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苍南县城停车管理工作,有效整合利用停车资源,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导向和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 号)等有关规定,参考周边县市区机动车停放标准,结合灵溪镇实际情况,我局拟定了《关于灵溪镇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2月6日至12月14日。 二、联系科室及方式:县发改局价格管理科 联系电话:0577-68881822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1320436252@qq.com)或传真(0577-68881822)等形式向我局反馈意见及建议。 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6日 关于灵溪镇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灵溪镇城区机动车停放有序化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导向和调节作用,进一步缓解交通压力和县城“停车难”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 号)等有关规定,参考周边县市区机动车停放标准,结合灵溪镇实际情况,现拟定灵溪镇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灵溪镇辖区内的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二)收费时间:8:00—20:00。 (三)收费标准:停车泊位分三个等级(以交警部门划定为准),30分钟内(含)免费,30分钟后开始计费。其中: 1.核心泊位收费标准:小型车2小时内(含)2元/辆·半小时,2小时后2.5元/辆·半小时,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不超过30元/辆,大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 2.一级泊位收费标准:小型车2小时内(含)1.5元/辆·半小时,2小时后2.0元/辆·半小时,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不超过25元/辆,大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 3.二级泊位收费标准:小型车3小时内(含)1元/辆·半小时,3小时后1.5元/辆·半小时,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不超过20元/辆,大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 4.大型车指总质量4.5吨(含)、核乘人员(驾驶员除外)20人(含)或车长6米(含)以上的汽车。 二、免收停车费车辆 (一)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车辆; (二)新能源汽车当日首次2小时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对停车收费区域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对道路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予以调整,调整结果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区域范围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划分等级、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四、相关要求 收费前按规定做好公示和宣传工作,在停车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执行时间 此收费标准自2024年 1月1日起执行(试行2年)。 |