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业强县、“五链”融合战略,推动制造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打造生态工业发展的示范样板,努力在全省山区26县实现制造业脱颖而出,根据《关于印发“大科创”专项政策细则(2023 年版)的通知》(衢经信转升〔2023〕3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游县实际,由县经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起草形成了《关于推进工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建议或修改意见,请于公示期内通过信函等书面方式及时反馈。 公告时间:2023年12月18日-2024年1月18日 联系人:龙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 联系电话:0570-7566658 联系地址:龙游县龙洲街道新二路10号 附件:1.关于推进工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龙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1 关于推进工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业强县、“五链”融合战略,推动制造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打造生态工业发展的示范样板,努力在全省山区26县实现制造业脱颖而出,特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培大育强,强链补链 1.培植链主型企业发展壮大。围绕特种纸、碳基材料、智能制造、轨道交通、绿色食品五大产业链(以下简称五大产业链)细分领域,建立以链主型企业为核心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产业技术联盟),给予重点支持,对企业共同体(产业技术联盟)当年规模分别达到30亿元、50亿元且链主(盟主)型企业年产值分别达到8亿元、10亿元以上的,以链主(盟主)型企业当年县级贡献度为基数,对链主(盟主)型企业以其县级贡献度新增部分为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分别为新增部分的30%、50%,连续奖励三年(享受一次,奖励实行进档补差)。鼓励链主型企业开展“链对点招引”,每招引一个产业链关联项目(工业决策咨询意见书中予以明确),按项目建设周期内实际入库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3亿元(含)、3-5亿元(含)、5亿元以上且投入生产的,分别给予负责招引的链主型企业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 2.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设立“上台阶奖”,对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当年度规上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企业,且县级贡献度达到相应标准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若获奖企业再进档的,则补发奖励差额;设立“杰出贡献奖”,按工业企业当年县级贡献度进行排名,评选十大杰出贡献企业家,各奖励10万元;设立“优秀创新奖”,根据上年度研发投入情况,对我县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类、B类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研发投入按增幅排名评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设立亩均税收进步奖,对年度制造业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及以上,亩均税收增幅前5位的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10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上市与兼并重组。引导企业股改上市,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对境内外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奖励,具体政策按县有关上市政策执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县内外企业兼并重组县内工业企业并收购其固定资产的(不含股权转让,注册地仍在我县),重组企业通过项目决策且投产的,以承受方在原企业出让过程中土地增值部分所形成的县级贡献度为标准给予一定奖励,其中收购价在1000-3000万元(含)的,给予50%的奖励;收购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全额奖励。重组企业亩均税收达到项目决策要求,以被重组企业重组前三年贡献度最高年份为基数年,重组次年起五年内贡献度比基数年增长超20%以上的部分全额奖励给重组后企业。企业受让法院依法处置风险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的,参照执行。 4.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加强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新评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隐形冠军”、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实行进档补差。入围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获评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奖励实行进档补差。对获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加强管理创新、推动服务型制造发展,工业企业获评省级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实行进档补差。支持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安排一定资金给予优胜者奖励。 5.培育小微企业成长壮大。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并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12万元,对年度新升规的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15万元。五大产业链的企业完成“小升规”的,以“小升规”企业当年度县级贡献度部分为基数,对县级贡献度新增部分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分别为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新增部分的100%、70%、50%,其他企业当年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亩方可享受该条奖励政策。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小微企业成长之星的,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给予一定补助。 二、坚持招大引强,技术革新 6.鼓励企业技术改造。