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时间:2023-12-22 结束时间:2024-01-24
《温州市永嘉昆曲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温州市永嘉昆曲保护条例(草案)》已经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现将法规草案予以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和新闻单位予以重视和关心。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1月22日前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反馈给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通信地址:温州市行政中心2号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325009;传真:88961070;邮箱:wzdflf@163.com;也可以通过浙政钉或者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提交)。

征求意见二维码.jpg

附件:1.温州市永嘉昆曲保护条例(草案)

2.关于《温州市永嘉昆曲保护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1

温州市永嘉昆曲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永嘉昆曲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永嘉昆曲的资源保护、展示传播和传承发展,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下列具有历史、文学、美学、艺术价值的永嘉昆曲相关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永嘉昆曲传统表演艺术;

(二)永嘉昆曲代表性剧目、剧本和声腔、音乐及其曲谱;

(三)永嘉昆曲脸谱、盔头、服饰、化妆、布景、道具等艺术样式;

(四)永嘉昆曲相关历史档案、文献资料、音像资料、器具实物以及文化空间;

(五)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保护的永嘉昆曲相关资源。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对永嘉昆曲保护工作的领导,促进永嘉昆曲系统性保护、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永嘉昆曲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嘉昆曲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永嘉昆曲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永嘉昆曲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永嘉昆曲保护相关规划,统筹协调永嘉昆曲保护工作重要事项。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由市文化主管部门承担。

永嘉昆曲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和重要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召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永嘉昆曲保护专项资金,可以用于:

(一)永嘉昆曲相关资源调查、发掘、整理和研究;

(二)永嘉昆曲相关珍贵资料、实物的收集、保存和修复;

(三)对永嘉昆曲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的资助或者补助;

(四)永嘉昆曲编剧、导演、表演、音乐、舞台美术等专业人才培养和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

(五)永嘉昆曲剧本创作和剧目复排、展演;

(六)永嘉昆曲展示宣传、跨市域和国际交流等普及传播活动;

(七)永嘉昆曲展示展演场所的建设、维护和修缮;

(八)对永嘉昆曲保护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褒扬激励;

(九)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永嘉昆曲保护事项。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本级永嘉昆曲保护专项资金以及其他用于永嘉昆曲保护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八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永嘉昆曲相关资源调查,对新发现的资源依法开展保护,并评估既有资源保护状况。

其他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可能属于永嘉昆曲相关资源的,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地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

市文化主管部门建立永嘉昆曲相关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并按照规定向各级部门、社会公众开放共享。

第九条  对濒临消失的永嘉昆曲相关资源,所在地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实物收集、文字记录、录音录像等方式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抢救性保护,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协调。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指导永嘉昆曲演出团体复排、创作并演出永嘉昆曲传统剧目、新编剧目。

鼓励和支持永嘉昆曲代表性传承人、演职人员通过从艺生涯(工作)自传撰写、口述历史记录等方式,为永嘉昆曲保护提供研究素材。

第十一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等部门应当对永嘉昆曲演出团体加强规范引导,推动落实排练演出场所,采取项目补助、定向资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拓宽经费投入渠道。

对获得国家、省艺术基金资助的永嘉昆曲项目和获得国家级奖项、国际性奖项的永嘉昆曲剧目,市、有关县(市、区)财政资金可以给予补助、奖励等配套支持。同一剧目获得多项奖项的,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上述奖励经费可以明确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剧目创作、演职人员。具体规定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对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永嘉昆曲演出团体,应当遵循多劳多得、总量保障原则,充分考虑其演出的数量、质量和收益等情况,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并支持探索绩效工资增量、市场收益奖励机制改革,激发传承活力、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

支持永嘉昆曲演出团体健全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对高层次人才、关键岗位人员、业务骨干以及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

鼓励永嘉昆曲演出团体探索实行剧目股份制、项目制等方式,推动永嘉昆曲优秀剧目创作、复排和演出。

第十三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培养周期、人才结构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永嘉昆曲传习班次的时间、规模,促进永嘉昆曲后备人才培养和代际传承。传习班次举办间隔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永嘉昆曲演出团体应当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优先招录符合永嘉昆曲传承发展需要的专业人员,引进优秀演职人员。支持永嘉昆曲演出团体与艺术院校等加强合作,通过委托培养、选送进修、联合办班等方式培养永嘉昆曲专业人才。鼓励永嘉昆曲演出团体与市外昆曲演出团体开展业务交流,并设立教学实践基地吸引艺术院校师生共同推动永嘉昆曲传承发展。

