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嵊政办发〔2019〕48号)文件规定,决定将《关于印发<嵊泗县租赁场所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嵊发改〔2023〕144 号)文件予以废止。现将此通知予以公布前向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2023年12月19日。 联系人:毛炳哲;联系电话:0580-5084424。 联系单位:嵊泗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地址:舟山市嵊泗县海滨中路20号。 特此公告。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嵊政办发〔2019〕48号)文件规定,决定将《关于印发<嵊泗县租赁场所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嵊发改〔2023〕144 号)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 嵊发改【2023】14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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