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野生动物管理的意见》(代拟稿)意见

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省人大《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精神,我局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野生动物管理的意见,现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请于7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林业局野生动植物和湿地管理处

联系人:朱琼琼,电话:0571-87399201,邮箱:1109373180@qq.com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

野生动物管理的意见

(代拟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统称《决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精神,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野生动物管理重要批示和全国人大、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切实扛起建设“重要窗口”的使命担当,以“三个地”的政治高度,坚决取缔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坚持依法有序、分类指导、合理补偿、科学严谨原则,强化组织保障、政策保障和技术保障,妥善处置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积极引导野生动物养殖业转型转产,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各地要结合省人大开展的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两法两条例两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要求,进一步规范非食用性陆生野生动物繁育及利用管理、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进一步加大公众科普宣传教育力度。通过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改变传统的野生动物利用方式和管理模式,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思想认识,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同关爱野生动物的新风尚、新局面。

二、分类精准施策,妥善处置人工繁育场

各地要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渔业法》和全国人大省人大两《决定》的规定,准确把握禁食野生动物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实事求是、应退尽退的原则,做好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的分类处置工作。

(一)对从业机构人工繁育种类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及已经明确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的物种 ,林业部门依法撤回和注销已核发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管理。林业、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做好信息分享、资料交接等工作,尽量减少因部门管理移交对养殖户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主要涉及物种:

梅花鹿、马鹿、野猪、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等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物种;黄缘闭壳龟、黄喉拟水龟、暹罗鳄、尼罗鳄、湾鳄等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物种。黑斑蛙、棘胸蛙按照《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管理。

(二)对兼有科研、药用、展示等用途的陆生野生动物,尊重人工繁育场经营主体的意愿,经林业部门同意,允许转为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生产经营方向继续养殖。如个别药用价值高、养殖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的蛇类。林业部门做好许可证件或文书的变更、换发,并加强人工繁育场转型后的监管,严禁将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野生动物用于食用。

(三)对部分物种属禁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场,停止禁食野生动物的养殖,林业部门做好行政许可变更工作;所养殖的物种均属禁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场,予以关停。各地要在准确掌握本区域在养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的基础上,按照《浙江省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见附件)的要求,分类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尽可能实施科学放归自然,处置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

三、严格依法依规,落实人工繁育场合理补偿

针对分类处置野生动物给部分养殖户造成损失或影响的情况,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合理补偿的原则,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一)依法补偿对象。补偿的对象为养殖禁食野生动物的合法人工繁育场。原则上对继续养殖的野生动物和按照水生动物、畜禽的不予补偿。对因《决定》影响造成其他损失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二)补偿金额测算。因各地物价水平、成本投入等差异,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养殖成本和动物价值自行制定,补偿金额重点考虑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兼顾基础设施等因素。

(三)补偿审定程序。由人工繁育场经营主体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财政、乡镇(街道)对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核查、登记造册,制定补偿清单。补偿清单经公示后,县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四)补偿资金来源。补偿资金和在养野生动物处置费用以县承担为主(市、区)在补偿和处置时,在完成当年林业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在现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统筹使用省级林业专项资金。对26个加快发展县和处置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区),省财政在安排下一年度省级林业专项资金时予以适当补助。宁波市参照执行

四、引导转型转产,切实做好“托底帮扶”工作

各地要根据政府主导、分类引导、能转尽转的原则,通过制定“一企一策”帮扶方案等,尽量发挥人工繁育场原有场地设施、技术设备和人员等作用,妥善做好人工繁育场的转型转产和帮扶工作。

(一)对场地设施适用于家畜家禽和水产养殖的,可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结构,并由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技术帮扶和政策支持。对转为药用野生动物养殖的,可鼓励以组建合作社的形式,建立野生动物药用原料基地,卫生健康和林业部门做好指导服务。

(二)整合现有支农惠农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相关政策、项目、资金等渠道予以支持。转产从事名特优干鲜果、木本粮油茶产业、花卉苗木等传统优势产业和林下经济产业的,同等情况下优先享受省级林业专项资金;对转产从事家畜家禽养殖、大棚蔬菜种植等的享受农口系统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根据《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大人工繁育企业信贷纾困力度落实减免企业贷款利息、降本减负、延长还贷期等措施。