支持利用传统戏剧展演赛事、长三角戏曲产教联盟、跨区域联动集训等平台和机制,为永嘉昆曲青年演职人员和创作、研究人才提供良好的学习交流条件。

建立永嘉昆曲演职人员转岗培训制度,提高转岗就业能力,引导和支持退出工作岗位的演职人员从事创作编导、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艺术教学培训等活动。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永嘉昆曲艺术创作,通过开展原创征集、扶持整理改编等方式提升全社会的永嘉昆曲剧本、剧目创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现实题材、群众喜闻乐见内容融入剧本、剧目创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瓯越文化。

鼓励和支持在保护传统特色特点的基础上,探索将现代舞台科技融入永嘉昆曲表演,通过开放空间实景演出、环境式戏剧驻演、现代信息技术运用等沉浸式体验互动,更好满足多元化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五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永嘉昆曲保护数字化建设,利用数字多媒体、大数据、扩展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档案资源数字化、综合分析运用、在线展示展演、线上交互体验、网络征集反馈等数字化场景应用。

推动永嘉昆曲艺术表演、宣传普及与影视动漫创作、新媒体传播衔接融合。支持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创作、传播适宜线上观演的永嘉昆曲剧目及其影视动漫作品。鼓励通过微电影、短视频和网络直播等方式普及推广永嘉昆曲。

第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资捐赠、项目投资、资源共享等方式,参与永嘉昆曲相关资源收集、创作演出、传播交流等保护活动。倡导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永嘉昆曲保护公益活动利用自有场地场所、设施设备以及媒介资源等提供便利。

根据不同受众群体的特点和需求,采取针对性宣传普及、差异化剧目演出、体验式互动交流等方式,吸引不同城乡地域、年龄层次、文化背景和水平的公众共同关注、参与永嘉昆曲保护,培育永嘉昆曲传承发展的群众基础。

培育发展相关群众文艺团体以及传统戏剧爱好者,适时组织群众性展演交流活动,推动永嘉昆曲普及、传承。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永嘉昆曲普及工作,依托专业演出团体、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和社会力量,利用文化驿站、文化礼堂、小剧场、城市书房等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开展小场景演出和展示宣传,并面向社区群众举办永嘉昆曲公益讲座、培训。

第十八条  支持将永嘉昆曲纳入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艺术素质测评课程内容,倡导高等院校等其他学校开设永嘉昆曲选修课程。

引导学校和学生成立永嘉昆曲兴趣小组、学生社团。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将永嘉昆曲普及纳入课后托管拓展服务。支持将永嘉昆曲纳入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类全市性竞赛项目范围。

支持永嘉昆曲演出团体等建立永嘉昆曲研学实践教育基地。

鼓励永嘉昆曲代表性传承人、优秀演职人员到学校兼职任教、开展辅导培训。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推动永嘉昆曲文化培育开发,促进永嘉昆曲与休闲旅游、文化创意等领域、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依托代表性剧目、经典故事、名人形象以及文化空间等,开发永嘉昆曲文化主题旅游线路、景区景点以及餐饮、住宿等场所。支持将永嘉昆曲融入旅游演艺项目、休闲体验,在旅游景区景点、特色街区、文化场馆以及利用民俗活动展示、传播永嘉昆曲。

推动永嘉昆曲文化衍生产品和周边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并鼓励将永嘉昆曲元素融入本市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永嘉昆曲演出团体、代表性传承人以及优秀创作、演职人员等依法参与国内外永嘉昆曲展演赛事、艺术研讨等文化交流活动。

鼓励组织国内外人员实地采风、文化联谊以及国内外展演巡演,推动永嘉昆曲文化对外传播。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艺术和社会科学类研究机构、高等院校、永嘉昆曲演出团体等开展永嘉昆曲文学艺术、表演艺术、剧种历史、发展创新等领域理论研究以及艺术评论,并推动学术理论成果等与保护实践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建立永嘉昆曲保护评估机制,对永嘉昆曲相关资源保护、剧本剧目创作、演出数量与效益、人才培养、创新融合以及数字化赋能等组织开展信息采集和研判评估。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实施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永嘉昆曲保护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市其他列入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地方传统戏剧保护,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温州市永嘉昆曲保护条例(草案)》的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温州是南戏发源地。永嘉昆曲是南戏嬗变、衍化的产物,是温州现存最为古老的地方传统戏剧种类,也是昆曲中独具艺术风格的重要支脉,具有厚重历史底蕴,是研究南戏的活化石。2001年,永嘉昆曲作为昆曲子项目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批列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2006年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5年,习近平同志专门就做好永嘉昆曲保护作出重要批示。当前,尽管永嘉昆曲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管理体制、保护措施、人才培养以及演出团队发展等方面仍然面临不少难题,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上位法系综合性立法,亟待通过地方立法加强细化专门保护。因此,有必要制定《温州市永嘉昆曲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二、起草过程