五大产业链制造业项目备案(核准)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当年度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开票不含税)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每个备案(核准)项目设备投资3%-15%分档补助,单个项目周期累计可享受设备投入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一般产业链制造业项目备案(核准)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当年度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开票不含税)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每个备案(核准)项目设备投资1%-8%分档补助,单个项目周期累计可享受设备投入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亩均评级A类企业、列入年减碳500吨以上绿色化项目库或政府专项整治的技改项目可享受一定比例加点,加点后累计补助比例不超分档上限。该项补助在享受补助年度县级贡献度达到一定标准方可享受。 7.支持招大引强。新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五大产业链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工业决策咨询意见书中明确产业分类),土地摘牌之日起5年内企业当年亩均税收超过30万元及以上,给予8万元/亩的一次性奖励;如6年内连续2年企业当年亩均税收达到40万元及以上,再给予8万元/亩的一次性奖励;如6年内连续2年企业当年亩均税收达到60万元及以上,再给予4万元/亩的一次性奖励。新引进其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新增工业用地项目,自土地摘牌之日起5年内,当年亩均税收超过30万元及以上,给予4万元/亩的一次性奖励;如6年内连续2年企业当年亩均税收达到40万元及以上,再给予8万元/亩的一次性奖励;如6年内连续2年企业当年亩均税收达到60万元及以上,再给予8万元/亩的一次性奖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办理建设用地复核,确因需要可分期验收、分割登记。对工业项目建设中的各类非税规费实行优惠政策。 新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数字经济项目可享受税收优惠(另行决策)。 新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五大产业链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工业决策咨询意见书中明确产业分类),项目建设周期内设备投资5000万元(含)至1亿元以内(含),给予项目设备投资5%的一次性奖励;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给予项目设备投资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新设立企业建设期内享受该奖励不受县级贡献度总额限制。 8.支持重大产业项目人才引进。对新引进重大产业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可以按照不低于政府回购价购买指定房源100套用于安排企业内部职工住房,职工从企业购买相应住房后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每增加1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可购买的住房套数相应增加100套,上不封顶。支持企业引进高管,对新引进的项目,自项目公司注册成立次年起3年内,对企业高管县级贡献度(薪酬部分)在3万元(含)以上的,以其贡献度为标准给予全额奖励,限10人(含)以内。 9.实施“放水养鱼”。对新引进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五大产业链项目,自按期投产次年起,前3年以其县级贡献度为标准每年给予100%奖励,第4年至第6年以其县级贡献度为标准每年给予50%奖励;对其他新引进工业项目,自按期投产次年起,前5年以其县级贡献度为标准给予50%奖励。其中当年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的、化工项目不低于30万元的(资源性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达到省同类产业标准)方可享受该条奖励政策。 10.扶持科创孵化型制造业项目。围绕科研转化协作基地建设,设立产业基金,支持科创项目成果转化。经认定的五大产业链项目,符合一定标准条件的,可给予最高5年经营场地支出补助,同时可给予前3年县级贡献度奖励(扣除前3年经营场地支出补助额)。 11.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重大项目指五大产业链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其他产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且设备投资1.5亿元以上(含)的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新引进具有重大行业引领、区域产业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新引进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产业链条重点环节的“轻资产”、高成长性项目,以及高科技、高附加值产业项目,可给予企业“一事一议”。 三、坚持科技引领,品质提升 12.支持技术创新和应用。每年县财政安排2000万元科技项目经费,重点支持五大产业链科技创新。每年竞争性选择10个以内重大科技攻关课题、20个左右重点科技项目和专利产业化项目予以资金补助,其中五大产业链项目经费占比不低于80%。支持创新主体使用创新券,对单个企业或创业者创新券使用补助每年最高5万元。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研发投入(按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口径认定)200万元以上且占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3%(含)以上的,按核定研发投入总额的5%给予补助;对研发投入的增量部分(与上年度比),再按增量的5%给予补助(上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直接按研发投入总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研发投入需提供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试点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实行进档补差。 13.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补标准1:1配套给予再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奖励实行进档补差。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3万元奖励,奖励实行进档补差。研发中心与技术中心不重复补助。 14.支持借智用才和产学研合作创新。鼓励企业引进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科研基地(研究院)或设立重点产业研究院、实验室,三年内给予科研设备购置经费50%的补助,累计最高500万元。鼓励企业与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在龙游合作设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鼓励链主型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杭州、深圳、上海、北京等科技人才富集地设立科研飞地,经认定,每年给予企业“科研飞地”经营场地支出50%的补助(企业自行落实“科研飞地”场地的,经认定参照同地段经营场地支出标准),连续补助三年,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创飞地建设运营单位,县财政给予运行经费适当补助。对新评定为优秀的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只通过备案认定未评定为优秀的减半享受。特别重大创新平台引进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15.