按不同土地性质房屋的评估价值予以货币补偿。确需重建的,按有关项目报批手续予以异地重建,原则上规模不变。

十四、征收附属用房按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十五、被征收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庭院用地(空地),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国有划拨土地:按每平方米157.5元补偿。

国有出让土地: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实际评估补偿。

十六、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与被征收房屋互不结算差价。

十七、对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建筑物,补偿标准由县政府授权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十八、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补偿费用标准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征收工业用房(仓储用房)等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机器设备的搬迁和安装调试费等按《关于公布2023年度遂昌县房屋征收重置价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建设〔202349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计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自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并使用货币安置房票的,按房票使用金额折合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另行支付其18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房屋征收部门从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止按其产权调换房票折合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申请使用货币安置房票的,按房票使用金额折合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其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征收部门自被征收人房屋腾空之月起36个月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布的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支付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助费,每次每平方米15元,每户每次不足1500元的补足1500元。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的两次搬迁补助费一次性付清。

(三)征收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

1.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支付。

2.征收1990年4月1日以后将临街底层或里弄底层房屋改作商业营业用房造成停业的,按每间店面2个从业人员给予经济补助,补助期限为6个月,人均月补助标准为1840元。

3.搬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支付。

4.临时安置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补助,补助期限为6个月。临街底层或里弄底层房屋改作商业营业用房的按征收住宅房屋支付临时安置费后不再另行补助。

(四)征收工业用房(仓储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

1.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支付。

2.搬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支付。

3.机器设备的搬迁,安装调试补助费由评估公司确定。

4.临时安置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支付,补助期限为6个月。

(五)征收商业、物流等不同用途的仓储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按工业用房标准:

1.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支付。

2.搬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支付。

3.临时安置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支付,补助期限为6个月。

十九、被征收人为残疾对象的,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规定标准提高30%支付。

二十、奖励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按不同土地性质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它款项)的10%奖励;被征收商业用房按不同土地性质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它款项)的8%奖励。

(二)住宅房屋建筑层数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总层数为一层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房屋评估价值的80%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总层数为二层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房屋评估价值的25%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房屋评估价值的5%奖励。如住宅楼层不完整的,以纵向切割法计算不同建筑层数的奖励。

(三)提前签约奖励:2024326日至2024330日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户每户5000元奖励;对2024331日至202442日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户每户3000元奖励。

(四)签约与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300元奖励;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奖励,超过期限每推迟一天每平方米减5元,减完为止。

二十、房票

对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遂昌县县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或指定的产权调换房屋的给予奖励。

(一)房票适用对象和条件

房票是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购买遂昌县县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或指定的产权调换房屋结算的特定票据,适用对象为本次项目所涉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以及符合条件购买被征收人房票的房票持有人(以下简称“房票持有人”)

房票按安置方式、使用范围、奖励标准不同分两种。一种是货币安置房票,即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产权调换非全额转为房票的被征收人购买遂昌县县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的房票;第二种是产权调换房票,即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购买指定的产权调换房屋的房票。

(二)房票购房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使用货币安置房票购买遂昌县县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的,在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装修、住宅房屋建筑层数奖励、货币补偿奖励之和额度内,给予申请购房资金的30%奖励。奖励资金计入货币安置房票总额。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使用产权调换房票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在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装修、住宅房屋建筑层数奖励之和全额或100万元及以上转为房票的,给予房票额度内购房资金的20%奖励。奖励资金均计入产权调换房票总额。选择产权调换房票后,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仍有剩余的,被征收人可申请购买遂昌县县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并给予申请购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43%的奖励,以货币安置房票方式申请;不申请购买的,给予剩余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部分10%奖励。

(三)房票购房的流程和结算

1.被征收人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遂昌县县域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宅的,由被征收人房票持有人与商品住宅开发企业自行商定房价,凭房票与商品住宅开发企业进行结算。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凭与被征收人房票持有人签订的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房票等相关资料到房屋征收补偿单位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房屋征收部门指定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按同一征收时点的市场评估价确定,超过房票额度外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选房时点的市场评估价购买。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房票等相关资料到房屋征收补偿单位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3.被征收人房票持有人房票的价值低于所购商品住宅或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款,由其自行补差,补差部分不再享受房票奖励。购买房产后,多余的或逾期的房票,被征收人凭不动产权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等到房屋征收补偿单位申请,扣除房票奖励,不计利息兑现。 

(四)房票的期限

货币安置房票使用期限为两年,被征收人或房票持有人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两年内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产权调换房票使用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选房之日后2个月止。

(五)货币安置房票的转让

被征收人持有货币安置房票的,允许实名对房票进行转让,具体转让办法按照遂昌县货币安置房票转让相关细则规定执行。

(六)其他

1.房票应当妥善保管,发生遗失的,应当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办理挂失手续,房票拥有人已亡故的,合法继承人凭相关法律文书,可以向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使用期限不变。

2.产权调换房票在房票总额内,可以购买一套或者多套商品住宅及其附属用房,并逐套抵扣;购买多套的,其后一套购房款在前一套购房后的房票余额中支付;在确保一套产权调换房屋的前提下,剩余的产权调换房票金额低于后一套购买产权调换房屋总价款20%的,不得购买后一套产权调换房屋。

二十、征收补偿款结算办法

(一)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在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后,从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的3个月内,与被征收人办理补偿款结算手续,支付房票额度以外的补偿款。房票额度内的资金按本方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结算。

(二)征收企业等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从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与被征收人办理补偿款的结算手续并支付补偿款。

二十产权调换选房时间及顺序

选房顺序:在规定的奖励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验收合格的,按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未按规定的奖励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验收合格的,按腾空时间先后确定选房顺序,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制定。期房产权调换房屋达到预售条件后即可进行选房

二十四、本项目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合同中附区块生效比例条件。区块户数签约达不到比例的,补偿安置协议不生效。

二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二十、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遂昌县旧城区改建西门路二区块拟征收房屋范围红线图

遂昌县旧城区改建西门路二区块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月26日,遂昌县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民意征集”栏目就遂昌县旧城区改建西门路二区块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截至公示结束,收到公众意见0条。

征集部门:遂昌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3-12-27 截止日期: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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