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江山市江贺经济走廊土地有机更新和整治提升项目(清湖2022003#等区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开始日期:2023-03-06 截止日期:2023-04-05 信息来源:江山市人民政府

意见征集结果反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江山市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江山市江贺经济走廊土地有机更新和整治提升项目(清湖2022003#、2022006#、2022007#、2022008#、2022009#、2022010#区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自2023年3月7日起至2023年4月5日止。

二、被征收人对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来信反映。请将来信邮寄至“江山市民声路48号南楼江山市征迁事务中心309室,邮政编码324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山市江贺经济走廊土地有机更新和整治提升项目(清湖2022003#、2022006#、2022007#、2022008#、2022009#、2022010#区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现场来访反映。现场办公地址:江山市市区开源路21号(浙江江山三友电子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办公场所设置意见建议登记处,来访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联系人郦先生,联系电话138****0619(虚拟网657619)。

(三)直接通过来电反映。联系人郦先生,联系电话138****0619(虚拟网657619)。

特此公告。


附件1:《江山市江贺经济走廊土地有机更新和整治提升项目(清湖2022003#、2022006#、2022007#、2022008#、2022009#、2022010#区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2:  起草说明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日

附件1

江山市江贺经济走廊土地有机更新和整治提升项目

(清湖2022003#、2022006#、2022007#、2022008#、2022009#、2022010#区块)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江贺经济走廊土地有机更新和整治提升项目(清湖2022003#、2022006#、2022007#、2022008#、2022009#、2022010#区块)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护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范围:江贺经济走廊土地有机更新和整治提升项目(清湖2022003#、2022006#、2022007#、2022008#、2022009#、2022010#区块﹤不含贺村镇大贤坂村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范围内需征收的房屋及附属物(详见区块区位图)。

二、补偿安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征收人

江山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管理部门

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山市征迁事务中心

五、实施单位

江山市清湖街道办事处

六、补偿安置对象

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七、签约期限

签约公告之日起20日,具体签约腾空时间另行公告。

八、房屋征收资金落实

本项目资金由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并拨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清湖街道办事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九、补偿安置方式及相关规定

本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合法产权房屋补偿安置方式为迁建安置、公寓安置、货币安置,被征收人只可选择三种安置方式中的其中一种进行安置。

(一)迁建安置

1.迁建安置是指按照合法住宅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的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按规划要求在规定的集体土地安置点内自行建造安置住房的补偿安置方式。

2.迁建安置中涉及建房资格、建房标准、宅基地管理户的认定、建房申请人员主体资格审查、建房户现有房屋审查等与建房审批相关的规定,参照《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江土资〔2018〕66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方案公告之日起至签约期限截止日内,凡新出生、新嫁入的人口可予以核增,被征收人在签约前死亡的予以核减。

3.迁建安置宅基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迁建安置宅基地提供占地面积105㎡、125㎡两种户型。申请条件、程序等按市委办〔2018〕108 号和江土资〔2018〕66 号文件规定执行,提供可选迁建安置地的户型面积小于被征收户宅基地建房可审批面积的部分,按货币安置方式的综合地价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4.本项目迁建安置点:路口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迁建安置点为路口安置点,祝家坂村、毛塘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迁建安置点为祝家坂安置点。具体迁建安置点的宅基地区位和挑选办法另行公布。

(二)公寓安置

1.公寓安置是指为被征收人提供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公寓式成套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

2.公寓安置规定:

第一类:在项目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住宅房屋且符合迁建安置条件,主动放弃宅基地迁建安置申请公寓安置,经审核通过的被征收户。

可安置面积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后就高确定,本类被征收户在选房时可享受不超过20平方米的增购面积。

第一种方式,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确定户内家庭人口,1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2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00平方米,3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4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40平方米,5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60平方米,6人及以上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80平方米。

第二种方式,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按60平方米托底确定可安置面积;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之间的,按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在选房时就近上靠增购至最接近的户型面积;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按180平方米封顶确定可安置面积。