支持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对列入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备案计划的,包括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计划的项目,已实现产业化且通过鉴定验收或成果登记的,每个产品(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优秀工业新产品、浙江制造精品的产品,每个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立项项目且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并实现产业化的,每个产品(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受限亩均评级结果。 16.支持首台套产品认定及应用。对新认定制造业重点领域国际级、国家级、省级首台(套)产品和首批次新材料,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含省补),对新列入《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并通过标准认定的首台(套)产品,每个产品给予 2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首次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或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评价证书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对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创新管理国际标准ISO56005并且通过评价的企业一次性最高给予25万元补助。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省市县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和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分别给予每件最高0.5万元、4万元奖励。对面向县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实际发放质押贷款年度日均贷款余额的1.2%,按年给予财政补助。对面向县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根据一年一投、按年补助的原则,按年度实际保费的30%给予财政补助。企业依法参加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获诉讼和解或胜诉的,按诉讼费用的6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承担国家、省、市级专利导航实验区和国家、省、市级专利导航或专利预警分析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18.鼓励质量品牌创优。对通过行政认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产业集群商标和证明(集体)商标的企业或单位,给予10万元/件的奖励;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个人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农产”“品字标浙江服务”“品字标浙江建造”“品字标浙江生态”等品牌认证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长三角伴手礼”、“浙江伴手礼”、“衢州伴手礼”产品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19.鼓励实施标准化战略。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秘书处的单位,经认定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主导(第一起草单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品字标“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参与制修订上述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的奖励,可叠加奖励,最多不超过30万元;设立标准创新贡献奖,每2年评审和表彰一次,“贡献奖”获奖单位每次不超过2个,对获得“龙游县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四、坚持数字赋能,产业变革 20.鼓励企业数字化改造。经专家评审认定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工厂物联网等数字化改造项目,对软硬件实际投资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其中软件投入不低于10%),按智能设备实际投资的20%、软件实际投资的4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实施轻量化数字化改造,对企业实施以软件应用为主且软硬件总投入5万元(含)以上的轻量化改造项目(其中软件投入不低于60%),经专家审核,按实际投资的最高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工业企业“深度上云”,企业与云服务商(或其运营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实际发生费用3万元(含)以上的,按30%给予补助,自申报年度起,最多补助期3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1.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发展。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对新认定首次入库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经信部门认定的信息化类示范试点项目(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奖励实行进档补差。鼓励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对首次被列入省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创建成功后再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行业级、区域级和特定环节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由创建名单企业升级为正式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行业级、区域级和特定环节)分别再给予25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参与国家标准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评估认证,对首次获得DCMM评估认证二级、三级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的奖励,奖励实行进档补差。 22.支持数字化改造先行示范。每年县财政安排不超过30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数字化改造示范项目建设,对企业实施智能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15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其中软件投入不低于10%)。经专家评审,每年竞争性比选不超过5个示范性项目给予资金补助,认定为数字化改造先行示范的项目,按智能设备实际投资的20%、软件投资的40%给予补助,单个示范性项目补助不超过800万元。补助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按同比例下降。 23.支持数字化改造服务体系建设。