五、强化部门责任,切实加强野生动物管理

林业部门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出售、购买、进口野生动物等活动的行政许可申请,对已核发的以食用为目的的经营利用、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须撤回并注销,加强非食用性猎捕、繁育、利用的审批、监督和管理,防范禁食野生动物处置过程中的随意放生和流入市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移交的水生动物和畜禽的接收管理工作,强化监管,全面做好畜禽、野生动物的检疫工作,牵头做好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子商务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贸(集贸)市场等市场内野生动物交易行为以及为交易野生动物提供服务的交易场所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市场内违法交易野生动物和违法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和林业部门共同做好餐饮经营场所的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的执法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确保补偿、处置工作顺利推进宣传、网信等部门做好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一)加强责任落实。级人民政府为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责任主体,市级人民政府承担人工繁育场补偿、转型和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责任。各地要建立由政府牵头,宣传、网信、林业、农业农村、财政、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和处置工作专班,及时制定任务书路线图,排时间表,按时间节点,合理有序推进处置工作。人工繁育场登记造册于2020年**日前完成,补偿清单于2020年* *日前公示,补偿资金应于2020年**日前拨付,禁食野生动物处置应于2020年**日前完成,人工繁育场转型转产工作应于2020年**日前完成。

(二)强化督查指导。各地工作专班要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好养殖户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各县(市、区)的指导、协调和督查,避免补偿、处置政策差距过大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省里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重点对工作进展迟缓、措施不力的地区开展工作督查。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重大意义,提高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倡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滥食野生动物,树立健康文明生活理念。要做好补偿、转型政策的解释说明,引导广大养殖户认清形势,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密切关注困难和诉求,及时化解矛盾。要及时掌握舆情动态,积极回应媒体和公众关切,加强敏感信息管控。要及时总结提炼在处置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在全省推广应用,努力推进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实现平稳过渡

附:浙江省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

浙江省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

 

  根据《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保护优先,严防危害自然生态。充分发挥在养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在科学评估基础上,优先用于补充野外种群、完善食物链结构、维护生态平衡,切实防止随意放生、过量放生等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破坏或危害。

  二是坚持科学指导,分类确定处置方式。根据在养野生动物的不同情况,科学研究明确处置方向,通过放归自然、转变用途、收容救护、合理调配、无害化处理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有序消化存量,积极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处置工作。把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与野外保护、调整生产经营方向、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科普教育等相结合,将就地处置与跨区域处置相结合,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分期分批采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协调实施。

  二、处置方式

  (一)科学实施放归自然。对部分在当地有原生分布、适宜放归野外的野生动物,实施分批放归自然。放归地要选择生境良好的该物种自然分布区或历史分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实施放归;放归数量要控制在科学核算的生境容量以内;放归个体进行健康观察检测,并根据物种生物学习性和特点进行适应性准备;放归后要开展后续的生存、繁衍状况监测,及时评估对当地自然生态和当地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一旦发现不利影响,及时研究采取应对措施,消除不良隐患。

有关各物种自然分布区域、放归点生境要求、控制密度等见附表。县级林业部门牵头制定具体放归方案,科学论证后,由林业、生态环境部门及乡镇(街道)配合实施。如需跨县实施放归,由市级林业部门协调实施,如需跨地区实施放归,由省级林业部门协调实施。

  (二)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对有观赏展示、科普价值的野生动物,可转让动物园、观赏园等观赏展示单位,或制成标本用于科普宣传。对可药用的野生动物,可对接医药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等制成药用野生动物制品。对于转作其他非食用性用途的,林业部门要做好政策把关。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应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林业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后续管理服务工作,尽快消化存量。

  (三)做好种质资源保护、收容、代养或调配。对品质优良养殖物种可部分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移交量应满足保存优良种质资源种群维系的最低要求。对属于禁食范围养殖户放弃养殖的外来野生动物,不得放归自然,可委托代养或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今后根据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

  (四)无害化处理。对不能采取上述措施处置的野生动物,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统筹协调区域内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林业部门做好登记造册、评估论证,农业部门参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做好具体工作

  三、其他工作要求

  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须根据其处置方式切实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一)严格执行科学评估论证程序。

  为科学、稳妥开展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防止处置不当引发次生问题,各地对本区域开展放归自然、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涉及物种种类多、数量大的,要研究拟订专门的工作方案,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不得随意决策、盲目处置。

  (二)加强人员防护。

  各县(市、区)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工作人员防护,进行防护专业知识培训,配备并使用专门的防护用具、处置工具、器材和设备,保障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三)做好处置工作记录和档案管理。

  各地对本区域在养野生动物的处置情况,须严格记录养殖单位或养殖户名称、在养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处置方式及时间、处置工作负责人等信息,建立专门档案,并对放归自然、收容救护等重点处置过程须保留影像资料备查。对处置过程中发现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或患病等情况,要及时向动物防疫部门通报,按规定做好取样送检等工作,一并记录在案。加强对处置工作档案和影像资料的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


  附表:在养野生动物放归自然技术指标.doc

 


 

 

征集部门:浙江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20-06-18 截止日期: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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