第二类:在项目征收范围内拥有独立合法住宅房屋但无迁建安置资格的被征收户(同一处宅基地房屋,具有两个及以上在本村无建房审批资格的产权所有人,仍按1户计算)。

可安置面积的认定: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按60平方米托底确定可安置面积;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之间的,按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在选房时就近上靠增购至最接近的户型建筑面积;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按180平方米封顶确定可安置面积,在选房时可享受20平方米的增购面积。

第三类:根据本方案第十二条第(八)款、第(九)款的规定,主动放弃建房审批资格选择公寓安置的人员。

可安置面积的认定:

⑴根据本方案第十二条第(八)款规定选择公寓安置的: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确定户内家庭人口,1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2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00平方米,3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4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40平方米,5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60平方米,6人及以上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80平方米,在选房时不享受增购20平方米。

⑵根据本方案第十二条第(九)款规定选择公寓安置的:1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2人及以上户的可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

3.公寓安置以合法住宅产权户为单位进行补偿安置,同一合法住宅产权户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外均有合法住宅房屋的,需对项目征收范围外的合法住宅产权房屋自行处置到位后,对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合法住宅产权房屋予以安置。选择公寓安置的,现有家庭户成员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权利。

4.本方案公寓安置涉及人口条件的界定参照市委办〔2018〕108号和江土资〔2018〕66号文件规定执行。

5.结算办法:

⑴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⑵公寓安置房基本价为1200元/平方米,保障价为2400元/平方米,优惠价为3600元/平方米。

⑶第一类、第二类:在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范围内的可安置面积按基本价结算,超过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范围但在可安置面积内的部分按保障价结算,增购部分按优惠价结算。

⑷第三类:可安置面积按优惠价结算。

⑸储藏室按96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如公寓安置房配建有地下车位,其中充电桩车位按43000元/个、普通车位按40000元/个、人防车位按30000元/个进行结算。

⑹公寓安置房电梯井公用部位面积结算:安置房单元内设置一部电梯的,每套减免3平方米的房价款;设置两部电梯的,每套减免10平方米的房价款;房价款减免标准按1200元/平方米计算;减免重置价款的建筑面积仍按规定载入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

6.公寓安置期房:清湖街道七斗安置点,初步设计户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

期房根据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所选户型面积及套数,按照划定的楼幢范围内,在组织选房时选定为准。公寓安置房建筑面积最终以交付时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的测绘面积为准。具体公寓安置房源情况和公寓安置房挑选办法另行公布。

(三)货币安置

1.货币安置是指按照被征收人合法产权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的评估价格和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综合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2.货币安置方式的综合地价标准,由清湖街道办事处根据房屋所在区域集体性质住宅宅基地选位费等因素进行核算,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

3.选择货币安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居住房屋,现有家庭户成员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权利。

十、被征收人补偿、补助、奖励内容

(一)房屋重置价格评估、装饰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江山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江政办发〔2021〕63号)文件执行。

(二)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实际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少于12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按2500元计发;实际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实际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再按每平方米10元追加支付。迁建安置、公寓安置按两次搬迁计算,货币安置按一次搬迁计算。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少于1500元/月的按1500元/月计算。选择迁建安置方式的,自搬迁之月起到安置宅基地交付之月的时间再追加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公寓安置方式的,自搬迁之月起到公寓安置房交付之月的时间再追加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符合本方案第十二条第(八)款的人员,若选择公寓安置,该人员的配偶在原村宅基地及房屋自行处置到位的,可享受1500元/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迁建安置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预付18个月;选择公寓安置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预付24个月;选择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12个月。

(四)签约腾空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腾空交付拆除的,分别给予奖励。

1.签约奖励:签订协议分两个时间段,按相应时间段给予不同奖励。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首日起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40000元/户签约奖励;第16日至第20日之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30000元/户签约奖励。

2.腾空奖励: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收户签订协议后15日内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给予20000元/户腾空奖励。

(五)网格清零奖励: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首日起2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10000元/户的网格清零奖励。具体网格另行划分。

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首日起超过20日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被依法强制拆除的,不给予签约奖、腾空奖和网格清零奖。

(六)在项目征收范围内没有合法集体土地产权房屋的,不予支付签约、腾空、网格清零奖励;在项目征收范围内有合法集体土地产权房屋的,但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签约或者腾空的,不予支付签约、腾空、网格清零奖励。

