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加强社会监督,依法惩处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行为,提高森林防火群防群治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拟定了《舟山市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2023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14日。敬请广大市民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杜先生 联系方式:2582217 附件:《舟山市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5日 附件
《舟山市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加强社会监督功能,依法惩处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行为,提高森林火灾群防群治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办防字〔2023〕63号)、《浙江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浙林办防〔2023〕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是指在森林防火期内和森林禁火通告规定的禁火期内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野外用火行为。 我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1月1日到次年的4月30日。森林禁火通告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有关渠道举报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后,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的资金奖励。 第四条 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经费在各县、区、有关功能区森林防火资金中列支,予以足额保障,并依法使用,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在森林防火期、森林禁火通告规定的禁火期内,举报在林区有以下情形和行为的,经查实,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烧蜂驱兽、上坟烧纸、野炊吸烟、烧烤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烧荒、烧地坎草、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农事用火。 (三)未经批准实施的炼山造林、防治病虫鼠害、疫木焚烧、开山爆破、勘察、开采矿藏、抢修设备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四)故意纵火行为。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六条 经查证属实后,对有效举报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提供有效线索帮助执法部门(或核查部门)查破引发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举报人每起人民币2000元的奖励。 (二)举报、提供有效线索帮助执法部门(或核查部门)查破引发较大、一般森林火灾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举报人每起人民币500元的奖励。 (三)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或火灾火情行为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举报人每次人民币50元的奖励。 第七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举报线索无法核查的,或经核查后,举报事项不存在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正在处理的;被举报事项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被举报事项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具有森林防火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地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举报受理部门认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不适用本办法奖励规定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电话、书信、来访等方式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第九条 举报人参与举报奖励的,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姓名、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相关信息。 (二)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发生时间、位置和内容,能够说明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情况的相关材料等。提供有效线索的需提供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主体的名称等信息 第十条 建立举报办理工作机制。 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按程序组织核查处理。举报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按照“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及时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办理进展情况;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四章 奖励发放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实施 (一)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实行一事一奖励,应在核查属实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二)举报奖励实行“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统一归口”的原则。 县、区及有关功能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的举报受理,经与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执法机构核实认定后,由县、区及有关功能区林业主管部门发放奖励资金。 (三)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在受理举报的部门官网对举报事项进行公告。60日内未领取奖励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二条 奖励发放须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举报人对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受理部门应当做好沟通,依法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实事求是,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秩序或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县区、有关功能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举报奖励工作管理。建立举报奖励受理、线索交办、认定、报批等工作流程;加强举报保密管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落实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强化培训,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应加强举报奖励工作,将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列入林长制考核内容,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予以表扬,并酌情给予加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舟山市普陀区辖区属于重点森林防火区,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由普陀区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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