推广数字赋能新模式,引导推动省级优秀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到龙游县开展生态工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服务,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资金,组建外聘专家团队,开展智能化问诊、学习培训、咨询服务,组织智能制造、信息化、数字化项目专项评审等。 五、坚持低碳转型,绿色发展 24.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得国家、省级绿色园区(工厂)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绿色设计产品每个产品分别按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绿色供应链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产品绿色设计与制造一体化集成应用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零碳(近零碳)工厂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5.支持工业节能降耗。对获得国家、省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或节水型企业等荣誉称号的(含水平衡测试),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水效领跑者或节水标杆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六、附则 26.企业申报类项目奖补总额标准不超过其项目所属年度县级贡献度总额基数。按期投产时间指:新增用地项目从土地摘牌之日起计算,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12个月、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3亿元(含)项目18个月、3亿元以上项目24个月;资产重组项目以不动产权转让登记之日起计算12个月;零土地 技改扩建项目以项目备案之日起计算12个月;租用标准厂房项目自厂房租用之日起计算6个月。化工类项目建设期按上述建设期标准再增加6个月。 27.本政策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相关操作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实施后,原中共龙游县委龙游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县委发〔2021〕32号)、原中共龙游县委办公室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推进工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信笺[2022]34号)、原《关于扶持三大新兴产业科创孵化型制造业项目发展的若干政策》龙经信〔2020〕73号、原《龙游县关于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的若干意见(试行)》(龙经信联发﹝2022﹞14号)等文件同时废止。与其他县级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列入上级政策资金补助的类别、项目,可同时申报县级政策资金补助,奖补政策叠加享受;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或被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其中,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以最近一次发布结果为准(上级专项资金按上级规定执行)。规上工业企业享受本政策,根据科技“双创新”工作要求,原则上申报类需满足研发投入不低于50万元或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1%的条件。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中共龙游县委、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县委发〔2021〕32号)自实施以来,对县域工业经济发展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但与此同时,也还存在与人才科创政策部分内容重复、上级评定类事项有变化等情况,亟需出台新一轮支持工业发展政策,形成更加完备的政策激励体系,为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二)可行性。该政策参照《关于推进工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县委发〔2021〕32号)大部分内容,同时结合《关于印发“大科创”专项政策细则(2023 年版)的通知》(衢经信转升〔2023〕37 号)等文件精神,制订而成。总体分为坚持培大育强、强链补链,坚持招大引强、技术革新,坚持科技引领、品质提升,坚持数字赋能、产业变革,坚持低碳转型、绿色发展,附则等6大部分,共27条内容。根椐县府办、经信局、科技局、市监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县委人才办、经济开发区、招商投资促进中心等涉企部门意见修订完善形成,确保政策制定更加符合县域实际,确保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兑现性。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开展政策修订。在原有大工业政策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对与其它政策重复或不符合当前实际的事项进行删除,对需保留但表述需更加精准的事项进行修改完善,对当前有新要求的事项进行添加,确保政策实施的精准高效,充分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有力助推我县工业企业健康发展。 (二)突出扶持重点。鲜明支持五大产业链、数字经济等的发展,有针对性地实施奖励补助“精准滴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三)推进合法合规。在文件中涉及条款的表述上,充分征求县司法局、县市监局等部门意见,力求出台的政策条款合法合规。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修改要点 主要分为坚持培大育强、强链补链,坚持招大引强、技术革新,坚持科技引领、品质提升,坚持数字赋能、产业变革,坚持低碳转型、绿色发展,附则等6大部分,包括培植链主型企业发展壮大、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支持招大引强等27项条款。 该政策主要在《关于推进工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县委发〔2021〕32号)文件基础上修改形成,总体改动内容较多,例如将两大主导产业改为“五大产业链”、将“地方财政贡献”改成“贡献度”,删除了“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等内容,新增了“设立标准创新贡献奖”等内容。 四、起草过程情况 于今年7月份正式启动修订《关于推进工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期间由县府办牵头,多次召集县经信局、科技局、市监局、财政局、县委人才办、经济开发区、招商投资促进中心等部门进行座谈研究,讨论修改意见。2023年12月11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牵头,继续召集相关单位进行逐条讨论、修改完善,目前形成征求意见稿。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待新的《关于推进工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出台后,还将出台新的配套“操作细则”。 附:起草主要依据目录 起草主要依据目录: 1.中共龙游县委、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县委发〔2021〕32号); 2.《关于印发“大科创”专项政策细则(2023 年版)的通知》(衢经信转升〔2023〕3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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