(七)对危重病、残疾、贫困等特殊对象的补助参照《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江政办发〔202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建房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助。选择迁建安置的被征收户建房意外伤害险,由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资金,清湖街道办事处统一参保。

(九)迁建安置宅基地地基基础由江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统一建造,建造成本费用按200元/平方米计算,与支付被征收房屋补偿款项时一并结算。

十一、房屋及土地合法产权面积的认定及补偿

(一)合法产权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四证一表一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审批表》、《土地房屋登记簿》)或其他合法权证等为依据认定。合法产权房屋实际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小于合法权证记载面积的,按实认定。

(二)相关部门未明确层数的,在3.5层以内按合法产权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相对应实际层数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三)未批新建、未批拆建、批少建多的房屋按以下规定办理:

1.符合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村民建房审批面积限额内的予以确认合法产权,限额以外的不予确认合法产权但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村民建房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仍按2018年7月1日《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文件施行前的限额标准执行。

2.不符合村民建房审批条件且经有处罚权限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不给予确认合法产权,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未经有处罚权限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补偿。

3.符合村民建房审批条件,未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占地面积在村民建房审批限额(2018年7月1日《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文件施行前的限额)内、3.5层以下的建筑面积,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的85%予以补偿,超出的建筑面积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补偿。

项目征收范围内,同一被征收户同时拥有合法登记老旧住宅房屋和未批且未经处罚新住宅房屋,按照“一户一宅”原则,经被征收户自愿选择,其合法登记老旧住宅房屋申请注销登记,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补偿;在村民建房审批限额内的未批且未经处罚新住宅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的认定和补偿标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可以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签约腾空奖励。

同一被征收户在项目征收范围内拥有未批且未经处罚新住宅房屋,在项目征收范围外拥有合法登记老旧住宅房屋,按照“一户一宅”原则,经被征收户自愿选择,项目征收范围外的合法登记老旧住宅房屋申请注销登记,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补偿,但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签约腾空奖励。

4.符合村民建房审批条件未批拆建的,拆建后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小于拆建前房屋证载占地面积的,按拆建后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结合相关权属登记档案认定合法产权房屋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拆建后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拆建前房屋证载占地面积的,按拆建前证载占地面积结合相关权属登记档案认定合法产权房屋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

(四)1992年7月31日《关于纠正<江土管(1989)39号请示中的第一项规定的意见》(江土管(1992)41号)文件下发前与主体房屋同时建造的阳台、门厅、室外楼梯,减半计入证载建筑占地面积或未计入证载建筑占地面积的,按实际测量建筑面积确认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992年7月31日《关于纠正<江土管(1989)39号请示中的第一项规定的意见》(江土管(1992)41号)文件下发后与主体房屋同时建造的阳台、门厅、室外楼梯,在原建房审批面积内的建筑面积确认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原建房审批面积外的面积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补偿。

(五)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对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进行买卖、调剂且未办理变更过户手续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买卖双方无争议,且房屋也未由买受方拆建过,对该房屋的买受方进行补偿,但不给予安置。

2.该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买卖后,已经被买受方拆除且未新建其它房屋的,则对原房屋不再进行补偿安置。

3.该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买卖后,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拆建成买受方的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对买受方进行补偿安置。

4.该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买卖后,买受方未批拆建也未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按相关规定补偿给买受方。

(六)无证祖传老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勘查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产权认定。

(七)砖木及其他结构房屋屋面檩条上沿与楼板间距未达到2.2米的,按阁楼标准结合房屋实际状况评估补偿。未认定合法产权的砖木及其他结构一层房屋不计算阁楼面积。

十二、其他规定

(一)对已经处罚过的生产用房、简易房屋等非住宅建筑物,仍按临时建筑标准补偿。

(二)征收出租或出借的住宅房屋,对租用人或借用人不予补偿和安置,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处理好租赁或借用关系。

(三)未经资规、住建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将原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用房的,一律按原房屋登记的住宅用途认定补偿。对持有合法有效经营证照、纳税凭证,征收时实际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底层房屋,以底层房屋实际经营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给予12个月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签约公告发布之日时已停产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已利用临时房屋生产经营的,房屋按临时建筑标准补偿,停产停业过渡补助费按4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搬迁安装补助费按2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被征收人在同一村有多处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产权房屋,按“一户一宅”的原则,对项目征收区块红线范围外的合法产权房屋合并处置。