《条例》是今年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起草,市司法局组织开展立法审查。就《条例(草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向县(市、区)、市级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组织赴有关县(市、区)以及外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市级部门和其他戏剧院团立法座谈会。组织多轮集中改稿并邀请永嘉县相关单位、南戏研究专家学者等参与,经修改后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11月8日,市政府林丹艳副秘书长召集市、永嘉县有关单位开展《条例(草案)》(送审稿)座谈,并进一步修改完善。11月22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25条,不分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永嘉昆曲保护管理体制。市县两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对永嘉昆曲保护工作的领导,促进永嘉昆曲系统性保护、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镇街和其他有关单位做好协助。(第4、5条)市政府建立永嘉昆曲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保护工作重要事项。(第6条)市县两级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永嘉昆曲保护专项资金,明确专项资金用途,并规定永嘉昆曲保护相关资金收支公开制度。(第7条)

(二)关于永嘉昆曲记忆性保护。细化明确五类应当依法保护的永嘉昆曲相关资源。(第3条)定期进行永嘉昆曲相关资源调查,依法保护新发现资源并评估既有资源保护状况。明确永嘉昆曲相关资源发现和保护的部门协同机制。建立永嘉昆曲相关资源档案数据库并按照规定开放共享。(第8条)对濒临消失的永嘉昆曲相关资源进行抢救性保护。(第9条)

(三)关于永嘉昆曲保护活态传承。支持和指导复排、创作并演出永嘉昆曲传统及新编剧目。鼓励、支持永嘉昆曲代表性传承人等通过从艺生涯(工作)自传撰写、口述历史记录等方式,为永嘉昆曲保护提供研究素材。(第10条)鼓励和支持永嘉昆曲艺术创作,推动现实题材、群众喜闻乐见内容融入剧本剧目创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瓯越文化。探索将现代舞台科技融入永嘉昆曲表演和沉浸式体验互动,更好满足多元化精神文化需求。(第14条)推动永嘉昆曲保护数字化建设,开发相关场景应用。推动永嘉昆曲艺术表演、宣传普及与影视动漫创作、新媒体传播衔接融合。(第15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永嘉昆曲保护,采取针对性宣传普及、差异化剧目演出、体验式互动交流等方式培育永嘉昆曲传承发展的群众基础。(第16条)依托多方力量,利用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培育发展群众文艺团体、传统戏剧爱好者,组织群众性展演交流活动,在社区宣传普及永嘉昆曲。(第17条)综合运用素质测评、课程选修、兴趣培养、文艺竞赛、研学实践以及代表性传承人、优秀演职人员授课辅导等方式,推动永嘉昆曲在校园传播普及。(第18条)推动永嘉昆曲文化培育开发,促进与休闲旅游、文化创意等领域、产业融合发展。(第19条)鼓励、支持参与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推动永嘉昆曲文化传播。(第20条)

(四)关于永嘉昆曲演出团体发展。加强对永嘉昆曲演出团体规范引导,推动落实排练演出场所,拓宽经费投入渠道。对获得国家、省艺术基金资助的永嘉昆曲项目和获得国家级奖项、国际性奖项的永嘉昆曲剧目,财政资金可予配套支持。(第11条)激发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永嘉昆曲演出团体传承活力、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并支持探索绩效工资增量、市场收益奖励机制改革。支持永嘉昆曲演出团体健全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对高层次人才、关键岗位人员、业务骨干以及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实行市场化薪酬制度。鼓励永嘉昆曲演出团体探索实行剧目股份制、项目制等。(第12条)合理安排永嘉昆曲传习班次,促进永嘉昆曲后备人才培养和代际传承。加强永嘉昆曲演出团体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与艺术院校等合作培养永嘉昆曲专业人才,鼓励与市外昆曲演出团体开展业务交流。支持利用传统戏剧展演赛事等平台和机制,为永嘉昆曲青年演职人员和创作、研究人才提供良好学习交流条件。建立永嘉昆曲演职人员转岗培训制度。(第13条)

(五)关于永嘉昆曲保护评估监督机制。鼓励、支持开展永嘉昆曲理论研究以及艺术评论,推动学术理论成果等与保护实践相结合。(第21条)建立永嘉昆曲保护评估机制。(第22条)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实施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永嘉昆曲保护工作监督。(第23条)

此外,还规定本市其他列入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地方传统戏剧保护,可以参照《条例》执行。(第24条)




征集部门:温州市人大 发布日期:2023-12-22 截止日期:2024-01-24
*为必填项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