(五)在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江政办发〔2009〕90号)文件下发之前,父母与农业户口的子女,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已分割并办理变更登记,户口已分户独立的,父母选择迁建安置,只能选择与其中一个子女合并安置,可享受分户奖励和补助;父母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再计算安置人口。

(六)实际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装潢费用低于100元/平方米的,按其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偿;实际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装潢费用超过100元/平方米的,结合成新率按实补偿。檐口高度达到2.6米以上、用于日常居住的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装潢费用补偿按实际建筑面积参照上述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标准计算。

(七)合法产权人夫妻均已亡故的,该合法产权房屋原则上由继承人平均分配,享受一份补助、奖励。继承人在本项目范围内有合法产权房屋的,继承取得的遗产面积与继承人在本项目范围内合法产权房屋面积合并后一起安置;在本项目范围内没有合法产权房屋且没有批建资格的全部继承人须合并为一户进行安置。

(八)符合分户迁建安置条件的无子多女家庭,父母须与其中一个符合建房审批资格的女儿合并迁建安置,其他符合建房审批资格的女儿可以选择继续保留该资格,也可以按本方案规定选择公寓安置;符合分户迁建安置条件的有子有女家庭,其父母不能单独与女儿合并迁建安置,符合建房审批资格的女儿可以选择继续保留该资格,也可以按本方案规定选择公寓安置。

(九)被征收人夫妻离婚后,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能提供合法产权房屋权证的,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选择继续保留建房审批资格,也可以按本方案规定选择公寓安置:

⑴至少一方已再婚满一年以上;

⑵夫妻离婚满五年,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户主会议,应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户主无记名表决,经应到人员半数以上同意的。

(十)按本方案规定选择迁建安置或公寓安置的已婚女儿,其配偶须将原村宅基地及房屋处置到位,征收人对该处置到位的宅基地及房屋不另行予以补偿和安置。

(十一)已经去世的“五保户”、村组集体供养人员,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已经由村、队集体收回管理,该房屋按村组集体房屋予以补偿。

十三、征收集体土地上村组集体房屋的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村组集体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确认为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评估价结合成新率的三倍补偿,确认为合法产权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建设用地区片综合价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三倍补偿。

十四、本项目征收区块红线范围内零星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征收,参照江山市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对被查实的骗取补偿安置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房屋征收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重大调控政策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应方案另行研究调整。

十七、对在征收范围内应配合征收详查工作但拒不配合征收详查工作的被征收人,可由相关工作人员到相关部门对其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及其户籍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作为对该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依据,其房屋及附属物、装潢等的详查、评估工作及其安置人口等情况在征收动迁期间进一步核实,再按政策方案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征收动迁期间被征收人仍拒不配合核实的,在实施依法强制执行时确定相关价值,再按政策方案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十八、对本方案未明确的特殊情形,由征收实施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遵循本方案的原则共同商议后确定。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为加快推进江贺经济走廊土地有机更新和整治提升,需及时启动清湖2022003#、2022006#、2022007#、2022008#、2022009#、2022010#区块﹤不含贺村镇大贤坂村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物﹥,涉及清湖街道路口村、祝家坂村、毛塘村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签约搬迁工作。本项目共征收集体土地房屋249户,征收集体土地面积557亩,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10.5万平方米。

二、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市征迁事务中心会同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资规局、清湖街道、经济开发区、开投集团、江贺公路整治提升征迁专班等单位共同拟定了《江山市江贺经济走廊土地有机更新和整治提升项目(清湖2022003#、2022006#、2022007#、2022008#、2022009#、2022010#区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参照《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江土资〔2018〕66号)文件规定,参考了前期已实施的规控区范围外“高新园区高新东路延伸及接线工程、江东化工园区村庄搬迁和江玉公路等区块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做法,并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

三、起草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四)《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

(五)《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

(六)《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江土资〔2018〕66号)文件;

(七)《江山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江政办发〔202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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